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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错案责任终身制追究办法》即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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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8: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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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在全国率先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

核心提示

“不管过多长时间,不管人走到哪儿,法官只要判错案,就要一辈子承担责任。”

4月5日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省《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这项举措在中国属于首创。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意味着我省高院将在全国率先给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戴上“金箍”。根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今后无论法官升迁或者退休,都将为判错的案件承担责任,判错案将受到免职、撤职、通报、追责等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韩雪

A

背景

赵作海等案,促使错案追究制度出台

昨天,省高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宏昌给记者解读了我省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的背景。

为强化法官的办案责任意识,1998年8月26日和1999年9月,最高法出台了《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省高院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但措施出台至今已有十三四年,部分内容因法律法规修订及执法环境改变,导致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性质,有的法院进行了追究,有的法院不予追究;责任主体不明确,相关责任人难以确定。

特别是近年来,法院系统的错案不断出现,先后见诸媒体、获得纠正的有佘祥林错案、赵作海错案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今年全国及省“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对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要求完善和落实错案追责制度。

为此,我省法院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完善对法官办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经过调研,最终形成了目前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B

解读

谁有决定权,谁负主要责任;下属出错,主管领导有责

王宏昌说: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建立“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促使法官小心谨慎行使手中的司法权,给法官一个“金箍”,促使他们不犯错误、少犯错误,力求通过完善的制度,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

据悉,《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分为六章23条,分别规定了错案追究制度设立的目的依据、错案的概念及认定、实施错案追究的机构以及追究的原则。为避免出现错案后不知向谁追究责任,《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规定错案责任承担原则是:谁有决定权,谁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者负次要责任;下属出错案,主管领导有责任;对错误决定持反对意见者不负过错责任。对于经过认定属于错案的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承办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同意错误意见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直至院领导的责任。

对一些案件来说,虽然办错了,但当时没有被发现。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种种原因被发现是错案,当事法官可能已经提拔、调离、辞职或退休,致使责任追究长期搁置,不予处理,实际上已经免除了错案责任。法院将通过设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的条款,进一步明确错案责任人在调离原单位、辞职、退休等情况下如何追究责任的程序。即对明确认定为错案的,原办案人员什么时候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为充分发挥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作用,确保《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落到实处,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对应追究责任的在职工作人员,法院将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或党政纪等处分。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其他法院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法院通报,由该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对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C 细则

七种具体情形定为责任错案

在如何界定错案上,王宏昌表示,当前法院案件数量多,法官办案压力大,在一定程度上出错不可避免。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建立了二审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就是为了纠错。如果错案是由于法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是必须从严追究的。为了不让法官背负着一定的思想负担,在错案标准的界定、错案范围的涵盖上要力求严谨慎重、规范有据,既要能防止法官违法、枉法去办错案,同时又保护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不影响法官办案积极性。

按照规定,对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将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D 观点

强化法官责任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

错案终身追究,是我国法院系统第一次尝试。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首次提出河南将尝试对判错案法官进行终身追责。此语一出,便立即引起媒体热议,很多媒体给予了积极评价,但也有媒体担心这会挫伤法官的办案积极性。

很多学者积极评价说:河南“天价过路费”案件主审法官助理审判员职务被免、调离审判岗位,刑一庭庭长被免职;赵作海案,因为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中,赵作海9次供述杀人,所以法官就认为赵作海杀人无疑,赵作海的翻供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都被认为属于狡辩,不予理睬,这种有罪推定的做法要不得。让人欣慰的是,河南高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的法治之举鼓舞人心。事实证明,对错案进行纠正,不仅不会损害司法的权威,而且会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而《新民晚报》则评论说: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办第一件案件起,法官头顶终身都会悬着一把锋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由此,又怎会不小心翼翼、如履薄冰? 河南出台这一制度,彰显了民意的呼声和要求,这对于进一步强化法官责任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标杆意义。


发表于 2012-4-6 08: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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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09: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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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0: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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