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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3: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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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讲,债务人怠于行使他的债权,给债权人造 成了损失,所以债权人行使主张权利,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只能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范围,因为次债务人欠债务人钱,债权人的债权还要从次债务人的财产里清算,所以次债务人拿出诉讼费用以后,就抵销了相当的部分债务,这个明白吧,所以最终所有的费用还是由债务人承担的,如果债权人只享有对债务人的10万债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20万的债权,那么债权人不但可以得到10万的债权,还可以得到必要的费用; 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只有10万的债权,则债权人只能得到10万扣除必要费用和诉讼费的债权,剩下的钱仍然向债务人追 偿; 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8万的债权,还是同样的道理,先扣除诉讼费(因为诉讼费是国家的收入呵呵),再扣除必要费用,剩下的钱归债权,而剩下的债务还是问债务人要, 不知道这样解释对不对,呵呵,做个参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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