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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卫生局研究同意,拟定于2010年3月,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74名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现公布招聘简章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采取 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对象 (一)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国家 教育部门批准认可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 (三)临床医学专业人员,须具有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其他专业人员; 各单位招聘岗位及名额、专业、学历等资格要求,详见附表。 三、报考的资格条件 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执业条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年龄可放宽至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聘者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招聘岗位相应的学历和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有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曾被开除公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已被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正式聘用,在已聘用单位工作不满三年的;被单位辞退的人员不能再报原单位。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者按照先到各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技能测试( 面试),合格者再到市卫生局进行复审、影像采集和笔试的程序进行。 (一)报名时间:2010年3月15日—19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二)报名地点:市直各招聘单位人事科(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附后)。 (三)报名办法: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 毕业证、执业资格证;2010年度高校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供学籍证明、就业协议书。上述证件需带原件审核,并上交复印件各一份,同时交本人近期1寸正面彩色照片3张,考务费60元。 (四)报考人员每人只能选报一个岗位。 (五)各招聘岗位的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个别专业性较强的招聘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招聘比例的,经市卫生局批准,可适当降低招聘比例。 五、考试 考试分为专业知识、技能测试和公共基础知识笔试,考试总成绩为230分。 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只进行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不再参加公共基础知识笔试考试。经用人单位考察后,由用人单位报市卫生局备案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凡经省市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 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且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笔试成绩加5分。 (一)专业技能测试 专业知识及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专业知识及技能测试工作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各单位应根据考生报考的岗位、专业及人数,制定本单位的测试方案,并组织实施,3月30日前结束。 专业知识及技能测试后,各单位将考生的成绩自高分到低分,按不低于1:3的比例报市卫生局(专业技能测试分数,只保留到个位数)。 报考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市儿童医院、市中心血站的播音与主持、文秘和人力资源管理岗位的人员,其专业技能测试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 (二)笔试 凡经过用人单位专业知识及技能测试,且测试成绩进入招聘岗位不低于1:3比例的人员,均可进入公共基础知识笔试。 进入笔试人员,于4月5日至7日到市卫生局进行资格复审、影像采集、并按规定缴纳信息采集费12元。4月12日至14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所报名单位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1、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 笔试成绩满分为130分。 笔试科目为公共卫生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两门。其中:公共卫生知识满分为100分,公共基础知识满分为30分。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 培训班。 3、笔试时间和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办法:考试总成绩=专业知识及技能测试成绩+笔试成绩+加分因素。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招聘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 体检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的规定进行。特殊工作岗位按卫生行业相关要求进行。 体检工作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考生参加笔试、专业技能测试、体检均须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招聘岗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政审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八、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其拟聘用通知书。 九、办理聘用手续 新聘用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到用人单位报到。对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医疗卫生单位新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市卫生局统一管理。 十、招聘人员管理及待遇 招聘人员管理,按照开封市卫生局关于《开封市卫生系统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与聘用单位在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市卫生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结核病防治所招聘人员进入 编制管理。 十一、纪律与回避 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要坚持原则,规范程序,做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聘用等各环节的工作,要坚持公示制,凡发现假文凭、假学历、虚报年龄等问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报考招聘资格。 举报电话:0378-3861510监察室:0378-3861513 本招聘简章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2010年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招聘人员公示表 注:各招聘单位报名联系电话:登录开封卫生信息网(www.kfws.gov.cn)查询。
开封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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