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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改善和优化我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上饶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事业单位用人需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2010年上饶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小组。 组 长:王菊萍 副 组 长:黄德正、王国庆 成 员:周 胜、姬观林、姜益全、周元锋、李希东、 魏建明、郑宜寿、吕耀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周胜兼任办公室主任,吕耀阳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素质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用人标准,公开报名、统一 考试、择优聘用。 三、招聘岗位及名额 共招聘专业技术人员9名,分别为:县环保局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简称总量办)2名、环境监测站2名,县人防办信息保障中心2名,县矿山救护队2名,县城管局环卫所1名。报考人员与招聘名额必须达到3:1的比例,否则,按实际报考人数3:1的比例调整招聘名额。 四、报名资格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恪守职业道德。 2、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报考矿山救护队人员必须符合矿山救护条例和规程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体资格条件如下: 单位名称 | 名额 | 年龄 | 学历 | 性别 | 专业 | 县人防保信息保障中心 | 2 | 1982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 | 不限 | 土木工程专业和电力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各1名 | 县环保局总量办 | 2 | 1982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 | 不限 | 环境工程专业 | 县环保局监测站 | 2 | 1982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 | 不限 | 应用或分析化学专业 | 县城管局环卫所 | 1 | 1982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 | 男性 | 市政工程专业毕业 | 县矿山救护队 | 2 | 1982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 | 男性 | 采煤或矿山机电专业 |
4、凡有以下情形的不具备报名资格: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五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五、报名须知 1、考生报名须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 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各1份,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原件,一寸免冠照片2张,报名时如实填写的《上饶县201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报名表》二份。 2、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0日—2011年元月5日。 3、考试费用: 40元/科。 4、报名地点:上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资格审查 1、报名人员资格审查由县环保局、县煤炭局、县城管局、县人防办各自负责,县监察局、县人保局负责监督。 2、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员负责制,资格审查人员在资格审查表上必须签署意见和名字。 3、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报考者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4、招聘工作由县监察局实行全程监督。 七、考试事宜 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准考证领取时间为:2011年元月13—14日,笔试时间为:2011年元月15日9:00—11:30时,考点设在上饶县第二中学。 根据考试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末位同分者一并进入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 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报考矿山救护队人员若有以下情况之一:身高1.65米以下;体重50公斤以下;色弱、色盲、近视(1.0以下);耳聋、口齿不清者(含口吃者)为不合格,各岗位如有体检不合格者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员入闱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九、公示及聘用 1、聘用程序: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均合格的,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末位同分者,体检均合格的,由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面试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2、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办理聘用和人事代理等相关手续。 3、县环保局总量办、县人防办信息保障中心、县矿山救护队、县城管局环卫所新聘人员列全额拨款事业 编制,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新聘人员列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举报电话:县人保局: 8466603 县监察局:8467195 上饶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小组 2010年11月16日
报名序号: 上饶县201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报名表 姓名 |
| 性 别 |
| 民族 |
| 籍 贯 |
| 相
片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参加工作时间 |
| 生源地 |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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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位 |
| 毕业学校 |
| 所学专业 |
| 职 称 |
| 现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住宅 |
| 身份证号 |
| | 是 否 | 联系地址 |
| 邮 编 |
| 报考志愿
| 报考部门 | 报考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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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 人 简 历 | 年 月至 年 月 | 在何单位学习或工作 | 任 何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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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聘人员承诺签名 | 上述填写内容和提供的相关依据真实、有效,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报考条件。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放弃考试和聘用资格。
应聘人: 年 月 日 | 资 格初 审意 见 | 年 月 日 | 复 审 意 见 | 年 月 日 |
注:本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矿山救护队人员体检标准 (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1.0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加:一、身高1.65米以下,体重50公斤以下不合格。 二、色弱、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不合格。 三、口齿不清者(含口吃者)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