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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少年救人身亡 父母向获救者索赔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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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09: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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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8日,巩义13岁少年范乃方为救两个落水同伴,献出了自己的生命。范母因此遭受精神打击而一蹶不振。为让家人得到一点心理安慰,范乃方的父亲将儿子所救的两名同学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4万元,以补偿因儿子身亡而造成的损失。昨日,巩义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救人:13岁少年救出俩同学后丧生
2009年6月18日,正值暑假。当天下午3点多钟,巩义市孝义镇孝北小学六年级学生姚某、程某等9位同学结伴到石河道生态园新兴大桥北侧的一个拦河坝旁玩耍。同来的范乃方坐在河岸的石头上,看着同学们玩耍。
突然,最前端的姚某、程某不慎滑入水中。被水淹没时,两人挣扎着大喊:“乃方!救我!”不识水性的范乃方听到呼救,顾不上脱掉鞋子、衣服,毫不犹豫跳进水中,用双手同时把两个同学托出水面,艰难地向岸边移动。没移动多远,姚某从范乃方手中滑落,范乃方只好先把程某送到岸边。他随后返回,耗尽最后一点力气把姚某推向岸边,却再也没有露出水面……
现场的同学大声向行人求助,闻讯赶到的行人纷纷下水寻找,约半个小时后,范乃方被救上岸,但再没睁开双眼。
索赔:家人遭打击,要求被救者赔偿
事发后,经调查、确认,巩义市公安局授予范乃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巩义教育体育局、巩义少工委等单位追授范乃方“优秀少先队员”荣誉称号,郑州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其“见义勇为好少年”称号。
尽管如此,范家仍无法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走出,范乃方的母亲因遭受打击而一蹶不振。事发后,被救者和范家也很少联系,为让范乃方的母亲得到心理安慰,范父今年4月15日向法院起诉姚某、程某,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4万元,以补偿因范乃方救人身亡所造成的损失。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范乃方为救人身亡,两被告作为受益者,应予适当补偿。原告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偿。
争议:少年见义勇为该否奋不顾身
对于此案,有人认为,政府已给救人者授予了荣誉称号,家人再提赔偿有损范乃方的形象,也有违他当初救人的本质。但有法律人士认为,范乃方的死给家庭带来沉重打击,其家属要求赔偿,从法律上讲不应有异议。获救者不仅应该感恩,还应在经济上给予补偿,这对死者家属也是一种安慰。
不过,针对此案,有人认为少年救人丧生,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在教育孩子有正义感、敢于见义勇为时,更要教会他们正确掌握处理问题的方式与方法。“按照传统意识和社会公德,见义勇为要不顾一切。如今时代不同了,教育也得结合实际。现在,老师应首先告诉孩子,遇到危险的时候,想办法保全自己。”
发表于 2011-10-13 09: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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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09: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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