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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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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6: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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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规范政法机关进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精神, 2008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兵团人事局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为全区部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304名(其中法院系统37名、检察院系统23名、公安机关226名、监狱系统14名、劳教系统4名)已退役和2008年拟退役士兵以及2008年普通院校毕业生,经过2-3年定向培养,定向录用到自治区县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1、驻新疆各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和从新疆入伍在内地服役的人员)符合招考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 2、2008年新疆户籍普通院校大学毕业生(含2006年、2007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新疆普通院校内地生源毕业生和在新疆服务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可以报考。 上述各类人员的学历应是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认可的学历。 3、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在职公务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三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有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1990年7月15日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3年7月15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拟退役和已退役士兵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报考本科班(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者亦可报名。其中,报考双语班的,应具备相应民族语言专业本科学历;报考专升本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学历;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还应符合附件二规定的条件)。 二、招考(培养)方式、院校和职位 (一)培养方式 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办法,合格后即到报考院校学习、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 1、专科教育 面向已退役士兵和2008年军队拟退役士兵,实行高中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二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给予专科学历。 2、本科教育 采取专科学历起点的专升本和本科学历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二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定向到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3、研究生教育 采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三年,在完成法学硕士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二年的法律专业和实务知识教学,一年在实务部门实习并参加司法考试,具备法学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二)招考(培养)院校和职位 详见《2008年新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表》 三、招考程序 报名与确认,笔试(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试(公安机关)、体检,考察,公示,录用。 驻疆各部队2008年拟退役士兵报考程序、办法另行规定。报名工作由新疆军区司令部另行组织。 (一)报名与确认 全部采用网络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 2008年7月18日8︰00时—7月 24日18︰00时(北京时间)。 2、缴费时间 2008年7月19日—28日(每天10︰00-18︰00时)。 3、报名方法 报考人员只能选报符合职位条件的1个职位,具体报名方法: 1)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网址:www.xjrsks.com.cn); 2)查阅《报名流程》; 3)签署诚信协议书; 4)如实填写《2008年部分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5)传送电子照片(证件照,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JPG规格20K-50K); 6)查询报名确认结果; 7)下载打印《报名表》(一式2份,面试时携带); 8)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缴纳报名、笔试等规定的相关费用; 9)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于2008年8月23 日10︰00时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下载确有困难的,可到自治区或所在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寻求帮助)。 4、报名笔试费 已退役士兵和普通院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规定,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参加教育入学考试每科23元(含每科报名费)。 具体标准:已退役士兵报考专科教育的每人合计95元,普通院校毕业生报考本科班的每人合计118元,报考法学硕士学位班的每人合计141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地州市以上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5、要求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职位条件、要求报名,凡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以及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所有考生均参加)和教育入学考试。其中,报考专科教育的考生只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教育入学考试: 1) 本科班:《民法》; 2) 法学硕士学位班:专业综合Ⅰ (刑法学、民法学); 专业综合Ⅱ (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3)笔试内容:笔试内容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7月15日新疆人事人才网、新疆昆仑网公布。 2、笔试加分 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的维、哈、蒙、柯、锡伯民族报考人员,可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笔试时间、地点和要求 (1)笔试时间:2008年8月30、31日, 30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上午9︰00-10︰3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下午14︰00-16︰30《申论》 31日:教育入学考试 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上午9︰00-11︰30 〈民法〉 法学硕士学位:上午 9︰00-12︰00 (专业综合Ⅰ) 下午14︰00-17︰00(专业综合Ⅱ) (2)笔试地点:乌鲁木齐市、喀什市、克拉玛依市。 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上述考试地点参加笔试。 具体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上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要求: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4、总成绩计算 (1)笔试总成绩计算 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为: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占50%。 报考专科教育的考生按公务员公共科目成绩计算。 (2)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 面试成绩×50% 5、笔试试卷命制:笔试试卷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用汉文统一命制。 6、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合格分数线根据考生笔试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兵团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兵团人事局统一确定,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笔试成绩不合格不能进入面试。 7、笔试成绩公布 2008年9月15日,笔试成绩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w.xjrs.gov.cn )、新疆昆仑网(www.xjkunlun.cn)公布。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3人(含3人)以下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人(不含)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 招录职位出现零入闱的情况下,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可按笔试成绩和规定比例择优进行调剂。凡招考职位已入闱,不再进行调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资格审查 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 3、资格审查时间、部门 2008年9月18日—9月20日,每天9︰30—18︰3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进行资格审查。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各政法部门负责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兵团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兵团人事局负责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人员,在自治区面试的基础上,按招录计划的1.5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 2、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2008年9月25日——9月27日, 面试地点:2008年9月18日10︰00(北京时间)起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新疆昆仑网公布面试具体时间、地点。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面试日程安排表》。 3、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需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面试费用40元。 (五)体能测试 1、报考公安机关、监狱系统人员,按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招考说明》(详见附件三)执行,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五)体检 原则上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按1︰1 .5的比例确定),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一)执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安机关招考说明》执行(详见附件二)。 体检不合格本人申请复查的,经自治区(兵团)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时间9月26日-28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下载)。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七)公示 自治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于2008年9月30 日—10月6日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新疆昆仑网公示。 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合格后,由自治区择优录用并向社会统一进行公示。 (八)录用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兵团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兵团人事局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各部队拟退役士兵录取通知发放方法另行规定),10月18日被录取人员持通知书及相关手续到培训院校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 四、在校管理、学习费用和毕业录用 被正式录取(用)的学生,到学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定向单位的自治区、兵团主管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训,在校期间按学生进行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学习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主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报考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并录用后,应有一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即入校时高中起点的10年,入校时专科起点的8年,入校时本科起点的5年,入校时本科以上起点的3年。 五、监督及其它要求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利害的,实行公务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兵团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兵团人事局另行通知。 七、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一)政策咨询电话: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五处:0991-2391408 (主要负责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机关) 2、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991-4696072、4685818 (主要负责公安、司法行政机关) 3、新疆兵团组织部、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0991-2890473 (主要负责兵团法院、检察院机关) (二)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0991-4660010、4650800 (三)监督电话: 自治区监察厅:0991--2392772 自治区纪检委驻人事厅纪检监察室:0991—4685841、4685809 附件: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二、公安机关报考说明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组织部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人事 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事 局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二 公安机关报考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1.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2. 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3.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 重度腋臭、头癣,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5.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6. 纹身者不能录用。 7.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8.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9.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三、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25″ ≤5′ 立定跳远 ≥2.2米 ≥2米 俯卧撑(限时1分钟) 30个 25个 (二)女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 800米跑 ≤4′20″ ≤4′40″ 立定跳远 ≥1.5米 ≥1.4米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23个 18个 浏览次数:268 页面功能:【推荐】【打印】【关闭】
发表于 2008-7-17 18: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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