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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料] 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试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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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19: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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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工》考前冲刺预测试卷(九)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l分,共40分)
1.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  )。
A.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比照中止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免除处罚
D.比照预备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我国刑法对从犯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是(    )。
A.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某甲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而伪造了护照、签证。某甲的行为构成(    )。
A.连续犯   
B.牵连犯
C.继续犯
D.构成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4.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这里所说的“不再犯罪”(    )。
A.仅指主动不再犯罪   
B.仅指被动不再犯罪
C.包括主动不再犯罪和被动不再犯罪   
D.以上答案都不正确
5.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三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四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五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第六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6.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其缓刑考验期应是(  )。
A.2年以下   
B.2年以上5年以下
C.5年以下
D.至少1年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其过去曾犯有贪污罪。对宋某的处理应当是(    )。
A.对贪污罪另行判决
B.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C.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从重判处
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9.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    )。
A.不得少于20年   
B.不得少于l2年
C.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
D.不得少于10年
10.行使减刑裁定权的机关是(    )。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D.劳动改造机关
11.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沦、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12.甲是一大型涉外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常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文件。在一次出国办公过程中,甲秘密会见该国的间谍组织(甲并不知道该组织的间谍性质)代理人,并且以高价将涉及军事秘密的商业文件出售给对方。甲的行为构成(    )。
A.间谍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侵犯商业秘密罪
13.某地质勘探队队长孙某将队里配发的手枪2支出租给他人使用,出租期间,租枪人并未使用这2支枪,孙某的行为应定性为(    )。
A.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   
B.不构成犯罪
C.构成玩忽职守罪   
D.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14.王某是某县公安局民警,在一次酒后不慎将装有警务配枪的手提包忘在酒楼而丢失。由于害怕受处分,王某未向单位报告枪支丢失一事,而是自己托朋友寻找。该枪支其实被无业青年陈某拾得,其在一次向朋友炫耀时,被派出所发现收缴。王某的行为构成(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丢失枪支不报罪   
D.无罪
15.被告人马某为制造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A股份有限公司有良好业绩的假象,以达到接管北京B通信总公司、发行10亿元可转换债券的目的,于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期间以签订虚假合同、利用借款进行循环转账等手段,编造出4项虚假利润来源,虚构公司1996年利润总额为5.66亿元人民币的事实,后授意被告人班某将此虚假利润编入1996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送交C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告人马某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班某等人配合D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虚编资本公积金增加了6.57亿元,于1997年1月22日、2月1日将上述两项数据在《证券时报》上公布,误导了广大投资者,严重损害A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造成股市混乱,扰乱了中国正常的金融秩序。马某和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B.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C.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似信息罪
D.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6.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应当认定为(    )。
A.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B.伪证罪
C.诈骗罪的共犯   
D.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7.被告人甲(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2001年6月7日,为“找点零用钱用”,将邻居王某1岁的儿子乙偷出,然后打电话向王某勒索8万元,在要求迟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杀害了乙。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
A.甲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B.定绑架罪
C.定故意杀人罪   
D.定敲诈勒索罪
18.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4000元   
B.30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19.甲某身为铁路派出所民警,一日在执勤时遇到其友乙某,乙某告知甲某其因犯杀人罪正在被追捕。甲某给乙某1000元钱,将乙某送上火车逃往外地。追捕乙某的公安人员赶到时,甲菜上前搭讪,故意拖延追捕的时间,使乙某逃脱。甲某的行为构成(    )。
A.窝藏罪   
B.包庇罪   
C.徇私枉法罪   
D.私放在柙人员
20.甲是国家机关的管理财务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收支凭证,将单位5万元公款从单位银行账户上提出来占为己有。一年后一次偶然的查账中,甲的行为败露。则甲贪污数额应该是(  )。
A.5万元
B.5万元加上银行的利息
C.5万元加上单位用5万元可能产生的效益
D.以上都不正确
21.下列有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存在
B.转包期不应超过承包经营期限
C.转包期可以由转包合同自由确定
D.转包不同于转让,转包后承包人仍旧是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
22.有关抵押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B.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C.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D.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
23.在下列情形中,(    )属于无因管理。
A.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
B.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料
C.甲拾得乙丢失的自行车,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自行车进行有效管理
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
24.下列行为债权让与有效的是(    )。
A.甲看乙困难将自己的五保户生活保障金请求权让与乙
B.甲请乙来做讲座,乙随便指派其学生丁代其前来
C.甲将自己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转让给第三人乙
D.甲将自己对乙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未经乙的同意,但已经通知了乙
25.甲向乙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么该合同的性质是(    )。
A.有偿合同   
B.实践合同
C.无名合同   
D.双务合同
26.下列合同中既属于无偿合同,又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
A.保管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证合同   
D.借款合同
27.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抛弃所有物是双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8.受约人拒绝要约后,在承诺有效期内又表示同意的应视为(    )。
A.要约引诱   
B.变更承诺
C.承诺有效   
D.发生新的要约
29.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    )。
A.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发包人承担补充责任
B.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C.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D.由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要责任
30.供用电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应为下列哪一项所述地点?(    )
A.供方所在地   
B.需方所在地
C.供需双方的中间地   
D.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31.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是(    )。
A.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B.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C.正当防卫致人损害   
D.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32.甲(成年人)对乙(8岁)说:“你敢砸丙家的玻璃吗?”乙闻言就砸烂了丙家的玻璃,并砸中了屋内的电视机。对于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
A.乙是行为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由乙承担
B.甲教唆乙砸他人的财物,应当由甲承担
C.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D.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3.下列情形,债务人不得提存的是(    )。
A.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已经死亡,继承人确定
D.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监护人
3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    )。
A.混同   
B.抵销   
C.免除   
D.解除
35.甲欠乙货款5万元,乙同时须付给甲2万元,现甲债务已经到期,而乙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甲欲抵销债务,那么(    )。
A.甲可以行使抵销权   
B.甲须经乙同意才可以行使抵销权
C.不得抵销   
D.乙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36.免除债的意思表示(  )。
A.可以撤回
B.不可撤回
C.特定物之债不得撤回,种类物之债可撤回
D.种类物之债不得撤回,特定物之债可以撤回
37.在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合同中,若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则谁得行使解除权?(    )
A.债权人   
B.第三人
C.债权人和第三人   
D.债权人或第三人
38.下列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C.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D.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发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39.下列关于合同债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债权是绝对权
B.合同债权是支配权
C.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D.合同的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等效力同时存在
40.融资租赁合同中,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    )。
A.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
B.出租人不可以转让给承租人
C.经出卖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
D.在不损害出卖人利益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者少选不得分。每题2分,共20分)
41.下列对教唆犯的认识正确的有(    )
A.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B.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与教唆犯一起成立共同犯罪
C.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D.教唆犯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42.法定的一罪包括(  )。
A.结合犯   
B.惯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43.处断的一罪包括(  )。
A.继续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44.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可能对下列主体中的哪一些产生影响?(    )
A.犯罪人   
B.被害人及其亲属
C.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   
D.广大人民群众
45.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式有(    )。
A.管制   
B.罚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46.下列财产可以为集体组织所有的是(    )。
A.宅基地   
B.森林
C.公共交通设施   
D.无线电频谱资源   
47.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    )。
A.有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
B.没有协议的,应当按照等分原则处理
C.如果是按照等分原则处理,则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和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
D.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48.王某原为某村村民,后来转到县城工作,随后其全家也均转为城市户口,王某在该村的四间草房由其兄居住。后来村里另行给其兄安排了宅基地,并将四间草房推倒,将该处宅基地分给了他人。王某得知后,多次与村委会交涉无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房屋虽是王某的,但地属于集体,集体有权处理其房屋
B.村委会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C.村委会如需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
D.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能物尽其用,况且王某已经为城市户口,无权再享有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
49.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    )
A.后设立的质权优先于先设立的未登记的抵押权
B.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C.质权优先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
D.留置权优先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
50.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台二手电视机卖给乙,乙一个月后付清货款。后甲得知丙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便将该电视机当场卖给了丙,但丙未付款。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要求将该电视机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电视机,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电视机
C.乙无权要求丙直接交付该电视机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三、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6分,共24分)
51.简述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   
5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53.简述相邻关系的种类。
54.比较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
四、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8分,共16分)
55.试从刑法的性质和目的角度,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56.“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每题10分,共20分)
57.《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试说明犯罪集团的成立要件,以及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
58.《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15分,共30分)
59.被告人甲,男,25岁,泰国人。
2002年7月12日,甲与朋友来中国旅游。7月21日,他在一饭店时就餐时与另一来中国旅游的外国人乙发生冲突,引起斗殴,被人及时劝开。但甲怀恨在心,次日晚7时当双方在该饭店再次相遇时,又相互对骂、殴打起来。甲手持事先买好的尖刀,冲向乙,乙被刺中,立即倒地。乙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对被告人甲是否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60.甲与乙、丙多次聚会并策划起草了“告同胞书”,成立了反动组织,印刷宣传文件,煽动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并物色发展成员。乙策动其好友丁参加反动组织,却遭到丁一口拒绝。甲、乙、丙三人害怕罪行暴露,遂密谋杀人灭口。一天,乙借故将丁骗到自己家中,事先躲在乙家中的甲、丙二人用准备好的尖刀将丁杀死,并拿走了丁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有人民币3000元。事后,甲、乙、丙三人又将丁分尸,投入河中。
问题:甲、乙、丙三人构成何罪?
《专业综合I》考前冲刺预测试卷(九)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解析】《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B【解析】《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B【解析】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题干中的情形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4.C【解析】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包括主动不再犯罪和被动不再犯罪。无论是主动不再犯罪,还是被动不再犯罪,都能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因此,特殊预防中的“不再犯罪”包括主动不再犯罪和被动不再犯罪,选项C符合要求。
5.A【解析】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6.B【解析】根据《刑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正确答案为B项。
    7.D【解析】《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A、B项正确。刑罚执行完毕前,既发现漏罪,又犯有新罪的,应该将漏罪与之前的判决“先并后减”,再将得出的刑罚与新罪“先减后并”,所以C项正确。由于“先并后减”总是在20年以内进行,而“先减后并”则有可能使执行刑罚时间超过20年,所以选择D项。
    8.B【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本案中的犯罪人宋某,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其过去曾犯的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正确答案是B项。
9.C【解析】参见《刑法》第78条第2款。
10.C【解析】参见《刑法》第79条。
11.D【解析】《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行为人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行使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所以A项不正确。《刑法》第81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B、C项不正确。假释期间,性质上仍属于刑罚执行阶段,而累犯是指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的情形,所以D项正确。
12.C【解析】选项A不正确,因为甲并不知道对方是间谍组织,甲仅仅是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组织,没有接受间谍组织任务的性质。选项B不正确,因为甲是将国家秘密卖给境外的机构组织,而不单纯是将国家秘密泄露出去,所以,甲的行为符合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选项D不正确,因为行为人所出售的是涉及军事秘密的商业文件,虽然同样也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但是相比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言,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处罚更重,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后者定性。
    13.A【解析】本案中,孙某所在的单位依法配备枪支,但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给他人使用,因此该行为触犯《刑法》第128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
    14.D【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成立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本题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王某虽丢失了枪支,也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所丢必的枪支被派出所及时寻获,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依法不构成丢失枪支罪。此外,其行为也不符合AB选项的罪名以及其他犯罪。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5.D【解析】在《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前,马某和班某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司法解释,该条新的罪名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本罪的主体须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显然负有该义务。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在本案中,马某和班某为了使公司达到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编造了虚假收入和虚增资本公积金数额,并将虚构事实写入相关财务报表,之后又在《证券时报》上公布,误导了广大投资者,这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第一个条件。二是提供了虚假的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财会报告的行为必须严重地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本案中,马某和班某提供的上述两项虚假数据在《证券时报》上公布,误导了广大投资者,致使股民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第二个条件。故马某和班某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6.A【解析】《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因此,选项A正确。
    17.C【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杀人“行为”,而非法院经审理后具体确定的“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在本案中,虽然不满16周岁的甲实施绑架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不构成绑架罪,似其因不法要求没有被满足而故意杀害人质,应认定其实施了《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这一规定应当视为只适用于已满16周岁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仍然只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成立绑架罪。所以,在《刑法》第17条对甲的刑事责任范围有规定的情况下,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18.B【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3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甲1997年3月诈骗他人4000元的行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选项B正确。
    19.A【解析】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是窝藏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前两种行为之一,其目的是帮助犯罪嫌
疑人逃匿的,就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必须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帮助的才构成窝藏罪。本案中,甲某明知乙某杀人被追捕,而为其提供财物,并拖延追捕人员的时间.故意帮助乙某逃脱,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包庇罪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行为,徇私枉法罪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务便利,私放在押人员罪要求帮助的对象是在押人员,本案中,甲某的行为不符合以上三种罪的要求,所以选择A。
    20.A【解析】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规定,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当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虽然这个批复历史比较久远,但是是合理的,一般而言不应将间接损失算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否则会无形中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1.C【解析】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以后,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但承包经营权仍然存在。因为承包人只能在承包期内转包,所以转包的期限要受到承包期限的限制。另外,转包不同于转让,转让意味着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关系,由受让人取代承包人的地位。而在转包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仍旧是承包人。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
    22.A【解析】《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A正确。B、C错误。对于D项,抵押合同并非一定是在登记时生效。应区分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立。
    23.C【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
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重要特征在于“无因”,即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在本题中,A、B、D三项中,当事人之间均存在着管理的义务,因此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C项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
    24.D【解析】债权的让与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转让的债权须具备可让与性。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债权主要包括: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本题中,A项,属于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B项,属于当事人间特别信赖关系的债权,也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C项,属于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让与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要件,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25.B【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26.B【解析】本题中只有赠与合同既属于无偿合同,又属于诺成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证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借款合同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27.A【解析】抛弃所有物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28.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因此,尽管受要约人又在承诺有效期内作出了承诺,仍应视其为新的要约。
    29.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7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B项是正确的。
    30.D【解析】《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因此,D为正确答案。
    31.C【解析】特殊侵权行为,是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A、B、D都属于特殊侵权行为。C项属于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32.B【解析】本题考查教唆行为和共同侵权。《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题中,甲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B。
    33.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01条,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致使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存,但是债权人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不适用提存。因此本题选C项.
    34.A【解析】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而为一,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消灭。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和债务,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方式。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债务,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方式。解除是解除债权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公司兼并属于混同的典型形式。
    35.B【解析】依《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题中,甲、乙的债务均为金钱债务,可以相互抵销。但是,甲对乙享有的债权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乙对甲享有的债权为已到期债权,故乙可以作为主动债权要求抵销,甲只能作为被动债权予以抵销,甲若主张抵销,必须经乙同意,否则,会损害乙的时效利益。
    36.B【解析】债务的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不得撤回。
    37.A【解析】本题仍是关于债的相对性的理解,尽管合同为第三人设定了利益,但是第三人仍没有成为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有合同当事人得行使合同权利,因此第三人不能行使解除权。
    38.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因此,D项是错误的。
    39.C【解析】合同债权是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因此是请求权。合同债权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即不具有对世性,因此,合同债权为相对权。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的效力,具备这些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但是,不是所有债权均具有这些效力,在有的情况下,债权会欠缺某项效力,称为不完全债权。因此,本题中A、B、D项都是错误的。

40.A【解析】《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多项选择题
    41.ABCD【解析】故意引起他人实施犯罪意图的人是教唆犯。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因此,选项ABCD都正确。
    42.AB【解析】根据刑法理论,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牵连犯属于处断的一罪,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
    43.BCD【解析】处断的一罪包括牵连犯、连续犯和吸收犯。继续犯属于实质的一罪。44.ABCD【解析】刑罚功能是指刑罚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特殊作用及社会影响。刑罚不仅对犯罪人产生影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功能。因此,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对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和广大人民群众都会产生影响。选项A、B、C、D都符合要求。
45.BD【解析】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而选项中属于附加刑的只有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所以,应当选选项B、D。
46.ABC【解析】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资源,不能为集体组织所有。
    47.ABC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90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48.AD【解析】自然人个人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依赖国家或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才能产生。农村居民依法建造、所有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房主只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依法不受侵害。本案中,王某虽转为城市户口,但是其在农村的房屋所有权还应受到保护。与此相应,王某虽非村组织成员,但村组织还是应该为其提供宅基地的继续使用权,使其房屋所有权得以保留和变现,如果村组织需要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并给予适当的补偿,无权任意拆除其房屋。
    49.AD【解析】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A项正确。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D项正确。
    50.CD【解析】甲与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条件,甲没有将电视机交付给乙,说明甲仍享有该电视机的所有权。根据所有权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能,甲有权对该电视机进行处分,将其交付于丙,因此甲与丙之间就买卖该电视机所订立的合同也真实有效,而且丙由于受领交付而享有了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先债权的原则,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电视机,也无权要求甲向丙讨还电视机。乙只能通过主张甲违反买卖合同,而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简答题
    51.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在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正在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人员实行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如果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威胁,是指进行精神强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还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任务的,即使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也构成本罪的手段要件。所谓严重后果,通常是指使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受挫,未能及时制止、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致使国家安全遭受损害的;致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漏网、脱逃的,等等。
    52.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有:
    其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其二,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款,而后者的客体是单位资金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53.答:相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通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及铺设管线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4)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5)因保护环境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6)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54.答: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以下不同:
    (1)二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并存的债务承担是产生新的债务负担。
    (2)二者主体变更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加入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无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4)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承担的范围一般与原债务及其从债务相同;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是由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债务。四、辨析题
55.答:(1)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严重恶性要求对累犯从重处罚。
(2)行为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要求对累犯从重处罚。
(3)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要求对累犯从重处罚。   
56.答:(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
(4)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1)犯罪集团的成立要件。所谓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条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②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③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③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58.答:(1)这是关于动产所有权移转须公示的规定。
    (2)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需要公示,而交付为公示的方式。就是说,当事人虽然就动产所有权移转的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尚未实际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转移。
    (3)所谓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由于在交付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移转所有权的协议,因而财产一经交付,便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①但因交付而发生的所有权的移转,要求交付行为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不能视为已经交付,不导致所有权移转,接受标的物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交付义务,或追究其违约责任。②财产已经交付,但是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移转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未成就前,财产所有权也不发生移转。
    (4)因交付而移转动产所有权,只是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一般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特别约定而排除这一规定的适用。例如,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买卖合同成立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财产,并视为财产已经交付。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所有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让予买受人,以代替交付。
  六、案例分析题
  59.答:对被告人甲应适用我国刑法。
  因为被告人甲是来华的外国游客,他持刀刺死另一外国游客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关于属地原则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有:(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特别规定;(2)《刑法》第90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特别规定;(3)《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4)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除了这些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之外,不论是我国的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的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故而对甲应适用我国《刑法》。
    60.答:甲、乙、丙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甲、乙、丙企图发展丁为成员,属于组织行为。其杀人行为是为了防止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败露,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实施行为所包括。事后获取丁财物的行为,属于“顺手牵羊”,在地位上从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颠覆国家政权罪所吸收。另外,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按照颠覆国家政权罪定性,也不至于放纵犯罪,所以对甲、乙、丙不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论处,而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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