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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和《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精神,现就湖北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全省招录名额共837名。其中,全省基层法院100名;基层检察院42名;基层公安机关600名;基层司法局(所)95名。
部分县(市、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且具有本省户籍的退役士兵;部分职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8年和2009年,户籍和档案保留在原学校或托管在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原学校可按应届毕业生派遣的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部分职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退役士兵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4年6月30日至1992年6月30日期间出生)。
5、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6月30日至1992年6月30日期间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见职位公告。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须符合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双眼裸视视力均在4.8以上,体重符合规定标准。其中,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特警,限男性,身高不低于1.72米),并具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素质。
(二)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3、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具体学历条件见职位公告。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5年—2010年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6、在读的非2010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规定需要回避的职位。
(四)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第(三)款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2、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3、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10年6月25日在湖北人事考试网(www.hbrsks.gov.cn)发布《湖北省2010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公告》,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招考信息。6月26日在湖北人事考试网发布招考职位公告。
(二)报名方式
考试统一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网上报名的网址是湖北人事考试网(www.hbrsks.gov.cn)。报考所需的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6月28日8:00至2010年7月2日18: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根据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选择职位,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须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审查报考资格。各定向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报考条件组织报考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人员,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报考人员补充;对通过审查的人员,应留存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时参考。截止7月3日12:00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审核通过。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报考人员于2010年6月29日8:00至7月2日18: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7月2日18:00以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网上确认。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6月29日9:00至7月3日18:00在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1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并按规定(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7]18号文件)网上缴纳有关费用,报名考试费用每门50元 。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家庭的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先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后,进行网上确认和缴费,并于笔试当天考试科目结束时现场退费。现场退费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和最近两年的低保领取证明;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四)准考证发放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0年7月26日9:00至7月30日16: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可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教育考试大纲可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zf.chsi.com.cn)查询。
公务员考试笔试时间:
7月31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 论
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时间:
8月1日 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 (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I(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II(法律硕士)
笔试地点:全省集中在武汉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计算与查询: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笔试的成绩可于2010年8月25日前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笔试结束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并公布。
(二)面试
各招录机关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应进行职位核减或组织调剂。
调剂在面试前组织,调剂信息统一在湖北人事考试网发布。调剂的人选,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
面试时间初步定于9月上旬。面试前,由招录机关组织报考资格复审。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需进行身高、视力初检,初检合格者方能参加面试。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学历学位证书、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已有工作单位的要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可在考察时提供);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报考定向招录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要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要提供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出具的证明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招录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对,防止和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凡放弃面试资格复审,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以及不符合所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应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该职位没有递补对象的,应进行职位调剂或核减该职位计划。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按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的比例折算。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面试结束后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三项达标者为合格。
五、体检、考察、面试复试和公示
笔试、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计划录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工作由定向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除公安特警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查。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复查不合格的,取消考察资格。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经招录机关书面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报考同职位的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名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根据拟录取人选名单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拟录取人员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该职位考试成绩、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取审批后放弃录取资格的,不再递补,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取资格。 六、优惠政策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部分职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七、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区、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监督电话:027-87232109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公务员考试政策咨询电话:027-87231389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务员考试政策咨询电话:027-87235179。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务员考试纪检监察电话:027-87897426。
湖北省教育厅教育入学考试咨询电话:027-87328161。
特别提醒: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人事考试院和省公务员考试命题专家组等名义举办的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试点工作公务员考试方面的信息发布的唯一官方网站为湖北人事考试网。
4、请考生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和面试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通讯不畅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附件:
湖北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报名登记表.doc
(38 KB, 下载次数: 70)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考试科目安排表.doc
(18 KB, 下载次数: 34)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doc
(21.5 KB, 下载次数: 55)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doc
(25.5 KB, 下载次数: 48)
湖北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报考诚信承诺书.doc
(12 KB, 下载次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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