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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西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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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6: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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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决定2008年西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724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数量 此次共招录724人,其中:法院系统22人、检察系统12人、公安系统660人、司法行政系统30人。 二、招录对象 (一)入伍前为西藏户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下同)2008年拟退役士兵和驻藏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2008年拟退役士兵。 (二)西藏户籍已退役士兵。 (三)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0年7月15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3年7月15日之后出生)。其中,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年龄为27周岁以下(1981年7月15日之后出生)。 5、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人民警察招录身高、视力等条件。 6、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学历。 7、报考本科班(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者亦可报考。其中,报考双语试点班的,须具有相应民族语言专业本科学历。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学历。 8、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且须为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不得报考。 9、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10、符合考录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4、参加我区2008年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公开考录并达到录取分数线的毕业生。 四、招录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8年7月18日—7月24日。具体时间为: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2、报名方式和地点 本次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名地点在西藏大明酒店一楼(拉萨市娘热路5号)。 3、报名办法 (1)拟退役士兵统一由总参谋部兵源局按照招考条件和职位要求,以不低于1:5的比例推荐报名。报名工作由西藏军区司令部另行组织。 (2)已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报名时间内进行现场报名。报名工作由区党委组织部、区人事厅组织。 4、报名所需证件及报名费 报名时,报考者须提供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退役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3张。 拟退役士兵免收报名费。已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报名时收取30元报名费。 5、报名资格审查 报名资格审查由区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负责。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6、领取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于2008年8月25日—27日到区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只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报考本科班的考生,还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笔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31日。具体安排为: 8月30日,所有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上午9:00—10:30)和申论考试(下午14:00—16:30)。 8月31日,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班的考生参加民法考试(上午9:00—11:30),法学硕士学位班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上午9:00—12:00)和专业综合Ⅱ(下午14:00—17:00)考试。 3、笔试地点 本次笔试只在拉萨市设考点,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4、公布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于2008年9月15日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xzjyzdzx.com.cn)上公布。 5、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三)面试 1、面试时间为2008年9月25日—9月30日。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藏族考生视情适当予以加分)。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按照1:1.5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四)体检和考察 1、面试合格人员确定为体检和考察人选。 2、拟退役士兵的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西藏军区相关部门负责。体检合格的人员,由体检医院提供体检合格证明。体检后即进行考察。偏远地区的士兵,可以由考官组委托士兵所在营或团的组织政工部门进行考察。 3、已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的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区党委组织部、区人事厅负责。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考察工作委托已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 (五)录取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录取人选。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招录计划的1.5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直接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事厅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五、学生管理与毕业后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分别与录取院校、区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应遵守学校各项规定。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统一派遣到区人事厅,由区人事厅按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后,派遣到原确定的定向单位报到。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予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六、服务年限 招录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的服务期限为:入校时高中起点的,不少于10年;入校时专科起点的,不少于8年;入校时本科起点的,不少于5年;入校时本科以上起点的,不少于3年。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91—6822095 附:2008年西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计划                            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2008年7月15日 浏览次数:32
发表于 2008-7-17 18: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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