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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友交流] 社招简章中这句话很给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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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20: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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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已被录取的人员不得报考”
发表于 2011-1-10 21: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站长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4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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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21: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很给力,不过“被录取”是指公示了,还是指发通知书,如果是指发通知书,那政法的岂不都可以报社招了!
发表于 2011-1-11 08: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哪有这句话?怎么没看见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1: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木木孜孜 的帖子

简章中,“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参加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已被录取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拟录用职位。”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1: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69727271 的帖子

应该是公示的算录取
发表于 2011-1-11 11: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蛋疼,熬两年了,社招,这批跟我们一起授衔,一起上班。
发表于 2011-2-1 15: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考不上的还是考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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