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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说明】此帖纯属个人将公安内网辛苦搜集来的资料经过整合后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合作!
本帖转自QZZN论坛[;Y*f,UG_- 【目录】 Y52TC@' bLsN?_jy 【第一帖】1、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介绍;2、历任公安部部长介绍 主楼 d3;Sy`. 【第二帖】解放后各时期人民警察警服 1楼 E#n=aY~u- 【第三帖】人民警察帽徽的变革 2楼 h f{RI4Jc 【第四帖】我国人民警察各时期大沿帽图片 3、4楼 \AOHZ r 【第五帖】建国初期警察徽章及奖章图片 5楼 aZ'(ar : 【第六帖】99式警服相关配件图片 6楼 X:JU#sI 【第七帖】中国警用手枪的变迁 7楼 ja&S^B^@ 【第八帖】人民警察的远亲 8、9楼 888"X3.T 【第九帖】清朝时期珍贵警察图片 10、11楼 kYZj^tR 【第十帖】民国时期警察图片 12、13、14、15楼 9Pql\]9"o 【第十一帖】解放前后警察图片 16楼 +W+o~BE 【第十二帖】64式手枪分解图文 17、18楼 rqTsKrLe 【第十三帖】警察训练藏獒 19楼 3Ct)5J 【第十四帖】个人内网搜集公安精品论文 20楼 YP`/dX"4 【第十五帖】公安职级编码和警种代码 21楼 c7@[RG ! 【第十六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22楼 ]$)U~)T iW 【第十七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23楼 2CRgOFR 【第十八帖】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 24楼 Ey&gZ$|& 【第十九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5楼 om{aws; 【第二十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26楼 Yan,Bt{YJ 【第二十一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27楼 )E c /5=A 【第二十二帖】《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28楼 aa&\HDh* 【第二十三帖】《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29楼 ~\UAxB= 【第二十四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0楼 tY- `$U@ 【第二十五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1楼 j>)yV@g/ 【第二十六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2楼 y Dw#V`Y^M 【第二十七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3楼 IzlmcP3 【背景音乐】“人民警察之歌” <;P_B|Y4N/ 【说明】22至33楼为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条例 1q/Q@O ;v m$F251 J_d!` Hhe ; mwU>l,4 ^v&)z , Fjw+D1q. 【第一帖】1、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介绍;2、历任公安部部长介绍 e VRjU ~#|Pe1Y 警衔图解 6XI$ o,{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j'q Iq;y 3>%:%bP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9号发布 L)3JTNiB _e$T'*q 第一章 总则 en-HX3'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nE=,=K~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E&>=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i7foZ\btFc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xnPi'?A] 第六章 附则 17+2`@vJgM ,L$, d 第一章 总则 ~ }?*v}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p>= b|Qy|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0tEe $9eK@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hYSf;cG}A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t1"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E[2xo/H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k:yBswi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LuvRxmQ`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IRIYj(J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v 6KRE3:V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MhZ\]CAs9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Z^O_7I<5E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Qgxpq{y (五)警员:一级、二级。 m.w.h^f$&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1 i/&t[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N0v_Nas;v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PAS0 D #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C^*3nd3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CGABlZ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nWFU8u%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f]48>LRE8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v`Yj)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3NSX(gC%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jb<=ERV[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0$=w8tP)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T,/:5L9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L)X[$: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q#\4/Dt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n~v;M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x&*2R#Ai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HwZ"l31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Wgb L9'}B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qh#?a'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vbEO pYCS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f"R'Q|7D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wU4^8Hz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6)yi^v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r<5i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R?HuDxHk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7 P'}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K;s*-|U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J %35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th%T(D5n 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群众,谦洁奉公,作风正派。 y'C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eI1C0Uz1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FD/=uIXH2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eFC~&L;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D/7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z@[-+Q: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aL&3[>>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_r`A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l_\9J913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6@4c5{2=4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lX64IvG8+o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2}rYH;Mx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R%6KxN)+@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Hb\['VhzM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ZhFlR*EQ 第六章 附则 p8MN>pLP%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 "EnxVV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V W(+sSQ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 }(!3)k7*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l;~&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样式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8YbTn1f)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iw4>0pi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7P hbm #H7Y 中国历任公安部长介绍 B?9"Ztb L=&}s[5 公安部历任部长 >3&9Wbv> 第一任部长罗瑞卿 1949年10月19日始任。 ~YXkAS: 第二任部长谢富治 1959年9月-1972年3月任职。 [`' K.-?# 李震在谢富治与华国锋之间任公安部长,中间有个空挡。 当时的副部长是于桑,施义之等人。 V0xO:7G^ 第三任部长华国锋 1975年1月-1977年2月兼任。 ZUS06# t} 第四任部长赵苍壁 1977年3月-1983年4月任职。 uG(XbDZZ1W 第五任部长刘复之 1983年5月-1985年8月任职。 r%%@~ \z 第六任部长阮崇武 1985年9月-1987年3月任职。 TPmb]j 第七任部长王 芳 1987年4月-1990年11月任职。 mp8Zb&Ggb 第八任部长陶驷驹 1990年12月-1998年3月任职。 qfF2S 第九任部长贾春旺 1998年3月20日-2002年12月任职。 .\8LL,zT &.JJhX 1949年10月19日,罗瑞卿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政法办公室主任、公安部部长。此后,中央军委公安部即改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1月11日,政务院第五次政务委员会决定,罗瑞卿兼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j MNKn\ f& Vx`oj 从华国锋任职到现在二十七年了,再也没有过政治局委员兼公安部长的先例,周永康不仅是政治局委员兼,还是书记处书记兼。至于中央政法委书记原来也只是任建新以书记处书记兼任(彭真、乔石那几个先不谈),副书记当时是国务委员的罗干兼,然而十六届一中全会后政法委书记进了常委不说,政治局委员成了副书记,也是第一次啊。 fvj 在第二十次公安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参加了会议并做了讲话,这在公安历史上也是并不多见的。 R,8T t!n ;W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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