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BBS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卓美眼科专家帮你顺利入警
查看: 1171|回复: 20
收起左侧

[坛友交流] 备考每日一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26 18: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110BBS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甲乙二人合伙开办一饭店,聘请李大嘴掌勺。在李大嘴做菜时,因疏忽大意,误将不能同食的两种食物做成菜,造成顾客食物中毒,则(    )。
A. 应由甲、乙和李大嘴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B. 应由甲乙二人个各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C. 应由李大嘴对第三人负主要责任,甲、乙对第三人负次要责任      
D,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12-6-26 18:26: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低调~奢求 于 2012-6-26 18:31 编辑

如果选D的话,是雇员造成的赔偿由雇主承担吗?

点评

答案我不知道,但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27 11:10
站长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494920
关注招警、公务员考试最新考试信息考试动向从关注站长微博起步
点击举报违法不良信息,奖励论坛积金币www.110bbs.com
为响应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110BBS特别推出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专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6 18:26: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D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6-26 20: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犀利哥不是文综吗,民法也很强啊

点评

去年文综今年转民法了,强人称不上,无名小卒一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27 07:5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6 20: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D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6 20: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D...楼主对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6 20: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D,雇主替代责任!我大学论文就是这。

点评

大学没学吗????  发表于 2012-6-27 08:53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学没...  发表于 2012-6-27 08:5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6 21: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D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6 21: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a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6 21: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B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6 21: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错了是D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6 23: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d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07:57: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琪1989 发表于 2012-6-26 20:14
犀利哥不是文综吗,民法也很强啊

去年文综今年转民法了,强人称不上,无名小卒一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08:28: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轻舞飛扬灬 发表于 2012-6-26 23:29  d

你来了哟。

点评

呵呵,来凑个热闹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28 20:4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11: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我不知道,但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11: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D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0: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侵权责任法出来以后,那个解释好像相关用处就不大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2: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a么,重大过失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8 07:44: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有些法条,和后来新颁布的法律都有冲突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8 08: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D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8 20:4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来凑个热闹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无图版|110BBS ( 豫ICP备2020034528号 )

GMT+8, 2024-11-18 16:32 , Processed in 0.18025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