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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招考] 西安市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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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09: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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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卫人发〔2009〕396号)精神,现就我市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工作通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见附件《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计划》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临床、口腔、中医、公卫执业医师资格;
2、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
3、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放射、B超、检验等部分短线专业可适当放宽;
4、年龄:男年龄在55岁(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女年龄在50岁(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5、身体健康。
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即正式职工和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自愿报名,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两种形式。
1、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时间:2010年3月15日—3月19日
地点:西安市莲湖区北广济街167号(原防疫站)后二楼西侧。
报名人员所持材料: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医师证、医师资格证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1寸免冠近期彩照3张,本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现实表现证明,并填写《西安市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现场报名人员现场进行资格审查。
2、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
时间:2010年3月15日—3月17日,登陆西安卫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待网上初审通过后下载打印《西安市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于3月19日持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医师证、医师资格证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1寸免冠近期彩照3张,本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现实表现证明和《西安市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到西安市莲湖区北广济街167号(原防疫站)后二楼西侧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即可现场发放考试准考证。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二)考试考核
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招聘执业医师的区、县卫生局组织实施考试考核,择优选择应聘人员。考试考核采取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考核采取面试的方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临床实践能力、病案分析、资格条件等内容。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试考核时间:2010年3月27日
笔试上午9:00-11:00;
面试下午14:00-17:00
考试考核地点:西安市卫生学校。
(三)体检
考试考核后,由招聘执业医师的区县卫生局指定本地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考试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等额人员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或未按时体检的,按考试考核顺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
体检合格者名单,在西安卫生信息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拟服务乡镇卫生院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确定人选
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卫生局统一出具招聘通知。招聘执业医师接到招聘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直接到县卫生局报到。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资格。
(六)签订合同
对于招聘的执业医师,签订统一制定的《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签章、签名生效,聘用期限为5年。聘用合同一式5份,省、市、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和招聘执业医师各一份。(在合同中体现:招聘的执业医师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县卫生局与受聘执业医师签订合同书)
(七)岗前培训
市卫生局负责对招聘的执业医师统一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注册上岗
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受聘医师的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
四、激励和保障措施
(一)受聘医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按照招聘单位奖金分配方案参与奖金分配。在聘用期内年度考核合格者,可领取国家每人每年2万元人民币补贴。招聘单位按照规定为招聘医师缴纳社会保险。
(二)受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执业医师人员列入卫生系统基层人才库,档案可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费用由聘用单位交纳。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单位。
(三)招聘的执业医师在工作两年内,优先安排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或培训1次(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
(四)招聘医师在服务期间,符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政策规定申报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享受我省农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优惠政策。
(五)户口档案管理。服务期间招聘执业医师的户口可保留在原籍所在地。根据本人意愿,招聘执业医师服务期间人事档案,由区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或原管理渠道保持不变。招聘执业医师服务期满,其服务档案和党团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直接转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六)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解除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规定服务时间的招聘执业医师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接收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要关心受聘医师的工作和生活,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上岗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
本简章由西安市卫生局招聘乡镇卫生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8726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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