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决定组织我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90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范围及对象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公开招考。非广东生源(户籍)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
招考对象分为“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两种。“应届毕业生”是指2009年春、夏季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2007年、2008年暂缓就业毕业生;“社会人员”是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
赴境外留学归来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报考的,报名时毕业不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超过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留学人员报考的,须取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且符合职位条件要求。
参加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报考公务员,不受招考对象类别限制;报考有年龄限制的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但最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2年12月1至1990年12月1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报考者可放宽到30周岁(1977年12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报考者可放宽到35周岁(1972年12月1日后出生);部队服役后返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本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8周岁(1979年12月1日后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裸眼视力4.8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6以上)。肝功能体检乙肝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结果为阴性。并依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体检合格。
(五)具备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4年以来在招考公务员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现役军人、未满服务期(含试用期)和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深圳市在职委任制公务员,以及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职位。
三、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深圳市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具体职位请查阅《深圳市2008年下半年招考人民警察职位表》。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网上付费、网上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不受理现场报名),请登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http://www.testcenter.gov.cn)报名,时间为2008年11月26日10:00~2008年12月4日17:00。网上统一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08年12月10日10:00~2008年12月12日17:00。具体程序和办法,请登录该网站查询。
(三)报名要求。
1.报考者应按照招考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进行报名。经网上打印的报名表须贴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照片(资格初审时提供)。
2.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报名时,报考者要如实填录有关信息,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3.考生所学专业指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一致。
4.学历、学位必须与职位要求一致,低学历不能报考高学历要求的职位,高学历可以报考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职位要求学位的,高学历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学位。如:职位要求法学类,最低学历本科、最低学位学士,研究生学历为法学的报考者必须相应具备硕士或博士学位。
5.网上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审查。个人条件与报考职位要求不符的,经资格初审确认后,笔试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6.考生所留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
(四)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以及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实行减免有关考务费用政策。
符合减免考务费用条件的报考人员,请于2008年12月5日前到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办理减免手续。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四、考试及资格初审
该环节依次包括笔试、资格初审、体能素质测评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执法知识两科。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行政工作的有关能力。
(2)公安执法知识:主要测试应试者对公安有关执法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针对不同类职位分为A、B、C类。考试内容查询笔试试题分类。
2.笔试时间:2008年12月13日
上午:8∶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15—12∶15 公安执法知识(A类、B类、C类)
笔试地点在准考证上注明。
考生凭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3.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执法知识各占50%的比例合成,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笔试合格分数线由深圳市人事局划定。
4. 笔试后根据如下函数计算出各职位入围体能素质测评人数:
у = 3χ 1≤χ≤10
2χ+ 10 10<χ≤100
其中,χ代表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у代表入围体能素质测评人数。
5.笔试成绩及合格线公布时,根据如下方法确定考生资格初审类别:
A类:笔试合格且名次在у值内的考生。此类考生应到现场接受资格初审。
B类:如χ小于或等于15,则指名次在у值外2χ+у值以内笔试合格的考生;如χ大于15,则指名次在у值外χ+у值以内笔试合格的考生。此类考生将根据A类人员资格初审结束后职位空缺情况按笔试成绩高低依次递补。此类考生须与A类考生一并到现场等候递补审查,直到职位无空缺审查名额。
C类:笔试合格且名次在B类考生后的考生。此类考生暂不具备审查资格,建议其开通通讯工具,在资格初审期间在市内等候可能出现的递补资格至审查结束。
D类:笔试不合格的考生。此类考生不具备审查资格。
6.考生笔试成绩和资格初审公告于12月20日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公布。
(二)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于12月22日至12月24日进行。资格初审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资格初审是对报考资格条件的初步确认,最终以录用审批为准。
2.进入资格初审的考生(A类考生)须本人到现场接受报考资格条件审查。经审查合格,确认为体能素质测评对象,同时发放《体能素质测评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并按同一职位笔试总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从递补人选(B、C类考生)依次递补进行审查,在规定的初审时间内达到规定的体能素质测评对象人数或所有笔试合格考生均审查完毕。考生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3.资格初审时,应届毕业生持报名表、准考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已毕业的还须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社会人员持报名表、准考证、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须在资格初审前自行准备),同时验原件。
4.资格初审的具体事宜届时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公告。
(三)体能素质测评。
1.体能素质测评时间:12月28日至31日。地点在《体能素质测评通知书》上注明。
2.考生凭《体能素质测评通知书》、有效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体能素质测评。
3.体检素质测评项目:男子项目为1000米长跑、10米X4往返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子项目为800米长跑、10米X4往返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体能素质测评参照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实施。体能素质测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体能素质测评结果不合格,不能进入面试:①单项成绩0分的;②两项成绩不合格的;③测评总成绩达不到60分的。
4.体能素质测评合格的,确定为拟面试对象,发放《面试通知书》;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体能素质测评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5.体能素质测评的相关事宜于12月26日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公告。
(四)面试。
1.面试时间:2009年1月5日至1月7日。地点在《面试通知书》上注明。
2.考生凭《面试通知书》、有效的身份证和准考证。
3.面试的内容、标准由深圳市人事局确定。
4.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对考试合格的考生,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5.面试的具体事宜于2009年1月2日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
(五)考试总成绩和体检人选及有关要求于2009年1月9日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公布。
五、体检
(一)体检依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体检时间:2009年1月11日。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结果于2009年1月15日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公布。
六、资格复审及考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深圳市2008年下半年招考人民警察公告》等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及考察。
(二)考生在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资格复审及考察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三)体检、资格复审及考察有不合格或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人选。
七、公示、录取。
体检、资格复审及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选,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招考职位的职级为报考该职位录用人员的首次拟任职职级。
八、注意事项
(一)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止到2009年2月28日;其他相关资历时间的计算,截止到2008年11月30日。
(二)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携带不齐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2008年下半年招考人民警察职位表
2.笔试试题分类
深圳市人事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