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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2008年贵州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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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6: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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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规范政法机关进人机制,造就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2008年,我省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开展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为确保招录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2008年贵州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告》,以下简称《招录公告》。 一、招录原则 (一)招录有序。全省招录工作在省编制、组织、人事、教育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拟退役士兵的招录,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现役部队的统一协调下在军队内部进行。有招录计划的部门和单位,要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取,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相关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要依据有关政策,坚持充分体现程序公开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人员的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工作采取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考试的方式,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招录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照入学时确定的省内定向单位和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 (五)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和承担培养的政法院校,要严格按照招录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素质。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各定向单位要严格按照定向要求执行,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协议。 二、招录工作程序及招录政法院校、政法机关职位 (一)招录工作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定向录取的程序进行。 (二)招录培养学历层次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1.专科教育主要面向军队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实行高中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给予专科学历。 2.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学历起点的专升本和本科学历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3.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3年,在完成法学硕士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2年的法律专业和实务知识教学,1年在实务部门实习并参加司法考试。具备法学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三)招录政法院校及招录政法机关职位详见《2008年贵州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计划职位表》(附件一) 三、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校2008届应届毕业生(含2006年和2007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省面向士兵招收220名,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收94名(其中硕士研究生7名,本科第二学位81名,专升本6名)。 (二)招录报名的基本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的招生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2.报考大专层次政法院校职位的,只限于军队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报考。拟退役士兵为本省兵源和在本省服役的士兵。已退役士兵为本省户籍。须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及以上。 3.报考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层次政法院校职位的,限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08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含2006、2007年毕业,但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的未就业的高校本科毕业生),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也可报考。外省生源限在黔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08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及以上。报考硕士研究生职位的,还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法学专业本科学历。 4.年龄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报名年龄为25周岁以下(1983年7月15日以后出生)。报考其他职位的,报考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3年7月15日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应符合以下体检标准: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以上;C类职位,男性身高放宽到165CM以上;除身高和视力条件外,其他身体条件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6.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截止到2008年9月10日前不能提交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从7月18日8时至7月24日18时。 (二)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拟退役士兵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军务部组织推荐报名。 (三)网上报名流程 1.报考者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pta.gov.cn), 真实填写《2008年贵州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报名表》所要求填写的本人信息,上传本人JPG文件格式的电子证件照,由招录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网上审核。 2.《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导致影响录取的,由报考者本人承担责任。 3.报名资格审核由公、检、法、司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抽调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根据报考者填写的个人信息,严格按照《招录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网上资格审核,及时反馈报考者的审核情况。经审核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者,由招录单位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名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者,不予报名。 4.报考者最迟在1个工作日后可重新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本人审核情况。对已通过审核的报考者,可进行网上交费(报考者要事先开通工行或建行网上银行业务),交费成功后即视为报名成功,报名结束;对未通过审核的报考者,属符合报名条件,但因报名信息填写不清或不全而审核未通过的,报考者可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补齐后重新审核;属报考者不符合该职位报考条件,报考者可在报名时间内改报其它职位或退出报名。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27日。 5.报考者在2008年8月28日8时至8月29日16时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报考专科班的报考者只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报考本科班的报考者,还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报考者,还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试卷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命制、印制和阅卷。 (二)笔试类别和笔试时间。 1.笔试类别:报考专科班的为一类,报考本科班的为二类,报考法学硕士班的为三类。 2.笔试时间:全省统一笔试时间为8月30日和8月31日两天。具体类别和笔试时间和笔试科目为—— 一类: 8月30日上午:9:00——10: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二类: 8月30日上午:9:00——10: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8月31日上午:9:00——11:30《民法学》 三类: 8月30日上午:9:00——10: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申论》 8月31日上午: 9:00——12:00《专业知识Ⅰ》 下午: 14:00——17:00《专业知识Ⅱ》 (三)报考一类的公共考试科目按100%的比例计入笔试总成绩;报考二类、三类的按公共考试科目和教育入学考试科目各占50%的比例计入笔试总成绩。 各科笔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计算。 (四)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报考者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五)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六、资格审查 面试前,由省级公、检、法、司机关抽调专人对照《招录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拟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拟进入面试人员须按照公布的招录条件和要求,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008届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到所报考职位的省级主管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认。2006年和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并未就业的证明;已退役士兵须提供退伍证、学历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报考职位的省级主管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认。不符合《招录公告》规定条件的报考者进入笔试环节的,该报考者的成绩作无效处理。 七、面试 (一)确定面试对象。笔试结束后,省招录领导小组将根据符合招录资格条件报考者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不高于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同一职位报考者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 (二)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报考者总成绩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 %的比例计算(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四)未参加面试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考试录取资格。 八、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参加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者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本职位计划录取人数1:2的比例确定;报考硕士研究生职位的参加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者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本职位计划录取人数1:1.5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职位的参加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者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本职位计划录取人数1:1的比例确定。因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原因出现该职位空缺的,则按该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入体检程序。体检合格人数仍达不到招考计划数的,不再向下递补。 同一职位报考者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 报考法院、检察院机关的,体检按《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除身高和视力外,其他项目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报考者本人当场签字确认;报考者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报考者当场提出复查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体检结束后报考者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报考者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以上情况报考者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报考者认可检查和复查结果。 体检在省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 拟退役士兵的体检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含公安现役部队)分别组织实施。 (二)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考职位计划录取数(推荐数)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省级公、检、法、司机关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要严格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对考察不合格的报考者,取消拟录取资格。 考察不合格的,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列入考察对象。 九、公示和录取 经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取人员,由省招录办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中,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招录办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在体检、考察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录计划1.5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由省招录办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省招录办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影响录取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拟录取资格。 十、定向培养协议与管理 拟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须与定向录取院校、所定向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具体定向的政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定向培养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按协议签订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未取得毕业时应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自行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之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定向单位的要严肃处理。 招录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应有最低服务年限。入校时高中起点的,不少于10年;入校时大专起点的,不少于8年;入校时本科起点的,不少于5年;入校时本科以上起点的,不少于3年。 十一、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招录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录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招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录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 0851-6824280(贵州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督电话(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 0851-6828077(贵州省人事厅监察室) 十二、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省招录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附件: 一、《2008年贵州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计划职位表》 二、《2008年贵州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报名表》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浏览次数:375 页面功能:【推荐】【打印
发表于 2008-7-17 1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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