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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小学生卖淫案”誰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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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16: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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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E政案第528号
案由(提案主题):十问仇和:“小学生卖淫案”誰之罪?
提案类别:时政类
主办(上报部门):云南省
协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中纪委、监察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国家信访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
提案人: 东方强势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内容:十问仇和:“小学生卖淫案”誰之罪?
-----问责中共昆明市委


看了新快报发表的《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发帖称:让嫌疑人跪大街,勒索刘家3000元“医药费”,昆明小学生卖淫案警方有9过错》,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给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写的公开信:《小学生卖淫案可能是系列冤案?》,我简直不敢相信:这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公安机关,这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检察机关,这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宣传机构,这就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下的媒体......
如果属实,我想象不出来这些肩负着党和国家赋予神圣使命的国家机关能够给平民百姓提供什么样的安全保障。为了创收,他们可以让联防人员和警校实习生跨区抓嫖;为了警方的所谓声誉和形象,可以人为制造冤案;为了司法人员的“前途”,可以牺牲公民的尊严和生命也在所不惜......太可怕了,真是太可怕了!谁能保证类似的一幕不会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重演?

一、问责仇和:昆明市委还有没有能力管理昆明的司法?还有没有在昆明执政的能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根据上述规定,特提出问责中共昆明市委书记仇和的提案如下:
1、 据媒体报道,在最近短短几个多月内,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上演了一幕过山车般
的活剧:6月2日当地媒体报道,14岁的刘芳芳(化名)、13岁的刘莉莉(化名)两名小学女生被警方以涉嫌卖淫抓捕,但法医鉴定她俩都是处女。
当日,警方在通报中承认小学生卖淫案不成立,涉案人员被停职。
4日,警方进一步承认执法简单、粗暴问题。并承诺不再追究小学生一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然而,6月9日风云突变,事件被警方定性为涉案女孩的父亲刘仕华“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 昆明是谁在执法?昆明警方自己说联防员和学员都没有执法权。为了创收,昆明警
方可以让联防人员和警校实习生跨区抓嫖,这种赤裸裸、明晃晃的暴力行为,如期说他们是在执法,不如说他们是土匪,在公开抢劫、在敲诈勒索更为确当。问题的关键是:这么恶劣的公开抢劫、敲诈勒索行为,在昆明是否是警方的普遍行为?昆明警方的这种公开抢劫、敲诈勒索行为持续了几年?昆明警方的这种公开抢劫、敲诈勒索行为为害的面有多广?昆明警方的这种公开抢劫、敲诈勒索行为为害的百姓有多少?
3联防队员将刘家人扭获后,在等待派出所来车过程中,让嫌疑人跪在大街上,这是
赤裸裸、明晃晃的暴力行为?
4、 普恩富两根肋骨被为了创收跨区抓嫖的联防人员和警校实习生,生生打断,反过来
还要他们出3000元医药费。这是不是敲诈勒索?以上几条若属实,就应该在昆明全市公审后,公开处决这伙歹徒。
5、此案公开曝光后,昆明警方将张安芬四个未成年的孩子(一家七口)都抓进派出所,連刘家一个3岁,一个2岁的孩子都带走了,他们犯了什么法?昆明警方是在执法,还是在报仇?昆明警方是在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宣示:GCD的政策、国家的法律全不管用,昆明是他们为所欲为的领地。
6、《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6月6日,昆明警方把张安芬一家人全部抓进派出所,逼供诱供达一个星期,最后得出陈艳卖淫的结论。”这明显违反了《证据法》的规定,被诱逼得出的证言丧失证明效力。
7、“小学生卖淫案”公开曝光后,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昆明市政法委和检察院也很快参与了此案。如果《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发帖称:让嫌疑人跪大街,勒索刘家3000元“医药费”,昆明小学生卖淫案警方有9过错》和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给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写的公开信:《小学生卖淫案可能是系列冤案?》所说的事实属实,是否可以认定:昆明政法系统的官员已经变质,司法权力已经失控。
8、张安芬一家七口,没有一个完整的劳力,生活是何等的艰辛。我们的公仆就没有责任?还能厚颜无耻地指责全是别人的错?从这一家的情况,可以看出:昆明的计划生育、户藉、就业、社会治安、官风政风等方面的管理,是何等的混乱。退一万步讲:“小学生卖淫案”即使属实,罪在强奸犯、罪在昆明管理混乱、罪在昆明市委对社会治安管理不力。而昆明警方在全国人民众目睽睽之下,人为制造这种泯灭人性的荒唐案例,是苍天都不能容忍的暴行。
9、“小学生卖淫案”,向全党和全国人民提出了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中共昆明市委还有没有能力管理昆明的司法?还有没有在执政昆明的能力?
10、昆明警方在全国人民众目睽睽之下,人为制造这种泯灭人性的荒唐案例,是苍天都不能容忍的暴行。作为昆明市委书记的仇和,若有GCD人的半点血性,不把此案搞个水落石出,应该主动跳进昆明湖。

二、点评:泯灭人性,惨无人道的司法暴行:“小学生卖淫案”是中华民族的耻辱
——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发帖称:让嫌疑人跪大街 勒索刘家3000元“医药费”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警方有9过错
新快报 2009年07月09日01:34

点评:警察应以维护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天职,可悲的是,近些年有关警察杀人、暴力的负面消息却接踵而至,大大损坏了公安部门的形象。远的不谈,几个月前的数起“躲猫猫”事件便是砸向公安部门的“重磅炸弹”。警察作为国家公职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一般的部门相比,具有更大的权力,一旦警察的权力泛蓝,对民众利益以及社会稳定的威胁将非同小可。
“小学生卖淫案”,是在全国人民众目睽睽之下昆明出产的荒唐案例。6月3日,昆明警方承认:受经济利益驱动,让联防人员和警校实习生抓嫖,“联防队员将刘家人扭获后,确有让嫌疑人跪在大街上的事实。”
“6月6日,昆明警方把一家人全部抓进派出所。連刘家一个3岁,一个2岁的孩子都带走了,逼供诱供达一个星期,最后得出陈艳卖淫的结论。”
这种赤裸裸、明晃晃的暴力行为,如期说他们是在执法,不如说他们是土匪,在公开抢劫、在敲诈勒索更为确当。这种泯灭人性,惨无人道的司法暴行如果得不到制止,作为昆明市委书记的仇和,有何脸面继续披个“GCD员”的外衣。
退一万步讲:“小学生卖淫案”即使属实,罪在强奸犯、罪在昆明管理混乱、罪在昆明市委对社会治安管理不力。而昆明警方在全国人民众目睽睽之下,人为制造这种泯灭人性的荒唐案例,是苍天都不能容忍的暴行。
“小学生卖淫案”是昆明人民的耻辱;是昆明市委的耻辱;是中华民族的耻辱。作为昆明市委书记的仇和,若有GCD人的半点血性,不把此案搞个水落石出,应该主动跳进昆明湖。
现将2009年07月09日新快报发表的《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发帖称:让嫌疑人跪大街 勒索刘家3000元“医药费”昆明小学生卖淫案警方有9过错》转载如下:
  “抓捕现场并无民警在场,全部是联防人员和警校实习生。”“当天的抓嫖系联防队员受经济利益驱动(每抓到一个有一定的奖励),未向派出所报告,当事联防队员已承认是为了拿奖励。”“联防队员将刘家人扭获后,确有让嫌疑人跪在大街上的事实。”这些针对昆明少女“卖淫案”直白的回答,并不是出自昆明公安局的通报会,而是由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曝出。曾因邀请网友成立“躲猫猫”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而走红网络的伍皓,近日突然现身凯迪论坛就“卖淫案”发帖。

  伍皓:让嫌疑人跪大街,执法不文明

  7月8日上午,伍皓发表《“卖淫案”中警方之过错》中表示:其实昆明“卖淫案”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云南省高层领导的过问和督促。在案件进行中,“当查出刘家有两女儿互换衣服、故意诱导联防抓错人以实施敲诈的情节,基层公安机关都觉得松了一口气。苏铁书记(云南省政法委书记孟苏铁)却用了半个多小时,详细指出公安机关的过错。”伍皓凭记忆,列出了孟书记提到的公安机关九大过错:
 1、联防队员无执法主体资格,擅自对嫌疑人实施抓捕,是执法简单;
2、抓捕现场并无民警在场,全部是联防人员和警校实习生,但派出所为证明执法合法性,在调查初期订立攻守同盟,试图掩盖事实,谎称有2名正式民警带领,错上加错;
3、在与刘氏一家发生对抗的过程中,执法粗暴,致普恩富二根肋骨被打断。尽管查明在联防扭送派出所后,询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但二根肋骨断了是事实,警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4、刘家小女儿与此案件毫无关系,既没有街头招嫖嫌疑,也没有参与对抗,为什么把她也带到派出所?!简直莫名其妙,暴露出执法素质低下;
5、后来才了解到,刘家还有两个孩子,一个3岁,一个2岁,结果把大人都带走了,当时发现有这两个孩子没有?
6、这么一个简单的案子,派出所既然一看是两个未成年幼女,当即就已经决定不按卖淫嫖娼案立案,联防与刘家的冲突也只适用于治安纠纷的简单程序,询问笔录应该很快就可以做完,为什么还留置7个小时,到第二天早上才送回家?是不是民警太懒了,夜里不想动?
7、收取刘家3000元“医药费”的依据何在?联防是被打伤了,但刘家也有人被打伤,为什么单方面要刘家赔偿医药费?
8、刘家3月19日就向公安机关投诉,要求赔偿。为什么长达近三个月没有引起重视?打断了人家肋骨就应该赔偿,天经地义!派出所群众观点淡漠,是失职。
9、当时的嫖客嫌疑人王某,因不立案就偷懒不做询问笔录,没有将证据固定,造成现在的被动,也是一个教训。
伍皓还透露,据他了解到的情况,可以认定警方还存在其他两方面的过错,“当天的抓嫖系联防队员受经济利益驱动(每抓到一个有一定的奖励),未向派出所报告、自作主张采取的行动,在最后的案件突破时,当事联防队员已承认是为了拿奖励;联防队员将刘家人扭获后,在等待派出所来车过程中,确有让嫌疑人跪在大街上的事实,执法不文明。”

三、李银河给昆明市委书记写公开信:小学生卖淫案或是系列冤案
来源:法律界 www.mylegist.com  2009-07-23 15:09
点评:备受网友关注的“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真正是一波三折,先是警方道歉承认自己执法粗暴,并且抓错了人。并且承诺不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随后警方称此案当事女孩父亲策划作假欺骗媒体。然而,7月3日网络上传出一篇由《南方人物周刊》记者吴宏飞写的博文,称当事女孩父亲因要求赔偿20万激怒警方,从而受到当地警方刑讯逼供,被迫承认2个养女卖淫。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6月6日把一家人全部抓进派出所,逼供诱供达一个星期,最后得出陈艳卖淫的结论。”此种情况系违反了《证据法》的规定,被诱逼得出的证言丧失证明效力。现将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给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写了的公开信转载如下:

小学生卖淫案可能是系列冤案?

应媒体之邀,7月21日,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给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写了的一封公开信,表示昆明小学生卖淫及其相关案件疑点很大,可能都是冤案,希望仇和关注,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公开信全文如下:

昆明市委仇和书记:
您好。我想就昆明小学生卖淫一案及随后衍生的陈艳卖淫案、其父容留卖淫案与您沟通一下。根据我对记者采访资料的分析,这三个相互关联的案件疑点都很大,可能都是冤案。
第一个案件:刘娜娜(15岁)与刘婷婷(13岁)卖淫案。
此案已经被警方确认为卖淫事实不成立,警方为此让六名民警停职,并做了通告。
第二个案件:陈艳(16岁)卖淫案。
在《云南信息报》于6月3日报道了第一个处女卖淫案之后的几天里,其父刘仕华索要高额赔偿,激怒警方,以两女孩的姐姐陈艳卖淫为理由,于6月6日把一家人全部抓进派出所,逼供诱供达一个星期,最后得出陈艳卖淫的结论。
我为什么怀疑陈艳卖淫案是冤案呢?因为我看到当事人与记者有这样一段对话:
记者问:你知道什么是站街吗?你站过街吗?陈艳答:我站过。我等朋友。有时我们不能同时到,我就在街上等他们。有时我们也在街上走,一大帮人,一起吃烧烤的时候,也是站在街上吃的。
记者问:你有没有和别人发生过关系?陈艳答:会和社会上的朋友一起玩,吃烧烤,唱KTV,玩得特别开心,印象特别好的时候,有和人发生过关系,但没收钱。
在我看来,一个不懂得什么叫“站街”的16岁女孩子实施卖淫的几率是很小的。
第三个案件:刘仕华容留卖淫案。
6月29日上午,记者陪同两名律师去西山看守所见到了刘仕华。他已经在看守所里关了三个星期,见到律师时,“手激动得发抖”。他向律师否认了“容留卖淫”。他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他说,警方说,只要承认自己容留女儿卖淫,一家人就可以被放出去。
记者问:你为什么承认你大女儿卖淫?刘仕华答:如果不承认,全家都会被关进去,我不想家里人受罪。
从上述资料看,这三个案件疑点很大,很可能都是冤案。
仇和书记,早听说您是以公正廉洁著称的好干部。如果在您的治下出现冤案,不管案情有多么复杂,不管制造冤案的人出于何种动机,我想您是一定会追究到底,也一定有能力将案情弄个水落石出的。
现在,全国媒体都在关注这个案件,这个案件已经从一个小派出所的小警察欺负小老百姓的小案件变成了一个关系到司法公正、警察形象、政府形象的大案件。请您一定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我希望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 李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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