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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 从移送起诉案件看民警办案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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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6: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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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对有特殊身份要求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据必不可少,对普通犯罪,户籍材料也是证实嫌疑人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依据,所以对所有案件均应提取嫌疑人的户籍证明材料,查清嫌疑人的身份。但从日常办案来看,有个别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仍然没有嫌疑人的户籍证明,主要是外省人犯罪的案件,办案单位只附证明称已发函要求外调,尚未复函。为了查清嫌疑人的身份,要多想想办法,仅仅靠发函协查是不够的,有时可能会因邮寄地址不详而无法投递或延误投递,当然也不排除他们收到函件后没有帮我们协查,我们可以通过打电话跟他们联系,他们不好推搪,一般会协助我们的工作。
此外,我们在办案中也会遇到嫌疑人提出户籍证明材料上的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而有些经过调查往往是真的,有的是因为入学或招工等原因而更改过年龄,有的是因为在户口登记时报的是农历等等。种种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可能是真的。因此,对于临界18周岁、16周岁、14周岁的嫌疑人提出年龄异议的,必须慎重对待,多方取证,不能只依靠派出所户籍证明材料,可以通过调查嫌疑的接种疫苗登记情况、入学登记时间、人口普查登记表、出生证、年龄相近的同村人出生时间及接生人等有关证人的调查材料等等,综合分析认定嫌疑人的真实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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