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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料] 《警察法案例》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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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11: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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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安行政执行


公安行政执行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于逾期不履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公安行政执行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它一般包括公安行政执行的决定、告诫和实施几个步骤。由于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同,其过程和步骤也不尽完全一致。
案例一
公安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案情摘要:

某年2月22日,某乡党委书记崔某,同乡武装干部王某在一家饭店喝酒。一名顾客不小心将王某的桌子碰倒,王某立即追到街上去殴打那个顾客,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身为乡党委书记的崔某不仅不制止,反而和王某一起殴打顾客。当公安民警闻讯过来制止时,崔某反将怒气发泄在民警身上,并煽动他人一起将民警打伤,同时造成该地段交通堵塞近2小时。同年4月8日,该县公安局根据发生的事实及证据,认为崔某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崔某罚款50元的治安处罚。同时告知崔某如不服行政罚款,有权在受到决定书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届满后,崔某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却拒不交纳罚款。该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以崔某拒绝交纳罚款,又作出决定对崔某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问题:
本案中县公安局对崔某作出拘留7天的决定,是行政处罚还是执行罚?
评析:

执行罚是指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中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公安机关赋予义务人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方法,其目的在于强制义务人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本案崔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治安罚款50元后,拒不履行其义务,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本案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崔某7天的处罚决定,是行政处罚而非执行罚。
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二
公安行政执行与强制措施
案情摘要:

2001年7月3日何某之子因殴伤他人,某派出所作出令何某之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和其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33.38元的处理决定。何某之子已满18周岁,但无经济收入,二个多月过去后,仍未能给受害人偿付赔偿费。何某也不愿为其子垫付赔偿费。2001年9月22日晚,该派出所的民警在执行治安巡逻任务时,发现何某驾驶拖拉机前往糖厂拉运甜菜,派出所的民警即传唤其去派出所,令何某为其子代交赔偿费。何某表示次日交纳,派出所当晚就扣押了何某的拖拉机及行车执照、驾驶证。第二天,何某代其子交纳了全部赔偿金,派出所即让何某开回拖拉机,但未将行车执照和驾驶执照归还。此后何某多次向派出所索要行车执照和驾驶执照,派出所却迟迟不予归还,直到2002年3月才归还。
问题:
派出所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者负担。”何某之子已满18岁,其伤害行为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依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其父母不负有赔偿责任。本案中,派出所强求何某为其子垫付赔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外,本案某派出所扣留何某行车执照和驾驶执照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属滥用职权。依照我国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只有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了交通法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予以扣留驾驶执照和行车执照。而该派出所扣留何某行车执照、驾驶证,却是因为何某没有及时给其子垫付赔偿费,其扣留证照的事实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案例三
公安行政执行罚
案情摘要:

某市一典当行自开业以来,数次承典各种证明手续不全的物品。在公安机关治安清查中,某市公安局当场从该典当行清查出来历不明的典当汽车3辆。于是,某年1月26日,市公安局对该典当行作出了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该典当行在5日内将罚款送交市公安局,但该典当行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交纳罚款。公安局经多次催缴,该典当行负责人才于同年2月12日向市公安局交纳了罚款。市公安局在接受该罚款时,除收取了典当行应交的3000元罚款外,同时还以该典当行逾期交纳罚款为由,每逾期一日加收人民币5元的罚款。
问题:
该市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根据我国《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典当行严禁承接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承接禁止典当的物品或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有关登记手续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所以,典当行是不允许承接赃物和来源不明物品的。本案中市典当行开业以来,数次承典各种证明手续不全的物品,且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形的,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典当行处3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书或者裁决书后5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1-- 5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市公安局对典当行作出罚款3000元并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后,该典当行就应当在接到罚款通知书或者裁决书后5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而典当行却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罚款,经多次催缴后,典当行才于6月12日向市公安局交纳罚款,所以市公安局在接受典当交纳罚款的同时,以该典当行逾期交纳罚款为由,每逾期一日加收人民币5元的罚款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1、《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四
公安行政强制扣除
案情摘要:

何某与王某均系某市机械厂工人,两人多年前因小事产生矛盾。2001年5月9日,何某无端指责王某将他的提包碰掉了,双方发生争执。何某便动手殴打王某,致王某轻微伤。王某为此对何某的打人行为到某县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某县公安局在对该案的处理过程中,何某又多次到王某家进行谩骂和威胁。某县公安局经过调查核实,结合何某打人后的表现情况,依法裁决何某承担王某医疗费人民币520元的费用,并同时对何某处以行政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但何某拒不交纳王某的医疗费。于是,某县公安局便通知何某所在单位将该款从何某工资中扣除。
问题:
本案某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抵押财物折抵。”《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裁决中确定由何某赔偿医疗费用,何某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就应主动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何某拒不交纳赔偿损失的费用,某县公安局依法有权通知何某所在单位从何某工资中扣除,该做法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五
公安行政强制传唤
案情摘要:

2000年4月17日早晨9时许,张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梨园内有5棵梨树被他人故意折断部分树枝条,其经济损失约有600元左右。张某同时提供了本村与其有矛盾的李某等两人为嫌疑对象。派出所当即立案,于当日中午请县公安局使用警犬到现场作气味追踪,又提取现场鞋印土作为嗅源,提取本村46双男性公民的鞋到异地作气味鉴别。因现场提取的足迹已经10多小时,难以认别,遂将嗅源与李某的鞋直接认定,结论气味同一,经鉴别后出具了未加盖印章的警犬鉴别记录表一份。派出所以此为依据,于当晚10时许,未使用传唤证,以传唤为由,将李某强行铐押到派出所进行讯问。
问题:
本案派出所对李某所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首先,由于本案公安机关将嗅源与李某的鞋进行直接认定气味同一后,出具的警犬鉴别记录表未加盖印章,不具备证据效力。所以派出所以此为依据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本案中派出所传唤李某未使用传唤证,并直接采用强制传唤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强制传唤当事人的前提是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而本案中李某并没有该情节,所以,派出所对李某所实施的行为也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六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案情摘要:

某贸易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不断发展。随着公司经营活动范围的扩大,到2002年公司员工已增加到原来的二倍,办公地点明显不够。于是贸易公司为了增加办公区域,便将修建办公楼时留下的消防通道堵塞,改造成办公室。同年9月11日公安消防机关在进行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公安消防机关立即向该贸易公司指出其错误。并于9月11日作出决定,责令该贸易公司于9月20日前恢复原状,逾期将强行拆除。该决定书于9月19日下午才送达某贸易公司,该贸易公司因领导出差在外,短时间内无法决定如何处理,因此,9月20日前并未对其予以拆除。9月21日上午,公安消防机关来到现场,执行了强行拆除。

问题:
本案中公安消防机关的行政执行措施是否正确?
评析: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除了强调有确凿、充分的事实依据外,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根据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1)、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2)、告诫程序:(3)、准备执行程序:(4)、实施强制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
本案中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行为是正确的,作出的决定也是正确的。但公安消防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是错误的。首先,公安消防机关未履行告诫程序,并未让贸易公司确实知道应履行义务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的期限;其次,公安消防机关的执行决定书于9月19日下午才送达XX贸易公司,且贸易公司领导人出差在外,短期内无人决定如何处理,9月21日公安消防机关就实施强制执行,没有给贸易公司任何履行时间。所以,该强制执行的行为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案例七
复议过程中行政处罚一般不停止执行
案情摘要:

某酒店装修店面时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该酒店装修后具有严重火灾隐患。某市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多次提出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但该酒店置之不理。某市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该酒店罚款6万元,并责令该酒店限期整改。该酒店不服,向上级公安消防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经复议机关复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该酒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暂停6万元罚款的执行。
问题:
该酒店能否暂停6万元罚款的执行?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场所有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厂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罚款。”本案中,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及时通知酒店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如果该酒店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厂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罚款。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酒店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如果该酒店不服处罚决定,它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能停止执行,即不能否暂停6万元罚款的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八
强制传唤在交通违章处理中的运用
案情摘要:

某市近期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经调查,确认肇事车辆为一红色夏利车,事故发生后肇事人驾车逃逸。同年10月5日公安局交警大队发现,李某驾驶的红色夏利车同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在许多特征上都很相似,有重大肇事嫌疑,为了迅速查清案情,防止肇事嫌疑人再次逃逸,于是未经口头传唤,直接就以涉嫌肇事为由对李某进行强制传唤。
问题:
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做法是否合法?
评析:

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起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将其传唤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要时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械具”。所以,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发现李某驾驶的红色夏利车同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在许多特征上都很相似,作为有交通肇事重大嫌疑的李某,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但依法必须首先采取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的方式,经批准后制作《传唤证》,以涉嫌肇事为由对李某进行口头或书面传唤。只有在李某对此置之不理,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时间到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传唤时,公安局交警大队按法定程序,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本案中,公安局交警大队未经合法传唤,就直接采取强制传唤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案例九
强行带离现场和强行遣回原地
案情摘要:

某日,某县居民周某、李某串通王某联络了邻近几县的数人,到省人民政府门前进行非法集会,宣传封建迷信活动,大肆攻击政府,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了当地不明真相的部分群众进行游行、示威活动。当地公安机关闻讯后迅速派员赶往事发现场。公安人员在现场后及时对部分群众予以说服教育、制止,劝说游行群众解散。大部分群众都自觉解散了。而周某、李某、王某等首要分子继续坚持不愿解散,于是公安机关采取了强行驱散措施,对拒不服从的周某、李某、王某等首要分子强行带离了现场,随后又将他们强行遣回原地。
问题:
本案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正确?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而周某、李某、王某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没有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获得许可。王某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违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第二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本案中周某、李某、王某均系外地人,属于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因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权命令周某、李某、王某解散集会和游行。在周某、李某、王某拒不解散的情况下,人民警察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于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周某、李某、王某,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将其强行遣回原地。所以,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发表于 2009-6-9 11: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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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13: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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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7: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拿了。。
发表于 2009-6-20 17: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6-29 10: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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