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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建议] 快开学了~按照天哥的说法~我这个版主也能转正了~附上整理版民法版版规~送凡哥,峰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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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2: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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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交流区是政法考试中具备特别意义的版块,政法考试中,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已经深入人心。为方便民法交流区的管理,提升民法交流区对备考坛友的帮助以及学习效率,特对本版块推出如下版规。

民法交流区发帖规定。
1、求教问题贴的标题要体现提问内容(这样便于网友检索以及快速解答,同时避免了重复发贴,没人解答的情况)

不规范示例:
·高手请进
·求助
·这个题怎么做
·请教各位
……
请在标题中将问题的主要内容明示。否则将被删除并扣分

2、技术贴,资料贴免费发布视内容会给与加分,贡献,高亮,精华等奖励措施。如果收取金币则概不加分~


民法版删帖规定:

1、110BBS论坛公约规定删除的帖子

2、今后在民法版区发布未经站长,总版,或版主认可的QQ号交流群,一律视作广告删除并扣500积分、积分不足者永禁ID!  

3、其他与民法无关的帖子如调查、表达自我想法等予以删除。

4、求题,跪求等字样的帖子,求资料、答案、软件的 帖子也都将删除!

5、开贴送分等与民法讨论毫无关系的水贴一律删除,严重者封号处理!

为体现对发帖者的尊重,本版禁止简单的以纯表情作为回复,所有的纯表情帖以及无意义字符+表情帖,一律被视为灌水,将做删帖扣分处理。同大多数论坛一样,我们拒绝任何没有诚意的灌水回复帖,包括 纯字母帖、符号帖、纯引用帖、同义字(词)重复帖、明显灌水用词帖等一切无实质内容文字回帖。
操作标准:
1、发送纯表情帖、纯引用帖内容
2、发送无意义字母、数字,包括无意义字母的非标准简称,比如:3Q,thx,Orz,3ks……  
3、多次发送无意义内容回复帖
A、短时间(1小时)内在同一主帖内连续回帖5帖以上(含5帖),且回复无实际内容,造成版面大面积被同一ID的帖子所占据的行为,有实际内容的或者对于不同对象的回答不算在内。  
B、短时间(1小时)内在同一主帖内连续回帖5帖以上(含5帖),但是被其他人的回复截断的,且回复无实际内容。
符合上述1-3条者,删帖扣分,情节严重者予以不同程度的禁言。  
4、无意义版聊
无意义的版聊,在等分、等待考试等特殊时期,尺度会适度放松。
违反者,酌情进行删帖、扣分、禁言处理。  

广告贴、谩骂贴的处理
1、本版块禁止一切形式的广告帖,商业广告,介绍其他网站、论坛的帖,都视作广告帖;
A、在帖子里发放广告,一经发现,永久禁言处理。  
B、在帖子签名、头像或个人资料(含ID)中等出现任何形式广告的,提醒其3天内清除,沟通无效者予以永久禁言。
2、论坛里严禁使用不雅文字、恶意方言、谩骂、恶意中伤、做人身攻击等字眼。 站短内如出现这类攻击行为作类似处理,可以以截图为证,一经发现,扣分删帖处理。多次违规者禁言。引发恶劣影响者永久封ID。

对考试公平性,政府部门评价性质贴的处理
1、间接评价比较政府的
      比如说xx省好啊,比上海、北京透明啊,公正啊,没有户口准入问题啊……一个劲的说人家好,bs另一边的,可以认定间接批评上海、北京政府。
2、注意方言或者自己发明的语言来表达对于内定人员的称呼等代称不公平问题的。
      比如:萝卜、纺锥状含高纤维素的某种食品…… (这个可以部分允许在跟帖里出现,不能在主题帖中出现,具体情况由版主确认。)  
第一次发现删帖或者直接锁帖处理并警告,不扣分;情节严重者予以不同程度的禁言。

如果对本版块版主处理有疑问者,请移步【公告/建议/表彰/举报】版块进行投诉,本版块概不接受此类内容。


请您务必抽出时间来看一下本版版规,并遵循本版规发贴,如果您多次违反版规发帖,我们很有理由认为您很不利于论坛良性发展,并采取相应手段,为了您也为了本版区的良好发展,请您务必注意发贴格式,谢谢合作!





暂时就这样吧,如果各位大佬同意,我会在民法交流区试行,并随时改进。马上民法交流区就开始热闹了,可是俺也要开学了而且东区米有个人网络,愁~~~~只能尽量抽时间出来对版块进行维护。还望众大佬闲暇之余,代为出手维护!

发表于 2012-4-9 12: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孤峰 于 2012-4-9 12:55 编辑

占沙发  再看    详细的已QQ楼主修改

至于问题贴  会有措施  
新帖前面标识{待解决}
回答后标识{已解决}由版主操作
站长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494920
关注招警、公务员考试最新考试信息考试动向从关注站长微博起步
点击举报违法不良信息,奖励论坛积金币www.110bbs.com
为响应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110BBS特别推出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专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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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2: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才是民法强人

点评

何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4-9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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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2: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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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9 12: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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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2: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太严格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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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孤峰意愿 已做修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4-9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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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9 13: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kenneth 发表于 2012-4-9 12:54
有点太严格了吧

按照孤峰意愿   已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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