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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通字〔2008〕6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印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 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考察和政审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 考试入围、 体检合格人员。 第五条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 第七条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和政审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第九条考察和政审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审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和政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应在考察和政审期内作出。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司法拘留的; (五)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七)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九)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十一)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十三)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第十一条考察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二)向考察和政审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四)查阅考察和政审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考察和政审结束后,对考察和政审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的公??或上级公安机关可会同招录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直系亲属特指父母(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近亲属特指同源于父母(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母,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父、姨母。 第十七条转任、调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其考察和政审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1995年5月17日发布的《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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