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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新法的改变~ 同学转的~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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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21: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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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删去了“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改为有该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之前《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2.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
  3.精神损害赔偿在新法中得以明确。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所以新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
新颁布的《禁毒法》为了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帮教,提高戒毒的成效,针对吸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以往只要发现吸毒人员,首先是对其实行3~6个月的强制戒毒。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3~6月的强制戒毒基本上达不到戒除毒瘾的效果,郑州市90%以上的被强制戒毒人员出来后仍会复吸,而复吸者一旦被发现,则会进行三年左右的劳教戒毒。
  针对《禁毒法》,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有关人士介绍说:“对于第一次被发现的吸毒成瘾者,《禁毒法》规定可以采取社区戒毒,这是一个新规定、新举措。但规定没有绝对限制这些人就一定要先进行社区戒毒,只是倾向于对这些人员先使用社区戒毒的方式,毕竟强制性戒毒就要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了。但对于吸毒成瘾严重者,譬如吸毒时间很长,毒瘾很大,即使是第一次发现,也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社区戒毒机构会跟吸毒人员签订协议,每年对戒毒人员进行一次体检,仍未戒掉毒瘾的,继续在社区戒毒,直至满3年的期限。
  新规戒毒分三阶段毒瘾特别大者要耗9年“吸毒虽然不是犯罪,但新法实施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有可能构成犯罪。法律加重了对介绍买卖毒品等情况的处罚,介绍、容留吸贩毒行为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禁毒法》把现行的强制戒毒体制做了改革,按过去的戒毒体制是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如果再复吸了可以劳教戒毒。《禁毒法》把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二为一,即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新法实施后,劳动教养戒毒就不存在了。
  “劳动教养戒毒属于司法部门管辖,劳教戒毒取消后,强制隔离戒毒将主要由公安机关管辖。强制隔离戒毒机构要培训戒毒人员以后的从业技能,组织戒毒人员劳动时,还要支付一定的报酬。一般来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但毒瘾大的,可延期一年。”禁毒总队该人士说,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戒毒情况好的戒毒人员即可申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对于被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如果是一名毒瘾较大的吸毒人员,在走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这三个阶段后,9年时间就过去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严惩介绍容留吸贩毒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毒品容易藏身的娱乐场所就成为禁毒的重点区域,《禁毒法》规定,娱乐场所要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吸毒、贩毒提供条件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条令》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条令》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二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条令》采取概括和分述的方法,设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行为,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适用对象上,《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四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一方面,《条令》整合和保留了公安部原有纪律性规定的相关内容,吸纳了地方公安机关的成功做法,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新特点,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统一设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条令》经国务院批准,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这就为《条令》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列入监察对象。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符合目前的现实需要。根据这一规定,城管人员、从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二是为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修改后的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派出监察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体制。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三是检查指导纠风工作成为重要任务。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这次把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工作,在行政监察法中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监察机关依法、深入地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是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则增加规定,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项职能上升到法律高度。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与此同时,依法公开有关信息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
    五是修改后的法律在强调“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同时,还增加规定,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泄露举报情况及举报人信息的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此次修改行政监察法的一个亮点。

发表于 2011-2-17 22: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真不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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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22: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啊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是两年,上面怎么说一年到三年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23: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姚明一代 的帖子

不卓~两年 估计是打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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