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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没有涉及到因为今年有改动~
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国王路易十六的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
1790年法国根据《人权宣言》建立了市政警察。
1801年拿破伦执政,建立了巴黎警察总局。
英国在中世纪就有治安法官制度。
针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和治安问题的严重化,1829年英国首相威宁顿公爵说:“一个政权要依靠军队来维护国内秩序是很危险的,应组建一支不同于军队的、集中的、有力的警察队伍。”同年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皮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
19世纪末期,中国许多地方开始试办警政。
1898年,湖南巡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此后,清政府先后在保定、天津等地创办“巡警局”、“警务学堂”、“巡警学校”。
1905年,清政府为了维持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统一控制和领导全国的警察机构,在北京建立了“巡警部”。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
1927年,蒋介石为了残酷镇压革命活动,迫害共**人和革命群众,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不惜耗资扩充警察机构,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同时,设立了庞大的特务机构。
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
1927年12月,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这是中国共**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
1931年4月,中央特科负责人之一的顾顺章在武汉被捕叛变,出卖了党中央、中央特科及有关领导人。中央特科打入敌特机关内部的钱壮飞同志抢在敌人行动之前将顾顺章叛变的情况报告了党中央。周恩来同志据此采取断然措施保卫了党中央的安全。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机关。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在建立民主政权的同时,公安机关也随之建立。
为了维护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市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
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研究解决了统一全国公安组织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问题。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1944年9月,毛泽东为了纪念为革命而牺牲的张思德同志,专门写了一篇题为《为人民服务》的文章,对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了重要阐述。
1945年4月,党的七大在延安召开。毛泽东作了《论联合政府》的报告,指出:“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着巩固共**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九个城市进行了边防职业化改革试点,由兵役制改为职业制人民警察。
第四章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1950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对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的指示中说:“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
第六章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卷中注明。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又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法律、职业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
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督
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监督条例》,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权、权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安部于1999年6月10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建立警务公开制度。
2000年3月11日,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中,赋予了“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投诉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新职能。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公安部又于2000年2月26日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电话投诉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并于1998年7月22日颁布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具体规定了特邀监督员的条件、职责、职权和监督工作要求。首批聘请了31名特邀监督员。
第八章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1994年,公安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和阐述,并在全国公安系统颁布实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发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2003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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