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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公安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质量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途径,对于确实保护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安机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不断提高应诉水平。
案例一
如何确定本案行政被告及管辖法院
案情摘要:
何某因家庭琐事将其妻彭某某打成轻微伤,县公安局以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为由决定对何某行政拘留15日。何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干预家庭纠纷,便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县公安局对何某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处罚过重,因而变更了原裁决,决定对何某处以7日行政拘留,复议决定作出后,何某仍然不服,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治安违法和公安机关处理错误为由,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何某应将哪级公安机关列为被告?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复议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经对案件复议后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内容,但何某对复议机关作出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不服,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属普通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何某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县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二
行政被告逾期不举证将承担败诉风险
案情摘要:
2008年10月,公民赵某(男,30岁,农民)因盗卖火车票被某区公安分局决定治安拘留十日,赵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本案经复议后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持了原裁决。赵某对复议裁决仍然不服,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区公安分局在举证期限内一直未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撤销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审判决。
问题:
区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公安机关在诉讼中应怎样举证?
评析:
法院的作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可视为举证不能,法院据此可作出撤销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被告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证据材料。行政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举证的,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例三
法院能否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摘要:
赵某向某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其户口“农转非”的手续,县公安局经研究后,认为赵某不符合申请办理其户口“农转非”的条件,因此,作出了不予办理的决定。赵某知情后,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接到赵某诉状后,经立案审查后,以原告赵某诉前未申请过行政复议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问题:
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若陈某不服法院的裁定应怎么办?
评析:
法院的作法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构调整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赵某因不服公安机关拒绝为其申请办理其户口“农转非”而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种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原告赵某既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若陈某不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四
民警对辞退处理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摘要:
某市公安局青年民警柳某某长期以来纪律作风涣散,多次被群众举报有违纪行为,经所在单位多次批评教育但柳某某仍未从思想上引起重视。2003年5月8日晚柳某某值班期间与朋友外出吃饭,柳某某饮酒后驾警车返回途中被警务督察发现,柳某某无视自己的错误并与督察发生争吵,态度恶劣。此案报送局领导审查后,市公安机关以柳某某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规定,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决定对柳某某予以辞退。柳某某对此处理不服,认为处分过重,欲通过法律途经解决问题。
问题:
柳某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柳某某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问题?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本案中,柳某某因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规定,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被公安机关辞退,此行为并非发生于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系公安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纪律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陈某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柳某某对辞退处理决定不服,可向本单位或上级公安机关申诉,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复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五
民警不作为公民可起诉
案情摘要:
2008年2月20日,某乡农民陶某向派出所报称,昨夜自己家一只山羊丢失(价值400余元),怀疑是本村村民王甲、王乙所为,请求派出所尽快查处。该派出所值班民警耿某某答复说,所里近期因工作忙、人手少管不了,要等所长外出归来后再说。陶某又跑到县公安局请求处理,县公安局答复本案应由当地派出所处理,县局会催促派出所尽快查处。但一个月后,仍无任何部门过问此事,陶某不服,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陶某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评析:
保护国家人民的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按计划,应当及时查处。”本案中,陶某的山羊丢失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但派出所和县公安局互相推诿责任,拒绝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对案件迟迟不予查处,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陶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例六
公民不服劳教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摘要:
汪某(20岁,男,某县无业人员)因盗窃自行车多次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2008年4月5日,汪某在商店盗窃一妇女的皮包时被失主发现,群众将汪某扭送到公安机关。县公安局对本案调查取证后,以汪某多次实施盗窃违法行为且屡教不改为由将其报送劳动教养。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审查后决定对汪劳动教养三年。汪某对劳教决定不服,认为处理过重,在法定期限内向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后维持原劳教决定,汪某仍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汪某对劳教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应将谁列为行政被告?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汪某对劳教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对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教决定进行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对汪劳动教养三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汪某应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列为行政被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例七
行政被告在诉讼中是否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补充证据
案情摘要:
刘某、赵某因赌博被某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各处以3000元罚款。刘和赵均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决定。刘、赵二人仍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诉讼期间,被告区公安分局经对案件审查后认为本案确实存在处罚过重的情况,欲改变罚款3000元的处罚。而此时,刘某、赵某赌博案中的重要证人周某外出归来(公安机关办案时因周外出未取到其证言),被告区公安分局认为原先处罚时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全面,准备找周某调查取证。
问题:
诉讼期间,被告区公安分局改变其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是否需要人民法院准许?行政被告能否自行补充收集证据?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仅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申请,被告区公安分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人民法院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本案中,被告区公安分局欲获取周某的证言,应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或经过法院准许后由被告向周某调查取证,若被告自行向周某取证,该证据将因取证过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例八
诉讼期间被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案情摘要:
某酒店装修时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火灾隐患。市公安局消防管理部门多次提出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但该酒店置之不理。市公安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该酒店罚款六万元,并令其限期整改。该酒店不服,要求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该酒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诉讼期间,被告是否有停止处罚决定执行的义务?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应停止执行的三种情形为:①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必须停止其处罚决定的义务。因此,被告市公安局在诉讼期间可继续执行对该酒店罚款六万元和令其限期整改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例九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案情摘要:
某市一典当行自开业以来,多次承典证明手续不全的物品,在治安清查中,市公安局当场从该典当行清查出来历不明手续不全的典当摩托车3辆。于是,市公安局对该典当行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并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典当行对此处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在该案中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如果原告败诉后拒不交出没收的非法财物,市公安局应怎么办?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本案中应由被告市公安局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的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否则被告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拒不交出没收的非法财物,市公安局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例十
诉讼期间公安机关是否暂停执行行政拘留?
案情摘要:
李某与张某打架,将张的左颈和左肩被打伤,缝合五针,经法医鉴定系轻微伤。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对李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李对县公安局的处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因李的家属提供了担保人,县公安局同意对李某暂停执行行政拘留。复议机关对本案进行复议后维持了远裁决,李某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县公安局对李某行政拘留未予执行。
问题:
复议、诉讼期间,县公安局对李某暂停执行拘留合法吗?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复议、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停止执行的,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案中李某的家属为其提供了担保人,因此,在复议、诉讼期间,公安机关暂停执行对李某的行政拘留,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例十一
原告是否有权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摘要:
某厂因在生产经营中安全措施不得力,对本单位及社会留下了严重隐患。市公安局连续三次下达整改通知书,该厂均不予理睬。市公安局作出责令其停产停业的处理决定。该厂认为处理不当,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原告以将给企业生产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停止被告所作的决定执行。
问题:
原告是否有权申请停止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期间原告有权向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裁定停止执行。据此,本案原告认为诉讼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给企业生产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时,有权申请法院停止执行被告所作的决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案例十二
法院有权撤销公安机关有瑕玼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摘要:
马某因涉嫌交通肇事其私人的桑塔纳轿车被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马某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对案件审查后发现,该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各项证据材料齐全,但在办案程序上违反了有关规定,未将暂扣凭证及时交付原告,而且扣押超过法定期限。
问题:
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被告不服判决应怎么办?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况之一的,有权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公安局未将暂扣凭证及时交付原告,严重违反了有关办案程序。据此,区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判决撤销市公安局的扣押措施,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超期扣押车辆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市公安局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案例十三
上诉期间一审判决是否停止执行?
案情摘要:
张某因嫖娼被县公安局处以予拘留10天、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张不服而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后,张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的具体处罚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
问题:
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判决?当事人上诉期间一审判决是否停止执行?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本案中,法院应判决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一审判决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案例十四
马某的官司能赢吗?
案情摘要:
2008年2月8日晚11时左右,马某等人在某县XX酒店消费时与酒店人员发生争执引起斗殴,2008年4月16日县公安局做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认定违反治安管理人马某因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决定给予治安拘留15天。马某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办案程序均无异议,但认为处罚过重,便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州公安局经复议决定维持县公安书局裁决。马某仍不服,认为公安机关官官相护,对本案处理不公,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
问题:
马某应将哪一级公安机关列为被告?法院如何审理行政案件?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之规定:“经复议的按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因复议机关维持原裁决,马某应将县公安局列为被告,向县公安局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只要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一般不予干预。本案中,马某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办案程序均无异议,公安机关对马某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并未超出法定范围,因此马某的诉讼请求一般不能得到法院支持,除非马某有证据证明该处罚“显失公正”,法院才可能变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例十五
对刑事侦查措施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摘要:
原告吴某(男,35岁,汉族,个体户,住X路X号)不服某市公安局扣押其财物的行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吴某诉称:“2008年7月,我受朋友之托要胡某某帮买一辆进口轿车并预付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月后,胡某某托人退我一万元说车未买到。今年一月被告所属刑侦三队找到我,称胡某某涉嫌诈骗被捕,其托人退还我的一万元是赃款,要我交出,在我表示不同意见后,强行扣押了我家中合法财产25英寸东芝彩电,松下D—H100型录相机各一台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此,我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错误扣押行为,立即发还被扣财物,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问题:
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什么?
评析:
本案中市公安局扣押吴某财物的行为,系在侦查胡某某诈骗犯罪嫌疑行为过程中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吴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当这两种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侵害时,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不同,前者通过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制度,后者通过国家赔偿途径。被告对原告财物采取的扣押行为属于刑事侦查中的一种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吴某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刑事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案例十六
戚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摘要:
某日晚,戚某某与参加生日聚会的朋友吃饭饮酒后,驾一面包车载六人前往某歌舞厅娱乐。当戚某某驾车行至一左转弯下坡路段时,车辆向右侧翻,并撞于公路左侧行道树上,造成二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戚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戚某某不服,以当时自己已将车交给邻座的董某某开(董已死亡),不是其驾车为由申请某市公安交警支队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后,维持了原责任认定,并对戚某某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戚某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戚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评析:
本案经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戚某某以肇事车辆不是其驾驶为由对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但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中的多份询问笔录环环相扣,将戚某某从喝酒到要车钥匙直至肇事情节一一印证,构成了紧密的证据锁链。可以证明肇事时确是原告戚某某在驾驶该车。关于原告传唤证人所作的证言,因证人与原告戚某某有亲戚关系,且证人证言无相应证据予以印证,对其不予采信。另外在本案中现场移动是当时先到现场的群众为抢救伤员不得以而为之,这在交警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中已有反映,且该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死亡,车辆已严重损毁,车内情况混乱,在这种情况下从方向盘,驾驶座上取证反而是不科学的。被告作出对原告戚某某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
一审宣判后,戚某某不服,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为支持其答辩请求,被上诉人提交了相关证据。
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了交换和公开质证,合议庭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诉辩意见和理由,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议庭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针对双方的诉辩意见和理由,评判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享有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具备本案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经对被上诉人依法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即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对上诉人的讯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法医毒物分析鉴定书,鉴定结论等,上述证据之间已形成了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均已证实了上诉人戚某某酒后驾车肇事的事实。虽然上诉人否认其酒后驾车肇事的事实,认为该车肇事时并不是自己驾驶,但上诉人的主张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上诉人认定戚某某酒后驾车肇事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该车肇事时并不是自己驾驶的观点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例十七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摘要:
2008年2月8日晚11时左右,张某某等人吃夜霄时与小吃店主发生争执引起斗殴事件,2008年4月16日某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因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决定治安拘留15天。张某某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08年4月24日向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6月5日州局复议后决定维持原裁决。县公安局于6月8日两次电话通知张某某领取,张某拒领;6月9日县局又按张某某留下的地址将裁决书挂号邮寄,6月24日该信函因“地址不详”被退回;2008年7月3日该裁决书由张某某的代理律师黄某代收。2008年7月7日张某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县公安局在答辩中认为:我局于6月8日、9日将裁决书直接送达张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张某某若不服本裁决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的5天内提出行政诉讼,故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问题:
你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
本案中争议的重要问题是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从何时起算。法律文书应当直接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本案中被告虽然通过电话告知了张某某申诉裁决的结果,并且用信函的方式进行了送达,但都未将裁决书送达张某某,裁决书是其代理人黄娟于7月3日正式签收,因此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应确定为2008年7月3日。
关于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张某某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应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的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张某某于7月7日向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时效,原告依法享有诉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例十八
某县公安局行政诉讼败诉案
案情摘要:
2001年10月30日,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报:该镇某村女青年李某当晚10时许被另一男青年陈某(事发时为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猥亵。派出所民警即前往该村传唤陈某,蹲守了一夜没有等到,此后一段时间里没有传唤陈某,甚至连询问的电话也没有打过。事隔十个多月后,2002年8月27日,该派出所才将回家过署假的陈某传讯,并开始进行其他调查取证工作。陈某被传讯的当天及其后两天,派出所民警分别找到事发当晚与李某同行的两位女伴,两女伴也指认陈某猥亵李某,8月29日民警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绘图,9月10日派出所找到与李某同村男青年胡某作调查。胡某证明2001年11月2日晚在镇邮电所门前见到陈某。根据这些证据,某县公安局认定陈某侮辱了妇女,2002年9月19日,陈某被治安拘留。但陈某的学校和同学都证明其事发时正在离该镇800多公里外的学校,学校学生科开具了其事发时一直在校的证明。2002年12月3日,陈某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某县公安局,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县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2003年1月15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某的辩护律师向法院出具了从陈所在学校取得的证据,有对陈某的同宿舍同学作的调查笔录,学校的《教学日志》、校历表、《学生考勤册》等原始材料。2月下旬,法院下发了一审判决书,认可了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陈某2001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在校读书。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在案发后一直没有到原告就读的学校去调查,在对原告作出治安裁决前,原告已提出了不在场的理由和证明,被告未深入调查核实,案发后也未及时传唤、讯问有关当事人,没有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且被告在案发后10个月才到现场进行勘查绘图,程序明显欠妥。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治安裁决事实证据不充分。综上所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某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判令公安局赔偿陈某649.5元,并向陈公开赔礼道歉。
问题:
该案中公安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评析:
公安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1)案发后未及时取证。事隔10个多月后,该派出所才开始进行调查取证工作;(2)对证据中存在的矛盾未排除。在调查中,派出所对李某及同伴的指认陈某猥亵李某的与陈某的学校和同学证明事发时陈某一直在校的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未予排除。(3)本案定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对原告作出治安裁决前,原告已提出了不在场的理由和证明,被告未深入调查核实,案发后也未及时传唤、讯问有关当事人,没有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且被告在案发后10个月才到现场进行勘查绘图,程序明显欠妥。
本案应吸取的教训:(1)严把办案质量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具体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2)通过典型案例,提高民警的证据观念和诉讼意识,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努力提高办案质量。(3)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知识,培养公安机关的优秀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十九
林某不服治安处罚诉讼案
案情摘要:
林、夏两人是某市同厂职工,曾产生过矛盾。2002年4月 28日上午8点15分,夏某正在厂内的开水房打开水,这时林某也提着水壶进入开水房,并到夏某旁边的另一个接水口处打开水,结果发生了林、夏被开水烫伤的事件。两人即被当时在场的同厂职工黎某和随后到来的邱某分别带离现场,送到医院治疗。
当日上午10时许,夏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向110报警,称被林某故意用开水烫伤。当地某派出所立案后传唤了林某,并向黎某、邱某进行调查取证。经法医鉴定,林某与夏某的损伤均属于轻微伤。2002年6月18日,某派出所履行向林某作了治安处罚前的告知义务。2002年6月28日,某派出所作出简字第40号《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林某罚款50 元的处罚,并当场收缴了款项。林某不服某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2002年7月2日向某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2002年8月2日,某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林某仍不服,于2002年8月 5日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维持某派出所的简字第40号《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的判决。林某不服于2002年9月5日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查明以下事实:1、某派出所在调查本案时,询问证人黎某的时间是2002年4月30日15时15分至 16时 10分,询问证人邱某的时间是2002年4月 30日15时至16时15分,询问时间上有重合,但询问两证人的调查员、记录人却是相同的,从询问笔录上也无法客观反映出调查人员确有对两证人交叉进行调查的情形存在。2、上诉人林某一直否认用开水烫伤夏某。3、在场证人黎某证明林某用开水烫伤夏某的证人证言不能成立。4、某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5、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02年4月 28日上午8点15分,而某派出所
是2002年6月 28日作出简字第40号《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给予林某罚款50元的处罚。据此, 2002年9月28日,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即撤销某派出所对林某的治安处罚)。
问题:
某派出所对林某的治安处罚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1、派出所作出对林某的治安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对林某“故意”用开水烫伤夏某的证据不足。取证时调查人员对两证人交叉询问存在“跑场”情况,对证据之间的矛盾未排除,仅以夏某单方的指控定案。对林某作出的治安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正确,当场收缴罚款的作法错误,违反了罚缴分离原则。
2、本案的查处应按一般程序的规定进行而非当场处罚,因此应由县级公安机关按一般程序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本案中派出所按简易程序作出简字第40号《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的作法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观念,坚持依法办事,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办案质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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