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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物 权 一、物权的概念 (★★ 简答:概念和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 (一)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4、权利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定采任意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二、物权的客体—物 (★★ 简答: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二)特征: 1、非人格性:存在于人体之外。 2、主要限于有体物。 3、满足人类需要:具有使用价值。 4、具有稀缺性 能够为人类所支配。 三、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1、全面性:所有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3、弹力性:指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展或限缩。 4、排他性: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5、恒久性: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四、善意取得概念和条件 (★★★ 简答、论述) (一)概念: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二)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 五、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共有的形式: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三)共有的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 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个财产。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4、共有关系的形成基础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六、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3、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 (一)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八、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是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内容: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客体:他人的不动产。 4、目的: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有偿无偿均可。 6、不能为永久期限。 7、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九、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 (★★ 简答) 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制度,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2、产生依据:地役权依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产生,且地役权可以办理登记;相邻权的依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相邻权根本无须登记。 3、内容不同:地役权有偿无偿均可;相邻权为无偿。 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各方未必相邻,而相邻关系则必须以不动产的相邻为条件。 十、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 简单) (一)概念: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2、标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4、追及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行使抵押权。 十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十二、占有的物权法保护与所有权的物权法保护之间的关系(★ 简答 论述) (一)、权利行使的基础不同。 所有权的物权法保护的基础是所有权,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的基础是占有,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的保护是与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联系在一起的,是基于所有权的绝对性、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权利人享有所有权时,自然就享有了物权法的保护,实际上请求保护所有权的权利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赋予,而是所有权的效力或权能的自然体现。所有权的保护自始存在,即从取得所有权的同时就享有请求保护所有权的权利,而在所有权受侵害时,从“潜在”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成为可行使的权利。请求保护占有的权利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规定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权利体现于外部而产生一种救济性的权利。物权法上请求保护占有的权利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是法律的特别赋予,以使物的现实占有人能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秩序。 (二)、权利行使的主体不同。 请求保护占有行使的主体是占有人,包括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请求保护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是合法的所有权人。 (三)、保护效果不同。 请求保护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恢复所有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保护占有的目的在于稳定物之现实支配状态或恢复占有,而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具有暂时性,非终局性。所以请求保护所有权较请求保护占有更为有力。 (四)、举证责任不同。 所有权保护请求权人应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而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无需证明自己的占有具有正当权源,仅需证明自己的占有事实。因为请求保护占有的行使主体既可以是有权占有人也可以是无权占有人。有权占有人行使权利可能依据本权,也可能依据不可对抗第三人的债权性质的权利。占有是对事实和秩序的保护,所以即使是无权占有也应受到保护。从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对占有的保护较为有利。 (五)、诉讼上行使的程序简易不同。 所有权保护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应适用普通程序,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迅捷,其程序应力求简便,故占有保护请求权通常适用简易程序。 (六)、是否适用消灭时效不同。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神速、迅捷,如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已成既成事实,形成新的秩序,对此新的秩序的破坏有时并不妥当,因此法律往往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设定较短的期限,我国《物权法》规定为1年。此期限性质上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所有权保护请求权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受取得时效的限制外,其他权利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得随时行使。 (七)、保护方式不尽相同。 所有权的物权法保护方式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以及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而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式只有三种,即请求返还占有物、请求排除妨害占有、请求消除妨害危险。 综上所述,占有的物权法保护与所有权的物权法保护虽然都是物权法上的保护,但二者亦有不同之处,两者不能代替。在逻辑定位上,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应与所有权的物权法保护相并立。 十三、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 (一) 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是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的权利,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又称为实体物权;担保物权则不以对物的实体的利用为目的,而是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是一种价值权。 (二)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表明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一旦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三) 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由用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用益物权人取得与实现其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无时间间隔;而在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后,并不能立刻实现其权利,只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变价受偿权。 (四)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用益物权人如不占有标的物即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则不同,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可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 (五) 两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因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成为担保物权的代替物,从而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行使权利;而在用益物权,无论其标的物灭失的原因如何,用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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