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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招考]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系统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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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3: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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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卫生事业发展,充实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经研究,决定招聘事业编制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考指标
共35名,详见《镇海区卫生系统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岗位需求表》。
二、招考范围和对象
2010年10月31日前已与我区卫生系统下属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仍在我区卫生系统工作的卫技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
1.学历:与招考职位相关专业毕业、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岗位所需的执业(上岗)资格(2010年全国执业护士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视同具有执业资格),其中2009、2010届全日制普通高校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中医、口腔医学等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时不作本专业执业资格要求,但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执业资格,否则不再聘用。
2.年龄:35周岁以下(1975年11月1日后出生),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11月1日后出生)。
三、招聘条件
1.思想素质好,上进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政治表现好;
2.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能力,在同类人员中工作表现突出、实绩较明显;
3.组织纪律观念较强,服从安排,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4.身体健康。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1.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于2010年11月29—12月1日前(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携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历查询报告、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区卫生局会议室(鱼丰弄12号)报名,每位报名者限报区卫生局下属单位中的一个职位。报名者填写《区卫生系统2010年招考事业编制人员报名登记表》一份,另交40元考务费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照两张(一张贴在报名表上)。报名汇总表连同加分原因、加分情况等在招考单位内部公示3天。
2.资格审查。区卫生局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考证。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资格。报考人数若低于招聘指标数3倍的,酌情核减相应指标数。准考证由各单位统一领取,笔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考试。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笔试初定于12月12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12月8日、9日,领取地点:区卫生局组织人事科(鱼丰弄12号)。笔试采用百分制,闭卷形式。分临床医学(含医学影像)、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口腔、护理、药学、中药学等6个专业。笔试内容为本专业相关知识。
2010年10月31日前具备以下条件者,给予相应加分:(1)具有本专业助级职称的,加1分;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加2分;(2)2007-2009年三年度考核,一次优秀的,加1分;二次优秀的,加2分;连续三次优秀的,加3分。以上加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分。
笔试后,统一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含加分),对合格考生分岗位根据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名额的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面试采用百分制,主要测评应试者口头表达、反应、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知识面和举止仪表等。面试不足60分者淘汰。
总成绩采用百分制,总成绩=(笔试成绩+加分)×50%+面试成绩×50%。同一招聘职位总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含加分)高者排名在前。
4.体检。按各单位招考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不合格者淘汰。
5.考察。体检合格者按录取指标1:1的比例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区卫生局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进行,考察不合格的淘汰,是否按顺序递补由招考单位同意报区卫生局研究后决定,报区人事局同意。
6.公示、录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经区人事局同意后,在镇海人事网、镇海卫生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事业人员录用手续。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在正式录用前要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查阅其本人的真实档案,核实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和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录用后实行人事代理制。实行聘用制,并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半年(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被录用人员必须在3年内获得相应的执业(上岗)资格证书,3年内未获得相应执业(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再聘用。
五、其他规定
1.本次招聘工作由区人事局、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2.本简章由区卫生局、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3.咨询电话:区卫生局86252142、86291069;区人事局86290194
监督电话:区监察局12388。



附:1、《镇海区卫生系统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岗位需求表》
2、《区卫生系统2010年招考事业编制人员报名登记表》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
宁波市镇海区人事局
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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