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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料] 《警察法案例》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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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5: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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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的组织、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行为实行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对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执法质量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执法质量的重要手段,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某些民警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陈旧,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一
一起交通事故为何出现六次责任认定
案情摘要:

某日,徐某某驾一大货车与张某所驾微型车在一叉路口相撞,致张某当场死亡。某县交警大队经调查取证后作出责任认定,在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徐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的父亲对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市交警支队经复议后作出维持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的决定,张某的父亲仍不服,并向有关部门上访。此后,省公安厅责令省交警总队对本案进行调查处理。交警总队调阅该案重新审查后,作出了撤销了市交警支队及其下属大队相关责任认定的决定,并责令由某
县交警大队重新进行责任认定。据此,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责任认定:徐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徐某某不服此责任认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撤销了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判令交警大队重新进行责任认定。对此判决,徐某某和张某的父亲张彩均表示不服,双方均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本案经市中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处理。
问题:
在这起交通事故处理中为何出现六次责任认定?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作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为终结裁决。本案中,就同一起交通事故之所以出现六次事故责任认定,是因为案件处理过程中适用的特殊程序所导致。在六次责任认定中,第一次责任认定适用的是交通事故处理的普通程序,第二次责任认定适用的是行政复议程序,第三、第四次责任认定适用的是控诉申诉程序,第五、第六次责任认定适用的是行政诉讼程序。
本案涉及公安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控诉申诉)和外部监督(信访、行政诉讼)问题。张某的父亲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依法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控诉申诉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保证警令、政令的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下级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不适当的处理或者决定。据此,本案中交警总队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撤销了下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并责令下级机关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以实现行政层级监督职能。在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的责任认定后,徐某某对责任认定结果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司法对行政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本案可见,公安行政执法监督途径是广泛的,渠道是畅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案例二
加强纵向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案情摘要:

2001年4月7日,某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广东籍吸毒人员凌某某强制戒毒六个月,2001年5月20日经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的决定,5月24日县公安局到市强制戒毒所履行了执行劳动教养的告知程序,7月14日才作出撤消强制戒毒的决定,而凌某某则在2001年7月8日即已被市强制戒毒所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以请假为由放出强制戒毒所至今未归,致使凌某某至今没有被执行劳动教养。卷宗内虽然有两份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工作说明”,用以证明被劳动教养人请假外出,但却没有被劳动教养人递交的请假条,而且相关部门至今对此案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此案存在的问题被省公安厅进行执法质量考核时发现后,省公安厅责令相关办案部门向广东省某公安局发出关于协查劳教人员凌某某的函,并追究了有关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

问题:
省公安厅的执法质量考评属于何种执法监督行为?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的有关规定,省公安厅进行执法质量考核的行为属于纵向执法监督行为,纵向监督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也称行政层级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本单位的领导对下属人员的监督。这种自上而下按照公安行政系统的监督,是内部监督的最基本形式。监督的方法,一是通过请示、报告进行监督;二是通过督办、检查案件进行监督。纵向监督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行政执法监督中最为普遍的方式。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上级公安机关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考核评议、查处重大执法过错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以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

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被劳动教养的人必须由公安机关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后一个月内投送劳教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所以公安机关在劳动教养作出决定后一个月内没有执行劳动教养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案例三
公安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途经广泛
案情摘要:

2002年6月,李某在经商过程中,与生意伙伴王某产生了经济上的纠纷。2002年6月7日,某市公安局根据王某的举报,以李某涉嫌经济诈骗为由,向李某送达了传唤证。收到传唤证后,李某之妻由于知道王某是公安局某领导的亲戚,建议李某不要去公安局。但李某认为自己人正不怕影歪,于次日9时按传唤证的要求到公安局接受询问。公安局工作人员张某、谭某要求李某承认其诈骗行为,李某矢口否认。9时30分,张某与谭某将李某带进拘留室,抽走其裤带,搜走其身上所带钥匙、钱包等物品。当天下午3时,李某之妻见李某依然未回家,即前往公安局打听情况,被告知李某因涉嫌诈骗已被拘留,并向其送达了拘留通知书。为救出李某,其妻开始到处奔走,一个多月内,她先后到当地市、县政府、监察局、人大、检察院等部门进行申诉,并递交了申诉材料。李某之妻的申诉材料引起了当地市、县政府、监察局、人大、检察院等部门的重视,经批示要求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办案。2002年11月5日,领导批示转到县里之后,县公安局经研究释放了李某。李某被释放之后,李某要求县公安局进行赔偿,但县公安局以释放并不证明李某没有犯罪嫌疑为由,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拒绝对李某进行赔偿。无奈之下,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受理案件后一拖一年有余,一直没有进行审理和判决。李某只得再次向省里有关部门申诉。后在省人大等机关和领导的干预下,法院判决县公安局赔偿李某各种损失7000元。
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机构有哪些?
李某可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地市、县政府、监察局、人大、检察院有权对公安行政执法的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李某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李某可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向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申诉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公安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是指公安系统以外的政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外部监督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广泛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案例四
某派出所“三乱”案
案情摘要:

某日深夜,某派出所民警王、赵二人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辆汽车从附近宾馆中开出,将车拦下来后发现车上有一男一女,于是王、赵二人对车上的一男一女进行传唤。经过调查得知,男子是某公司经理、女子是公司会计,两人都已婚,但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王、赵二人将此事向派出所长张某作了汇报,张某说:“不能就这样让他们走,你们看着办!”王、赵二人回来对男、女二人说:“你们之间存在的不正当性关系,是嫖娼卖淫行为,要罚款并通知单位及家属”。男、女二人听后恳求说:“只要不通知单位及家属,让他们干什么都行”。王、赵说:“你们向派出所交点赞助费,这样就可以走了,我们也不通知单位及家属”。二人同意并向王、赵交了一万元,王、赵给该二人开具白条一张。之后王、赵问所长张某“这钱如何处理?”张某说:“这事你们的功劳不小,你们就一人拿一千元的加班费,其余的就放在所上用”。本案处理不久后, 当事人经向律师咨询后发现此事冤枉,便向上级公安机关纪委、督察部门反映。
问题:
本案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应吸取哪些教训?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存在定性错误,本案当事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属婚外性行为而非嫖娼卖淫行为,系社会道德调整的范畴。公安机关对该二人以卖淫嫖娼定性并进行治安处罚,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和依据,允许当事人申辩,并告知当事人不服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而本案中,办案部门未履行告知程序,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所享用的合法权益。
本案反映出当前少数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受利益驱动,执法目的不纯,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部门管理混乱,部分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的情况仍然存。对此,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和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对罚没款物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五
某地“处女卖淫”冤案
案情摘要:
某市公安局为增加办案收入,给辖区民警下达了抓赌、抓卖淫嫖娼的经济指标。一日,周某某(女,17岁,待业)与同学从舞厅出来后,被市公安局民警陈某、王某带到治安队,原因是有人举报周某某卖淫。民警讯问周某某时,在未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的情况下,对周进行了逼供、诱供和打骂,于是周某某便按民警所提供的“嫖客”名单承认了“卖淫”的情况。此后,周某某及被周 “咬”出的多名男子均受到了治安处罚。周某某的母亲得知女儿遭受不白之冤后,不断向有关部门上访。此案后在市人大、检察院的过问下,根据周的请求,在市第一医院做了处女膜鉴定,由于办案民警从中作梗,该院作出周某某会阴部曾受暴力作用的结论。周某某不服,又在省高院法医室和省计生科研所两次诊断,结论是处女膜基本完整,但此鉴定未被警方认可。在周某母女四处申诉下,次年市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医依法重新鉴定,对周某某作出了“处女膜基本完整”的结论。本案真相大白后,市公安局依法撤销了对周某某等人的治安处罚,并为其恢复了名誉,并依法追究了民警陈某、王某的法律责任。
问题:
本案反映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暴露出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存在执法思想不端正,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部分领导和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受经济利益驱动,为完成抓赌、抓卖淫嫖娼的经济指标,侵犯了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案反映出当前部分民警法制观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过程中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采用威胁利诱和欺骗逼迫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并以口供定案,造成了冤假错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本案反映出部分民警不关心群众疾苦,对当事人的上访及“处女膜基本完整”的鉴定结论未引起高度重视,甚至从中作梗,从而造成了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六
违法办案应予纠正
案情摘要:

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城郊一出租房内有人卖淫嫖娼。接到举报后,该局民警迅速前往调查,发现该镇女青年尹某某与其男友高某同睡一床,有卖淫嫖娼嫌疑,遂当场依法对出租房内的尹某某和高某进行了传唤讯问。尹某某和高某两人一致承认尹某某原来在某舞厅做陪舞小姐时与高某相识,后多次在旅馆、出租房等处发生性关系,高某支付现金、送财物给尹某某等情况。据此,县公安局扣押了高某支付给尹某某的现金计8000余元及手机、BP机等财物,二人预交治安行政罚款40000元。数日后县公安局对本案作出处理,决定对尹某某以卖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没收“非法所得”8000余元及手机、BP机等物品,暂扣现金20000元;对高某以嫖娼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暂扣现金10000万元。尹某某对处理不服,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调解后尹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此后,县公安局向尹某某退还了被暂扣的20000元现金。尹某某和高某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原处罚决定,返还被罚没的财物及扣押的现金,赔偿被扣押现金的孽息等。

此案经多家媒体披露后,县公安局经过认真复查;,认为对尹某某和高某的治安处罚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县公安局作出了撤销对尹某某、高某的治安处罚的决定,向尹某某、高某返还了罚没款物,支付了扣押现金的利息。县公安局民警专程向尹某某、高某送达了撤销决定书,并当面赔礼道歉。此外,县公安局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了该局纠正行政处罚错案的情况。
问题:
本案反映出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存在如下问题:(1)事实认定错误。在认定尹某某和高某“卖淫嫖娼”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将其同居行为以卖淫嫖娼定性处理。(2)处理不当。对案件当事人每人处以5000元罚款,并对尹某某采取没收六千元现金和实物的行为无法无据。(3)案件处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应告知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县公安机关对尹某某、高某作出的处理决定,未向其告和听证的权利。(4)受利益驱动,执法目的不纯,执法思想不端正,不具备基本的人权观念。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从县公安局对本案的最终处理,纠正了这起错案,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公安执法工作中得到实际体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七
公民行使监督权应通过合法渠道
案情摘要:
某日中午,段某某驾驶一辆运载鸭子的东风车入城时,因未办理入城装卸货车辆停车许可证及违章停车被当时执勤民警胡某某、孙某扣押了行车证。段某某认为民警是故意刁难他,并以交警对刚在此卸货的另一辆车放行(后查实此车已办理入城装卸车辆许可证)却扣押他的行车证为由,认为民警执法不公,故用过激语言辱骂以泄心中气愤。在与民警发生冲突过程中,段某某用手打在民警孙某头面部,致孙某头面部、臀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6月13日,县公安局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和证据,依法决定给予段某某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段某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官官相护,准备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问题:
段某某是否有权对公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义务,但应采用合法正常的渠道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段某某有权对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可通过举报、控告、信访、申诉等形式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定途经实现其监督权。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行使权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行使权利时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段某某认为交通民警存在执法不公问题,但其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而是采取违法的手段对执勤民警进行言语攻击并挑起事端直至殴伤民警,其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八
如此取证合法吗?
案情摘要:

某日傍晚,某市出租车司机吴某开车带着某美容厅的刘小姐到某照相馆冲洗照片,正准备上车,四个自称某派出所民警的青年人冲到车前把他俩带到派出所,以涉嫌卖淫嫖娼为由对他俩进行隔离讯问。凌晨二时,两个民警出一张稿纸走进关押吴某的屋里对吴说:“女的已经招了(意思是吴和刘小姐发生过性关系),又说如果你不承认,就让亲戚朋友都知道你嫖娼;只要承认,交二、三千元钱即可放人。”吴某相信了民警的话,就胡编乱造了嫖娼的时间和地点,民警又让吴某照着样本抄写了一份“检查”。次日民警拿着吴某的笔录讯问刘小姐时,对刘说,“吴某承认了,你也承认吧,免得丢人”。随后,民警拿着一份抄好的材料,让她按手印。此后,市公安局以涉嫌嫖娼为由对吴某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的裁决;对刘小姐以涉嫌卖淫,给予拘留15天和2000元罚款的处罚。吴某和刘某均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且还提交了事发后刘小姐到几家医院对其身体检查后作出的“处女膜完整”的证据,但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裁决的决定。

此案经多家媒体披露后,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派出由公、检、法等组成的工作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撤销对吴某和刘某的治安处罚决定,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问题:
本案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1、传唤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根据这一规定,民警在查处治安案件时,对行为人当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口头传唤,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没有当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传唤,公安机关必须使用传唤证。本案中,吴某、刘某从照相馆冲洗照片出来,在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刘某二人当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民警以口头传唤方式将其带到派出所审查,故民警的传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治安案件。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认定吴某、刘某卖淫、嫖娼行为仅以“口供”定案,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出现了“卖淫、嫖娼”案中刘小姐经医院检查后“处女膜完整”的矛盾。
3、取证违法。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三个特征,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办案民警将吴某、刘某被带到派出所审查后,使用欺骗手段迫使当事人承认其卖淫、嫖娼行为,在刘某不承认卖淫行为时,民警甚至拿出一份事先抄好的材料,强行让刘在材料上按指印。上述事实表明,民警的讯问调查活动存在逼供、诱供情况,违法取得的材料不具有证据效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九
某县公安局行政诉讼败诉案
案情摘要:

2001年10月30日,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报:该镇某村女青年李某当晚10时许被另一青年陈某(男,事发时为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猥亵。派出所民警即前往该村传唤陈某,蹲守了一夜没有等到。此后一段时间里没有传唤陈某,甚至连询问的电话也没有打过。事隔10个多月后,2002年8月27日,该派出所才将回家过署假的陈某传讯,并开始进行其他调查取证工作。陈某被传讯的当天及其后两天,派出所民警分别找到事发当晚与李某同行的两位女伴,两女伴也指认陈某猥亵李某,8月29日民警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绘图,9月10日派出所找到与李某同村男青年胡某作调查。胡某证明2001年11月2日晚在镇邮电所门前见到陈某。根据这些证据,某县公安局认定陈某侮辱了妇女,2002年9月19日,陈某被治安拘留。但陈某的学校和同学都证明其事发时正在离该镇800多公里外的学校,学校学生科开具了其事发时一直在校的证明。2002年12月3日,陈某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某县公安局,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县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2003年1月15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某的辩护律师向法院出具了从陈所在学校取得的证据,有对陈某的同宿舍同学作的调查笔录,学校的《教学日志》、校历表、《学生考勤册》等原始材料。2月下旬,法院下发了一审判决书,认可了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陈某2001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在校读书。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在案发后一直没有到原告就读的学校去调查,在对原告作出治安裁决前,原告已提出了不在场的理由和证明,被告未深入调查核实,案发后也未及时传唤、讯问有关当事人,没有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且被告在案发后十个月才到现场进行勘查绘图,程序明显欠妥。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治安裁决事实证据不充分。综上所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某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判令公安局赔偿陈某649.5元,并向陈公开赔礼道歉。
问题:
该案中公安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应如何提高公安机关的应诉水平?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为:(1)案发后未及时取证,在案发后十个月才到现场进行勘查绘图,程序明显欠妥;(2)对证据中存在的矛盾未排除,定案证据中既有证明陈某在现场的证据也有不在现场的证据,公安机关在未排除证据矛盾的情况下定案;(3)定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本案中的重要证据为全面收集,未深入调查核实,案发后也未及时传唤、讯问有关当事人。

从本案公安机关败诉原因可见,要提高公安机关的应诉水平,首先要严把办案质量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具体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其次要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知识,培养公安机关的优秀诉讼代理人。最后通过典型案例,提高民警的证据观念和诉讼意识,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例十
某派出所民警王某滥用枪支案
案情摘要:

2001年1月28日,某派出所民警王某接群众电话举报该镇某村有人聚众赌博。当晚8时许,王某未向领导报告,带领临时工方某和该所实习民警陈某一起开摩托车到村里抓赌。在距赌摊约20米时,王叫方、陈二人在后面跟着,自己一人先冲进赌摊,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抓住赌博的“庄家”吴某,在场的参赌及围观人员四散奔逃,混乱中吴某乘机逃走。王某见状便从身上拔出“六四”式手枪向空中连鸣两枪,并朝吴某逃走的方向追赶,追至距现场二、三十米的某巷时,王某朝吴某逃走的方向又连开两枪,其中一枪击中参赌人员李某,致李某当场死亡。王某因触犯刑律,受到了法律追究。
问题:
发生该案的主要原因及教训是什么?
评析:

民警王某带领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工方某和实习民警陈某处警,在执行公务时又没有依法出示证件,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反映出当前个别民警法纪观念淡漠,滥用警械武器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十一
某派出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案
案情摘要:
    1996年12月4日,A市公安局B地派出所所长刘某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B乡老村二社赵某某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钱财,赵某某的女婿梁某带人合伙以相亲为名拐卖妇女。当晚21时许,刘某安排本所民警李某调查此事。李某接受任务后便带领联防队员岳某、吕某某于当晚深夜赶到B乡老村二社赵某某家,叫开院门向赵某某说明身份后,见堂屋沙发上有一男子在坐着看电视,即询问其身份,确系被举报人梁某后,便令梁某跟他们到派出所,梁不从,岳某、吕某某便殴打、捆绑梁某,欲强制带到派出所,梁某仍不从并激烈挣扎。李某这时从赵家卧室搜寻出来,见状便拔出配带的“五四”式手枪鸣枪示警,见梁某中仍在挣扎,李某便持上膛手枪上前欲协助岳某、吕某某制服梁,此间不慎击发扳机打中梁某,致其死亡。事后李某马上用对讲机向市检察院报告了案件情况。12月5日,市检察院派员勘验了现场,并对尸体进行了检验,认定梁某系被枪从腰部击中,贯穿体内从左肩胛部射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处理中,公安机关认定梁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故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死者家属不服,多次反复到上级机关上访。市人大将本案例作为典型案例予以监督,依法纠正。
问题:
李某等三人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公务行为?如何认定本案中李某使用武器行为的性质?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李某等三人奉上级命令进行调查,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李某在涉案人梁某没有使用暴力阻挠其执行公务的情况下,无权使用枪支。当李某持上膛手枪协助其余二人制服梁某时,李某作为警察应当预见这一行为的危险性,但在此过程中李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因不慎击发扳机打中梁某并致其死亡。李某虽无致梁某死亡的故意,但因其行为属违法使用武器,因而李某应对其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公安机关对民警李某违法使用武器造成梁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处理中,公安机关认定梁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作法是错误的。本案通过当事人家属上访,引起了有关部门重视,市人大行使法律监督权,并将本案例作为典型案例予以监督,依法纠正了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错误,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案例十二
仅凭犯罪嫌疑人供述能否作出没收决定?
案情摘要:

2001年10月29日,某市公安局接报:一男子欲将毒资乘飞机从广州到昆明,再转机至思茅,将钱送给境外的缅甸老板。经查,发现确有一名叫颜某的昆明人从广州到昆明再到思茅,某市公安局随即将颜某抓获,并从其携带的手提包中查获29万元人民币。经对颜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系颜某从昆明市某租车行租了一辆捷达轿车,并发现该车后排座下有一改装的暗层。10月31日,颜某因涉嫌贩毒被刑事拘留,经审讯,颜交代了其贩毒的全部经过:

10月5日,张某、陈某和颜某商量,三人共同出资,向缅甸的“大哥”购买毒品。同日,颜某约张某、李某驾驶自己的拉达车从昆明出发,到普洱接了其表哥杨某一同到缅甸,把16万元交给缅甸的“大哥”,买了8块毒品,又赊了12块毒品,欠款29万元。10月9日,颜等人驾车返回,途中被边防检查站拦下检查,经询问,未发现毒品,于是放行让其通过。后该车在途中发生事故,颜某让张某等人找了一辆大车将拉达车运回昆明,租了一辆捷达车,并改装该车后将毒品转移到该车的夹层中。

10月10日,颜某约了张某、马某驾驶装有毒品的捷达车从昆明出发,前往广东陆丰。颜某将其中的8块毒品交给张某,颜某连本带利分得17.2万元。之后,三人又驾车将余下的12块毒品交王某卖,颜某分得50多万。10月29日,颜某携72万元毒资乘飞机从广州飞往昆明,张某某二人则驾驶捷达车返昆。抵昆后,颜某拿出其中的29万元欲乘飞机到思茅交予缅甸“大哥”,其余钱款则存放于其妹家中。据颜某的交代,某市公安局在广东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开展抓捕工作,并抓获张某,陈、王二人已离家外出,未能抓捕;张某拒不交代其贩毒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颜、张二人。某市公安局认定该72万元款项为贩毒所得,予以没收。颜某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控告申诉。本案经上级公安机关核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市公安局的处理予以纠正。
问题:
公安机关认定颜某涉案的72万元为毒资并予以没收的作法是否合法?
评析:

本案是一起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涉案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其犯罪。本案中,办案机关收集的涉案嫌疑人颜某等人贩毒的证据不足,仅凭颜某一人的供述难以认定其犯罪事实,其余证据(如边防检查站的询问笔录、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结论、租车合同、车辆改装情况)都不足以认定其从事贩毒活动。某市公安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72万元是颜某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赃款的情况下,行使行政权力将其没收,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十三
某县公安局查处非法收购废旧金属案
案情摘要:

2001年7月,某县公安局下属分局在李某租房处查获其收购的废旧水管19根,废旧碎钢筋30公斤以及废旧铁大门一扇。据此,某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未向公安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即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其非法收购的废旧金属,处以150元的罚款。2001年11月2日,某县公安局下属分局再次在李某租房处查获其收购的废旧金属910公斤和废旧自行车3辆并予以扣押。根据该事实,某县公安局以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向公安机关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对李某处以200元罚款,没收生产性废旧金属910公斤。李某不服,以县公安局下属分局在一不清点、二不称重、三没有证人、四没有清单的情况下,强行扣押申诉人的废旧水管、废旧铁制农具等约1.5吨为由,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
要求撤销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归还没收的910公斤废旧金属。

问题:
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与没收决定是否合法?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有经营废旧金属业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向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要求其到公安机关备案。对无特种行业许可证及未到公安机关备案的经营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处罚。本案中,李某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说明其不属于有经营废旧金属业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因此,李某非法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职责范围,应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发的《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对李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2、《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知》
 楼主| 发表于 2009-6-15 15: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终于发完了··

总共13章····

呵呵··轻松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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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6: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6-15 16: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R:3(3)
发表于 2009-6-15 17: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
发表于 2009-6-15 17: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案例很好,提高了很多.THANK
 楼主| 发表于 2009-6-15 18: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3# 七耀的央象

呵呵···你想得到什么样的回答··
 楼主| 发表于 2009-6-15 18: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4# 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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