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BBS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卓美眼科专家帮你顺利入警
查看: 6729|回复: 30
收起左侧

[经验共享] 政法干警民法真题与复习方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17 09: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110BBS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序  言
                                              ——怎样突破130               
一、本书的由来
政法干警招考以来,本人一直教授政法干警民法学课程,讲授的内容严格依照大纲。授课之余,逛书店浏览各种版本的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感觉良莠不齐,满意者寥寥,主要缺陷如下:
(一)不符大纲
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0-2011)版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全书分为七章: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与继承法、公司法、经济法。与大纲相比,多了公司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缺少收养法。这还仅仅是形式上,从内容看,全书202页,去除附录法条仅108页,内容简到极致,完全不适合备考,说严重些,有误人子弟之嫌。该社今年再版,做了少许修改,分为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民事责任六章,仍执着地保留已经不考的知识产权,反而删除考核的婚姻家庭,缘何如此,百思不得其解。
(二)不适合备考
更多的教材,还是形式上力图和大纲一致,但内容上还是问题颇多,集中表现为不便于考生备考。首先,内容不全,概念特征表述不准确,2011年考核简答债的转移,很多教材竟无答案。其次,学术有余,通俗不足,语言风格为标准的本科教材风格,对于从未接触过法律的考生来说,读懂教材并非易事,何谈背诵记忆。最后,针对性不强,考生无法从书中了解,哪些作为简答论述掌握,哪些仅仅作为选择掌握,也无从了解简答、案例的答题方法,而这些确是考生最为需要的。
基于此,本人以自己的讲义为蓝本,适当丰富内容成书。2011年,考生用后,反应良好,今年结合考生意见,修订再版。
二、本书的特色(一)定位130分以上
定位130分以上,首先是考生的需求,学员询问最多的就是怎样才能使民法的考试成绩能大幅提高,超越130分。如是,能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其次,缘于其可行性。本人认为,短期内突破民法,考出好成绩完全是可能的,这取决于民法本身以及考试的特点:其一,民法理论博大精深,学精不易,但其内容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为考生理解民法的理论提供了很好的现实基础,其二,从其考试特点来看,为短期突破提供了可能,首先,考题本身不难,考生无须纠结复杂的民法理论,只需了解基本概念理论即可;其次,从题型来看,选择较易,考生最为头疼的是简答论述和案例,换句话说,掌握了简答、论述、案例的记忆、答题方法,突破130分,触手可及。本人以为简答、论述、案例有规律可循,因此,本书定位指导考生如何突破130分。
(二)指明方向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就是不知道该知识点是否考核或者是以什么样的题型考核,对此,本书对可能考核的内容及以何种题型考核按重要性程度予以醒目标注。未加标注,仅作为选择简单了解即可。
(三)通俗易懂
除却需要记忆的简答和论述外,本书内容的讲解尽量通俗,并对帮助理解的重点内容予以标注,以方便考生快速理解。
(四)知识点附例题
一般的教材或无习题或仅在章节后附题若干,前者考生达不到练习效果,后者,考生难以迅速理解知识点。本书在各重要知识点下紧附试题,从题中寻找考核的方向,帮助考生轻松理解考试内容。
(五)到位的题目解析
一般教材的解题套路是,“根据某某法第某某条的规定……,因此,本题选……”。此种解题方式,容易让考生误解,误以为非熟背法条不能解题,难以举一反三,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本书习题,讲解重在提示考生解题思路,事半而功倍。
(六)实用的答题技巧
本书重在提高考生的简答、论述的背诵方法以及答题技巧,尤其针对案例题,提出简单易行的“三步答题法”,能迅速提高考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三、民法大纲之分析 (一)民法的考察目标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选择、简答)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案例)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
从其考核目标,我们可以看出其重点首先在于民法学基本概念、基本民事权利,这也是选择简答的重点;其次,考核目标还指出考核“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对这种能力的考核主要通过案例来实现。
(二)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从考试时间来看,两个半小时来完成一张民法试卷无疑是充分的。从分值来看,150分的分值及其在整个政法干警考试中所占的50%的比例,使我们不容小觑,从某种意义上讲,得民法者得天下。民法决定了考生能否通过笔试,是拉开最后分值的一个关键。
(三)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占20%,物权占20%,债权占20%,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占20%,民事责任占20%。民法理论大的方面可以分为总论、权利论、民事责任三部分,总论又可分为主体论、行为论,权利论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民法没有绝对的重点非重点,甚至可以说,民法的每个部分都是重点。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35题,70分。简答题330分, 论述题 1 20分,案例分析题 230分。选择题易得分,考生差距往往在简答、论述以及案例。
三、突破简答、论述
简答和论述共占分值50分,举足轻重,考生问题有二,一是记不住,二是记不全,三不知如何解答。下面简单和考生交流一下
(一)如何记忆
1.如何记忆概念
在简答论述试题中,往往首先需要我们对涉及的概念进行表述,前文所说,我们不需要单纯的机械记忆,那样容易遗忘,不牢靠,我们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除此之外,也要学会分析,民法概念定义的特点。当然,所有的分析只是为了我们能轻松记牢一些东西,并非另外学习新的理论。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民法概念的特点。
1)权利类概念
试举一例,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一般而言,概念定义的方法为:种差+邻近属概念。就本概念而言,“权利”为物权邻近的属概念,“直接支配和排他”是物权和其他权利的本质区别即种差。这样我们就能串起物权的定义。以此类推,权利类概念大抵如此,一般包括三部分,1.权利主体:谁享有权利;2.权利客体:对什么享有权利;3.权利内容:享有什么权利。
2)制度类
试举一例,宣告失踪制度,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定义方法:是+本质特征的描述+大概念。就本题而言“民事法律制度”为宣告失踪的大概念,申请加宣告为其本质特征,其本质特征和权利类不同的是其为一个动态的描述过程。只要我们了解理解宣告失踪的过程,即能表述出其概念。
2.如何记忆特点、构成要件
我们先看一下去年(2010年)的考试真题:
1.简答法定抵消的条件
2.简答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条件
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德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4.试论债的法律特征
不难看出,要求我们阐述概念、制度的条件、特征类试题很多,如何记忆此类试题,当然首先仍是在理解基础上记忆,除此之外,仍需提醒考生两点
1)特点、要件即概念的分解
考生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一个规律,那就是一个概念的特点往往就是把概念分解开来,那么每一部分就是他的一个特点。试举一例:代理的特征。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①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不难看出第②③④无非是概念之分解,①和④没有什么太大区别,由此可见,我们只要掌握记忆了基本的概念,很多特征类试题会迎刃而解。
2)总结特征、要件的核心内容
考生往往还会反应一个问题,那就是记不全,答题时知道应该有四个要点,但只能想起三个,另外一个,无论如何想不起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记住核心要点。试举一例:物权的特征。
①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②权利效力范围: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③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行为)。
④权利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⑤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定采任意主义。
⑥权利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对于本题,简答,论述都有可能出,很多考生喜欢大段大段地背内容,其实大可不必,本题只需记住“性质、效力范围、客体、效力、发生、保护”十四个字,那样就不会出现遗漏要点,至于具体内容,只要理解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按照自己的理解,可以组织语言表述出来。
(二)如何答题
也就是在试卷上答多少内容,简答和论述有些不同,简答的要义是简简单单的回答,一般来讲,首先,表述概念,再根据要求简要回答特点、要件或效力,切记,不必做过多解释即可得满分。与简单相比,论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和简答相区别:第一,论述的答题范围较简答题多,比如简述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和试述宣告失踪,前者为简答,只简要回答要件,而后者为论述,除了要件还要回答法律效力,宣告失踪的撤销;第二,即使简答和论述的要点相同,论述则必须有必要的解释,解释要点的含义,考生切记,对论述千万不要写上要点完事大吉,这样很难得高分。某种意义上讲,论述题,重在有解释,而怎样解释,如何措辞,反而并不重要。因此,不建议考生大段的背诵论述题,意义不大,事倍而功半。重要的还是要点部分,至于解释内容,考生大可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
四、备考方法  
第一步:通读教材
本教材已经指明考点,通读教材的目的是理解教材内容,并根据所附习题加深理解,这一步重点不是记忆而是理解,所以,可以适当记忆基本概念,但不强求。
很多考生往往认为学好民法就是有好的记忆力,背过一些概念就可以了,此种方法不可取,也很难取得高分。首先,考生备考往往受时间所限,备考时间短,还有其他科目的备考,很难拿出大块的时间来背诵。其次,从记忆的规律和考生的反应来看,背完之后极易遗忘,在考场上紧张的气氛下,往往容易脑子一片空白,记忆的东西,忘到九霄云外了。当然必须承认,学好民法需要一定的记忆力,一些主观性试题,就需要我们去记忆。但是,我们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通俗的来讲,要明白这个制度、概念讲的是什么东西,能和具体的事例联系起来,唯有理解了,才能内化为我们自己的东西,也才能记忆牢靠。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体系庞杂,但考生心中最好能有一个整体的框架,即心里清楚,民法包括哪些东西,他们之间有什么关系,这样才能融会贯通。民事法律关系是贯穿民法的一根红线,所有的枝枝蔓蔓都挂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上。
第二步:记忆
完成第一步后,可以把可能的简答论述集中记忆,原因有二:一是自己的理能力加强了,记忆更便利;二是看完之后就会发现,对比是很好的学习方法,把相似的概念、要件放到一起,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考前,需要重新回顾记忆一遍。
第三步:练习
本步骤重点练习答题技巧,考生尤其熟读最后案例的解题技巧,按“三步答题法”解答所碰到的案例题。至于练习多少,因人而异,本教材附一定习题,倘时间精力允许,可再选择题做。至于练习什么,本人感觉各机构出的练习题,良莠不齐,答案也难以保证,因此可选择考试难度相当的自考民法学、民法原理和实务和专升本民法考试题。这些资料在网上可以轻易搜到,选择2005年之后的即可。司法考试题不建议考生去做,司考和我们的考试差异性很大,有些司考题可以借鉴,但考生没有鉴别能力,所以不若不做。
最后,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误,望考生多提建议、意见以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本人联系方式为:新浪微博——罗红军的微博;QQ——611524263;邮箱——lhjun2008@126.com
发表于 2012-6-17 10: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无处不在呀     O(∩_∩)O~
站长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494920
关注招警、公务员考试最新考试信息考试动向从关注站长微博起步
点击举报违法不良信息,奖励论坛积金币www.110bbs.com
为响应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110BBS特别推出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专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17 11: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17 16: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谢谢楼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17 19: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好丰富,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17 19: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好丰富,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17 19: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好丰富,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17 19: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好丰富,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17 19: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好丰富,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17 19: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好丰富,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1 10: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18: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书在哪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19: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书的名字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0: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9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0: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9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0: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6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0: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6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0: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0: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9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0: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9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0: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9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0: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9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0: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0: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6-27 20: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9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无图版|110BBS ( 豫ICP备2020034528号 )

GMT+8, 2024-12-27 23:17 , Processed in 0.164062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