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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料] 灰色肩章研发试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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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13: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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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灰色肩章 于 2011-2-7 13:50 编辑

判断:甲正在持刀杀人,公安民警乙警告,无效,甲拿刀向乙砍去,乙后用枪击毙了正在行凶的甲,乙此时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错误。不是正当防卫,是正当职务行为,这也是排除违法犯罪的事由之一。当然,乙不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2-6 14: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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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14: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2-6 15: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沉了,尽量说明理由
发表于 2011-2-6 16: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应该就是正当防卫,如果甲去杀另外的人,乙直接击毙,应该算是执行公务吧
发表于 2011-2-6 16: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
发表于 2011-2-6 17: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正当防卫。求答案
发表于 2011-2-6 17: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因为乙是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执行公务。
发表于 2011-2-6 18: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2-6 18: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蒙一个,对
发表于 2011-2-6 18: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应该是正常试用警械,武器
发表于 2011-2-6 19: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2-6 19: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应该是执行公务,正当使用警械和武器。
发表于 2011-2-6 19: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出题很有水平啊。
发表于 2011-2-6 20: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错,武器使用权:人民警察在有法律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况下,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使用武器的条件: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表于 2011-2-6 22: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2-6 23: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题形容的不是十分确切 “甲拿刀向乙砍去,乙后用枪击毙了正在行凶的甲” 这个“乙后用”是何意思 是说甲拿刀向警察乙砍去时乙将其击毙呢还是砍向乙后又继续行凶 乙在他继续行凶时击毙呢? 如果是甲拿刀砍了乙 然后继续行凶去了 乙此时的情况就不一定是必须击毙了吧就不一定是正当防卫了 因为正当防卫必须要求正在发生的威胁达到一定的程度
如果不管这点我认为是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的 无论是对于乙自己的正当防卫还是对于受害者的正当防卫
当然最后一个问题是正当防卫和上面一些朋友所说的职务行为是否是相互排斥的 因为是职务行为就不能同时构成正当防卫了? 这点我的确不清楚 如果考试碰上我估计会认为答案是错误 因为读着不顺
发表于 2011-2-6 23: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对,应该算是13楼所说的其他暴力行为
发表于 2011-2-7 08: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错
发表于 2011-2-7 09: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错误,因为警察没有鸣枪示警,行为属于违法,故错误!
发表于 2011-2-7 09: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错,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依法使用武器权
发表于 2011-2-7 11: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主给答案吧。
发表于 2011-2-7 12: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错的,根据使用武器警械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经警告后仍不能制止的才能使用武器。
也就是说,只有经过鸣枪示警后无效后才能使用武器。
本人在工作中遇到这种情况。
发表于 2011-2-7 15: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灰色肩章 的帖子

老师好
我想问下,新的戒毒法出来了,按新的还是按08公基课本上的?
发表于 2011-2-8 01: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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