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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工》考前冲刺预测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1分,共40分)
1.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
A.对前段的补充
B.前段的递进
C.前段的例外
D.对前段的限制
2.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3.某国驻华使馆一等秘书某甲,参与了我国国内某犯罪集团的绑架、抢劫犯罪,对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解决?( )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4.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
A.损害了国家利益
B.危害了社会
C.违反了刑法
D.触犯了法律
5.下列犯罪中,犯罪客体属于简单客体的是( )。
A.盗窃罪
B.绑架罪
C.医疗事故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放火行为的,( )。
A.构成放火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B.构成放火罪且应负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
C.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D.待其满14周岁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罚
7.甲意图杀害乙,某日趁乙不备将乙从桥上推下,企图将乙淹死,不料乙却因头部碰到石头而摔死,并不是被淹死的。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过失致人死亡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8.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 )。
A.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B.造成了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
C.给第三者造成了损害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9.甲参加了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未来得及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前,甲就被公安机关抓
获。甲的行为属于( )。
A.预备犯
B.实行犯
C.帮助犯
D.未遂犯
10.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某文物机构的文物。甲负责放风,乙负责窃取文物,丙负责运输销售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犯罪集团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简单的共同犯罪
11.非法拘禁罪属于( )。
A.继续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惯犯
12.通过对犯罪人判处有期徒刑,强制其参加劳动改造,使其养成自食其力的习惯。这表明刑罚具有( )。
A.惩罚功能
B.矫正功能
C.威慑功能
D.安抚功能
1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之日起计算。
A.判决确定
B.判决执行
C.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D.判决公布
14.某检察机关查处一贪污案时,找犯罪嫌疑人同单位的证人王某了解情况。谈话结束时,侦查人员顺便问:“你自己有无问题需要说清楚?”王某一时语塞,侦查人员见状便予以政策教育。王某遂交代了自己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本单位领导李某受贿的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侦破了李某受贿60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对王某受贿罪最刑时应如何处理?( )
A.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5.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六年,施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 )
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邢期
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16.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4000元
B.30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17.下列哪个条文属于空白罪状?( )
A.《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B.《刑法》第1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
C.《刑法》第451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D.《刑法》第177条第2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8.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叛逃罪?( )
A.驻外使馆三秘某甲在假日里离开使馆,逃至第三国家
B.公务员乙生病住院期间以亲友邀请之名,逃至他国,与单位脱离关系
C.曾经担任政府官员的丙(现已退休)出国探望国外友人
D.军官丁在一次战斗中向敌国投降,为敌人指出我国部分军事部署
19.某乙因其妻与其离婚而怀恨在心,意图报复。于一日晚,向其妻一人所居住的一个独立院落扔掷一枚自制炸弹,导致其妻因脚动脉被炸伤,失血过多而死亡。对某乙应定( )。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爆炸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
20.某甲从停泊在公海的走私船上购得匕首、大砍刀、手铐、仿真枪支一批,价值30余万元,运到我国境内销售,同时,某甲顺便购得伪造的美元10万元,一并运到我国境内,加价后出售给他人。某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
B.走私管制刀具罪、走私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
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
D.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假币罪
21.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 )。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22.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规定体现了哪一原则?( )
A.诚实信用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23.甲某17岁,在某高中读书,参加全国绘画大赛获奖3万元。甲欲拿出1万元购买一台电脑用于学习,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甲应当( )。
A.有权自己购买
B.征得父母同意
C.事先通知父母即可
D.于购买后通知父母即可
24.甲、乙、丙三人合伙,甲以资金出资,乙以实物出资,丙以技术性劳务出资,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丙对外( )。
A.只承担约定的按份责任
B.按照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C.按照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责任
D.承担连带责任
25.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然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该事例中发生的现象是( )。
A.新设合并
B.吸收合并
C.新设分立
D.派生分立
26.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民事权利区分标准是( )。
A.民事权利的作用
B.民事权利的内容
C.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
D.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27.赵某的父亲病重,急需钱医治,赵某为筹措资金,决定将自家的房屋卖掉。遂对王某说:“我父亲病重,没有办法,这个房屋价值30万元,现在15万元卖给你吧。”王某欣然同意。后来赵某后悔,诉至法院。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可撤销
B.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可撤销
C.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
D.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合法有效
28.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台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的支持。请问这是根据下列何法?( )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29.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
A.金星
B.专利权
C.水
D.尸体
30.下列哪个属于无主物?( )
A.混合物
B.抛弃物
C.遗失物
D.附合物
31.对于广告商在公寓楼顶悬挂广告牌所付的费用,应归( )。
A.楼顶的住户所有
B.全体住户共有
C.开发商所有
D.楼顶的住户与开发商共有
32.如果各共有人对于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有不同的意见,且无法查清,那么应当认定为( )。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视情况确定
D.由法院确定
33.某年2月13日,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200亩果林发包给了张三,承包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同日,张三预交了当年的承包费,乡政府将果林交给张三,由其进行经营。不久,乡政府改选,新乡长上任后,便撕毁了与张三的承包合同,将果林包给了李四,李四也预交了承包费,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张三和李四发生纠纷,张三以乡政府发生违约,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的承包经营权由于未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李四
B.在承包期内,作为发包人的乡政府有权随时收回土地
C.乡政府擅自撕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乡政府的行为虽然违约,但张三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34.王星为做生意,向朋友赵某借钱10万元,由朋友郭某提供价值7万元的房屋一间做抵押,为了省下登记费用,王星经赵某同意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来王星又把自己的一台电脑质押给赵某,但因为赵某用不着电脑,所以仍旧放在王星处。一年后,王星生意亏损无力还债,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本案中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如何?( )
A.抵押权和质权都有效
B.抵押权有效,质权无效
C.抵押权和质权都无效
D.抵押权无效,质权有效
35.下列哪种情形下,会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A.甲欠乙1万元赌债
B.丙赠与丁500元钱
C.戊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向己偿还借款
D.下大雨时,庚水塘中养的鱼跳到辛的水塘中
36.债权让与后必须债权人履行登记手续的债权为( )。
A.转让火车票
B.票据背书
C.转让电影票
D.记名股票转让
37.下列关于合同的法律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B.合同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C.合同与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都是债的发生原因
D.合同法律关系不仅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
38.甲有一批货物欲出售,遂致电乙,称:“钢材,每吨1000元,三个月内回复。”该电文于2006年3月1日到达乙处。乙经研究认为可以接受,但单价应该为每吨800元,遂于4月1日回电给甲,电文于4月2日到达甲处,此时甲不在,其代理人丙遂将电文随手放在甲的办公桌上。乙于15月1 E1将价款汇至甲处,同时要求甲履行合同,甲表示拒绝。那么( )。
A.甲第一次发出的电文是要约,乙的回复是承诺,合同成立,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B.合同于4月2日成立,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C.甲和乙发出的均为要约,合同不成立
D.乙回信后,甲的不作为行为应视为默示承诺
39.下列情况中一定允许解除合同的是( )。
A.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D.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
40.甲有一所危漏房屋出租,乙因急于寻找落脚处,便与甲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后来由于该房屋有倒塌危险,乙找到甲欲解除合同,甲不同意,那么( )。
A.乙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该房屋危及人身安全
B.乙无权解除合同,因为其签订租赁合同时就已经得知该房屋为危楼
C.乙应与甲协商,甲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D.乙只能要求甲负修缮的义务,不能解除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者少选不得分。每题2分,共20分)
41.从解释的方法上来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 )。
A.学理解释
B.文理解释
C.论理解释
D.立法解释
42.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A.对累犯从重处罚
B.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
C.对中止犯处罚要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D.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3.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强奸了中国公民黄某(女),被美国法院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回到中国后,依中国刑法该如何处理?( )
A.不受该外国判决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B.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应当免除处罚
C.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不能依照中国刑法再行追究
D.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 )。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观方面
D.行为人的贫富程度
45.甲于14周岁生日那天在大庭广众之下用绳子勒住另一小孩,路人乙看见后不予制止,眼睁睁看着甲将小孩勒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乙属不纯正不作为犯
B.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C.甲不负刑事责任,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D.乙不构成犯罪
46.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有( )。
A.皆为交易性财产关系
B.其重心为交易关系
C.大部分为有偿的
D.全部是有偿的
47.我国民法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 )。
A.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分担债务
B.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C.没有约定债务分担比例的,应由合伙人平摊债务
D.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分担
48.下列对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何者说法是正确的?( )
A.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进行各项民事行为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其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代理人实现
C.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终止
49.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由王某把自己家的一头牛出售给李某,并约定先付款后交货。现李某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货款,王某交付牛的履行期已到,则李某对王某享有的权利是( )。
A.绝对权
B.相对权
C.既得权
D.期待权
50.民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 )。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视听资料形式
D.默示方式
三、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6分,共24分)
5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52.我国刑法中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表现形式。
53.简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
5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四、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8分,共16分)
55.怀孕的妇女犯罪,不适用死刑。
56.民间上有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的说法,试用民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每题10分,共20分)
57.《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15分,共30分)
59.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已,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60.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专业综合I》考前冲刺预测试卷(三)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我国刑法规范中的“但书”与前段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1)与前段构成例外关系。我国《刑法》第8条的规定即是适例。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2)与前段构成补充关系。如《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其中的“但书,,就是与前段构成补充关系; (3)与前段构成限制关系。如《刑法》第73条第1款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这里的“但书”就是对前段内容的限制。
2.D【解析】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淫乱活动的行为。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或策划、安排具有淫秽内容的表演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甲男与乙女公开在公园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各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此即是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由于刑法未将两人之间公然性交行为作为犯罪处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就按无罪处理。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B【解析】某甲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此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以,选项B是正确答案。
4.C【解析】刑事违法性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法律特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一般的程度,已触犯了刑法。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5.A【解析】《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一的客体;《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以及其他个人、社会利益;《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题选项中,只有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所以应选选项A。
6.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14周岁。不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行为人实施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选项是正确答案。
7.A【解析】本案中,甲对其行为的因果关系进程有着错误认识,但这种对因果关系进程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行为人仍然要负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8.D【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9.B【解析】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参加行为,即构成犯罪。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实行犯。
10.B【解析】以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有无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共同犯罪能够任意形成作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能够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必须由数人实施的犯罪。可见,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复杂共同犯罪。
11.A【解析】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以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的犯罪。持续犯是稀有的犯罪类型,但是非法拘禁罪属于继续犯,已为理论界所公认。
12.B【解析】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只是一种手段,刑罚的最终功能在于通过执行刑罚将犯罪人矫正成为社会的无害因素,使他们不再危害社会。因此,题干所述的情形指的是刑罚的矫正功能,选项B符合要求。
13.C【解析】《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14.B【解析】《刑法》第67条、第68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既有自首情节,又有重大立功情节,按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5.D【解析】《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根据该规定:(1)原判刑期是无期徒刑的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2)因为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又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即以原判刑期“无期徒刑”与新罪故意伤害罪(重伤)之刑“9年有期徒刑’’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3)“无期徒刑”与“9年有期徒刑”合并,适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要点是:无期徒刑罪犯被撤销假释的,还是执行无期徒刑。有其他罪行要数罪并罚的,与无期徒刑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没有所谓的“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的复杂问题。
16.B【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第l项的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3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应选选项B。
17.B【解析】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并没有对犯罪的构成特征作详细的规定,确定犯罪的构成特征必须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往往是经济领域、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选项B正确,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的种类和内容,只有依赖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才能够确定,本罪采取的是典型的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
18.A【解析】选项B不正确,因为叛逃罪要求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期间,生病住院期间不是履行公务期间,所以不构成叛逃罪。选项C不正确,因为首先丙已经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具有叛逃罪主体的特征;其次,其目的是探望国外友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因而不构成叛逃罪。选项D不正确,因为行为人并没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其行为是投降敌人。并且为敌人效力,符合投敌叛变罪的构成。选项A正确,是因为驻外使馆的三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即使是在假日离开使馆,但仍然属于履行职务期间,所以符合叛逃罪的构成特征。
19.A【解析】本题之所以选择A而非C,是因为某乙投掷爆炸物于一独立院落,而非公共场所,其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20.D【解析】匕首、大砍刀、手铐、仿真枪支都属于普通货物、物品,某甲走私这些物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某甲走私伪造的美元入境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其在境内销售假美元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但是其走私假币与出售假币两行为之间有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规则,对其走私假币入境并销售的行为定走私假币罪一罪。所以,对某甲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假币罪数罪并罚。
21.D【解析】本题考查形式意义的民法的意思。形式意义的民法就是民法典,而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C【解析】本题考查对于民事立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公平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该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民法通则》该条规定就是根据公平观念通过立法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23.B【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本题中甲某仍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电脑的行为需要征得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4.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债务的承担与合伙出资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对外连带责任的承担与合伙出资的形式无关。
25.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人合并和分立的区分判断。法人的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本题中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虽然甲股份有限公司仍然用甲独资公司的字号,但是显而易见,两者在组织形态上完全不同,无实质上承继关系,原来的甲、乙公司均已经被撤销,所以本题中的情形只能是新设合并。
26.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标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是按照民事权利的作用对其所作的分类。按照民事权利的内容则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等。按照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则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不是民事权利的分类标准。
27.D【解析】本题考查乘人之危。《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可见,构成乘人之危必须有一方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为前提,而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基于此被迫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像本题中的情形,如果对方当事人为摆脱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自愿为特定意思表示的,即使该意思表示的内容违背其通常的意愿,也不得主张乘人之危。
28.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首先明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2年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另外,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而在本案中,当事人显然是在受到权利侵害之时才知道权利受侵害,因此仍然可以满足《民法通则》第l36条规定的l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提起诉讼。
29.A【解析】本题中,金星不能为人所支配,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自然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B项专利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水和尸体都是民法中的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30.B【解析】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论争之物。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31.B【解析】如果没有约定,全体住户对公寓楼顶都享有共有权,故所得利润应归全体住户所有。但是本题也有例外,如果开发商与业主在转让房屋时已经明确约定该种利润归开发商所有,则应依约定。
32.A【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应选A。
33.C【解析】《物权法》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B项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土地经营权人,并没有转让其承包地,是乡政府擅自违约,将土地另行发包,侵害了张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处并不存在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的问题。乡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与张三的合同,李四的损失应向乡政府要求赔偿。
34.C【解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无效。而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题中当事人未移交占有,故质权也无效。
35.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发生的原因,则不论其是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本题中,A项中甲乙赌博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违法行为,赌资应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当事人,因此乙不基于这一行为获得利益,甲乙之间“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中的关系属于赠与法律关系,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中的意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因此也不属于不当得利。C项中,戊与己之间的合同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已经超出,根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已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合同约定还款的胜诉权,但是戊和己之间的实质债权关系仍然存在,只是不再受法律保护,形成所谓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认为由于超过合同期限,己所享有的债权归于消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C项中的行为不成立不当得利。
36.D【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记名股票转让后,应将转让情况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上。
37.D【解析】合同与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都是债的发生原因,都符合债的法律特点。即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另外,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属于债关系,因此合同仅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38.C【解析】乙的回复改变了合同的实质内容,因此不得认为是承诺,只能认为是要约。而甲的不作为行为不能推定为承诺,因此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乙不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39.C【解析】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机构组织承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如果合同仍然可以履行,当事人有继承人的可以由当事人的继承人履行。
40.A【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本题选A。
二、多项选择题
41.BC【解析】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缘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扩展解释和限制解释。因而,选项BC是正确答案。
42.ABCD【解析】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题中选项都体现了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方面的内容。
43.AD【解析】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我国作为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从维护国家主权出发,规定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对我国没有约束力,因而仍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考虑到在外国已经受到过刑事处罚,可以对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4.ABC【解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以下因素:(1)行为侵犯的客体;(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残酷,是否具有暴力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造成的后果状况,犯罪所处的时间、地点,也同样影响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3)行为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如是否为未成年人、罪过形式、犯罪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等。
45.C【解析】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这种特定的法律义务主要有三种: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其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其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本案中,甲并无救乙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其不救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
46.B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大部分应该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赠与、借用等非交易的无偿的民事关系也是允许的,只不过这些无偿财产流转关系不属于常态。
47.AB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48.BD【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性质和特点。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是拟制物,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具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所以A项中的说法是法人拟制说的观点。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所以B项正确。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所以C错误,D正确。
49.BC【解析】本题考查既得权与期待权、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解。本题中李某对王某享有的是一项合同履行请求权,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债权属于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同时该债权的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王某应该立即向李某交付牛,所以此项债权也属于既得权。
50.ABC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行为的形式。《民法通则意见》第65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所以C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可见该条文规定了民事行为的书面、口头、默示三种形式。A、B、D正确。
三、简答题
51.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而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52.答: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相对确定法定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分则条文只规定一种刑罚,并且只规定最高期限;(2)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刑罚,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高刑期;(3)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低期限,其最高期限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的刑罚幅度对有期徒刑规定有最高和最低期限;(5)规定援引法定刑。即分则条文规定,对某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处罚。采用这种形式的法定刑,是为了简化分则条文,但是,被援引的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必须与本罪的性质近似。
53.答: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实施破坏,已经或者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对此应"-3把握以下两点:其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期间”不是仅指正在行驶或者飞行过程中,而是包括已经交付使用,随时准备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其二,破坏的结果必须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里的“倾覆”是指翻车、列车出轨、翻船、飞机坠落等;“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局部受到破坏,以致使其完全毁灭或者不能正常使用。判断破坏的结果有无倾覆、毁坏的危险,一般可以工具破坏的手段有无危险性、破坏的部位是否是关系运行安全的要害部位等加以确定。
54.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
其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后者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其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后者的客体是单位财物所有权。
四、辨析题
55.答:(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当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4)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怀孕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一时并未被人发觉,待胎儿出生或者流产之后,才受到羁押审判的,不应当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也包括可以适用死缓。
56.答:(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地抱怨。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何时了”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本条是关于犯罪预备的特征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预备具有下列特征:(1)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3)犯罪预备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在通常情况下,对于预备犯都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8.答:(1)本条是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其目的是基于公平观念合理分摊责任,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2)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的出现,使得民事责任归属问题的法律原则变得越来越科学和公平。
六、案例分析题
59.答:(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但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李某对工具的性能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实现犯罪意图的工具,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行窃,被保安发现,其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因此,应当定抢劫罪。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既遂的犯罪停止形态。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本案中,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欲返回单位,用匕首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扶。李某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行杀害行为就被抓获,其行为成立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4)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其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行杀害行为就被抓获,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预备两罪并罚。
60.答:本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根据题意,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还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l0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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