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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清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有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叫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2005年8月28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九十条 对于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写明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清单上记明。 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该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我什么都不想说了,法条可以证明一切.不信的哈可以去白度上找法条看,司法解释我都看了.砖头样的法条,我容易吗??也没人鼓励下,郁闷啊.至于<公安基础知识>上的我也解释不了,但是上次发的贴是在李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上找到的,跟公基上的差不多,存在一式三份的情况,个人理解为编写公基的人参考了李光中的书,但是 从做的练习题上看还是一三份的为主.有没有那个权威人事来解释哈啊,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要是那位觉得我找的不全可以跟我讲,我在去找啊。法律人不怕哭 ,不怕累。
[ 本帖最后由 050401017 于 2008-6-3 18:35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