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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2011]51号),现将报考2011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报考2011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公务员)除符合《2011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公告》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条件 报考辽宁省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的考生,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0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我省公安系统公务员,以及报考公安法医、狱医职位的考生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 报考辽宁省森林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的考生,年龄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2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0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 二、公安系统加考科目 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除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公共科目外,加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公安工作的内容、特点、原则、路线和方针政策,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等内容,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 公安部政治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编写了公安机关录用人名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唯一指定用书《公安基础知识》,考生如有需求可到省公安厅、各市公安局购买。 报考省公安厅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的公安职位的考生,另需参加计算机专业科目考试。 三、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与体能测试 面试前,集中组织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与资格复审。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对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依次递补。 1、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 (1)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法医学、临床医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电气信息类、会计与审计类、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校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8)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注:根据《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以上检查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2、体能测试标准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不再将身高、体重项目作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待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按照新体能测试标准实施体能测试。 四、政治审查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1、报考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职位的考生,由于入学时已按规定标准进行了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且经历了公安院校的专业训练,所以不再安排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项目。
2、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要接受至少为期三个月的新警训练,训练不合格者,视为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除特殊岗位外,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新录用的民警必须到基层和一线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咨询电话: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2270 沈阳市公安局:024-23106926 大连市公安局:0411-88058761 鞍山市公安局:0412-5593115 抚顺市公安局:0413-7819608 本溪市公安局:0414-2833047 丹东市公安局:0415-2103237 锦州市公安局:0416-2572329 营口市公安局:0417-2655252 阜新市公安局:0418-5532226 辽阳市公安局:0419-2145649 铁岭市公安局:0410-2843056 朝阳市公安局:0421-2610519 盘锦市公安局:0427-2682052 葫芦岛市公安局:0429-3170059 辽宁省森林公安局:024-86851352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林业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