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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河南男子3次举报逃税获1元奖 法院称合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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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22: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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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家拒绝提供发票,河南洛阳市民任乐亮向当地国税局进行举报。一个多月后,任乐亮收到了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寄来的特快专递,里面是举报案件涉及的200元发票和一张写明奖金为“壹元整”的《领奖通知书》,通知他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税务局领奖。   “我为了这个举报,4次向领导请假,冒着30多摄氏度的高温,3次往返税务局,花费多少且不说,就是去领这个1元钱的奖,来回公交车费也得3元。”任乐亮苦笑着说,“给我一封表扬信也行啊。你说,这1元钱的奖金到底是对我的奖励还是侮辱?这又如何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偷税漏税?”
  为了讨个说法,得到1元奖金的任乐亮将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告上法院,要求税务局重新作出奖励决定。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国税局的奖励决定完全合法。
  1元钱的护税奖金到底如何产生?合法的奖励为何却伤了举报人?记者近日赴洛阳进行了调查。
  举报人:多次奔波换来1元奖励
  任乐亮在接受中国青年报(微博)记者采访时说,今年5月11日,他到洛阳市西工区赛博数码城一家商铺购买电脑椅。“商家开价220元,最后以200元的价格成交,商铺老板只给我开了张收据。”
  三四天后,任乐亮买的电脑椅就出了问题,“我打电话投诉,工商部门说得有正规发票才能介入处理”。
  5月15日下午,任乐亮要求商家更换电脑椅,而商铺老板只愿意给电脑椅底座加个螺丝。
  “邻居和同事都反映过电脑城不开发票的行为,我觉得这里肯定有偷税漏税的现象,只能通过举报才能杜绝。”任乐亮说,“我当时要求开发票,老板嚷嚷说,200块钱的电脑椅不给开发票,人家几千块钱的电脑也只是开个收据,想要发票再交20块钱。”
  为讨要说法,任乐亮当场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处理原则,热线转到了西工区国税局。接线员承诺称,稽查人员半个小时之内就到现场。”任乐亮说,“然而,我从三点多等到五点多,还是不见国税局稽查人员的影子。看天色也晚了,我就回家去了,刚走十来分钟,一位王姓工作人员打来电话,称自己有事来不了现场。我跟他说完具体情况后,他张口就说,‘你想要发票的话,给商铺20块钱不就得了?另外,电脑城中卖电脑椅的商铺那么多,你换家不另收发票钱的不就行了?’”
  “反倒是我错了!国税人员怎么能责备举报人的护税行为呢?”任乐亮觉得很不满,“一两天后,西工区国税局打来电话,让我择日将书面举报材料和收据复印件送过去。”
  任乐亮说,随后,他4次向单位请假,冒着酷暑到西工区国税局3次进行举报。“每次都是半天。有一次,因为举报对象否认,稽查人员竟然让我去当面对质。当时我就表示,证据如此充分,还需要对质什么?”
  6月25日上午,任乐亮收到一份特快专递,里面装有两张100元的定额发票及一份《西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他凭有效身份证件到该局领取一元钱的举报奖金。
  “这次举报来回跑3趟,不说误工费,光路费就花了几十元。再说,我们单位距离国税局10多公里,坐公交车需要半个多小时,下车还要步行一公里多,光去领这1元奖金来回就得3元钱。还有,光给我寄个特快专递也得20元哩,给举报人奖励却只有一元钱,太令人难以理解了。”任乐亮说,“虽然单位工作较忙,原来单位领导和同事也都比较支持关注,但最后我的举报竟然成了笑柄,让我感觉抬不起头。给我寄个表扬信我也认了,这奖励我1元钱,到底是在奖励我还是在嘲弄我呢?”
  法院:奖励决定合法不合理
  任乐亮说,他忍了一个多月,越想越感觉自己很憋屈。“西工区国税局整天宣传举报有奖,护税光荣,而我多次奔波的护税行为却换来这样愚弄人的结果,我要通过司法途径讨个说法。”
  7月11日,任乐亮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西工区国税局的奖励决定,重新作出奖励决定。
  9月11日下午,西工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庭上,任乐亮表示,西工区国税局没按自己提供的线索,对电脑桌椅经销商乃至赛博电脑城进行全面深入查处,只是对200元电脑椅未开发票一事进行了简单的查处。“此外,按规定,税务部门可向经销商处以一万元以下的处罚,但国税局只是按自由裁量权处以100元的罚款,蜻蜓点水式的处罚,难以起到真正的警示效果。”
  对此,西工区国税局方面则表示,接到举报后,该局及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理。在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后,按照相关程序对任乐亮进行了奖励。按有关规定,税务部门收缴税款(罚款)在100万元以下,可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下奖励。参照相应的千分之五的比例,该局收缴了商家100元罚款,给予任乐亮1元奖励,该奖励行为既合程序又合法。任乐亮关于赛博电脑城大量存在不开发票现象,因缺乏证据,不予采信。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任乐亮颁发检举奖金1元整的税务行政奖励的决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颁布的《检举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对于检举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只有上限,没有下限的规定,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酌情裁量的权力。
  法院同时认为,从情理上讲,税务机关在奖励时应当酌情考虑举报人为实施举报行为而产生的必要性支出,以鼓励举报人护税的积极性。本案被告奖励原告举报奖金1元整,虽然合法,但金额偏低,存在明显的合理性问题。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任乐亮诉讼请求,50元诉讼费由原告任乐亮承担。
  “我肯定要到中院上诉。”任乐亮说,他不是在计较举报费用的得失,而要争一个说法,“护税光荣不能简单停留在口号上,更要落实到公民尤其是税务部门的行动中。如果在中院也败诉,我再也不会举报偷税漏税行为了。”
  群众:合法奖励明显挫伤举报人积极性
  9月23日下午,记者前往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采访,该局办公室负责人请示领导后称,该局尊重一审判决结果,其他方面不愿多说。
  此事发生后,尤其是案件一审判决之后,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名网友说:“原来有些部门天天宣传的举报有奖,就是这样的一种奖励法!以前听到宣传,还有点举报的冲动哩。从这个事情上看来,以后就是遇到偷税漏税的情况,还是自认倒霉或者装作没看见,回家洗洗睡吧!”不少网友也表示,了解了这个事件后,如果再去像任乐亮一样举报,就太傻了。
  郑州市一名律师表示,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这“一元钱”的“儿戏”奖励,即使于法有据,二审胜诉,也是非常明显的失败之举。
  “一个政府机关对举报人作出奖励决定,最起码应该起到鼓励举报人和促使更多人举报的正面激励作用。反之,如果一个‘完全合法’的奖励决定,不仅不能让举报人感到光荣和受到鼓励,反且还会使更多人因此失去举报的冲动,那么这个决定显然已经严重违反了奖励措施制定者的初衷。”该律师说。
发表于 2011-9-30 00: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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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07: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局此举无疑使公众产生困惑 并来带一连串的反应 从此以后恐怕没多少人去举报了
发表于 2012-5-31 22: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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