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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对一起“辱母杀人案”的一审判决被媒体曝光,“正当防卫”这一刑事司法中常见的概念正在被大众舆论热议。 这起命案由民间借贷引发。据一审判决书和媒体报道,被告人及其母亲在案发当天遭讨债一方十几人数个小时的拘禁、侮辱,被告人之母甚至遭到其中一人脱裤羞辱,加之到场处置的民警态度暧昧,被告人在无法脱身的情况下用身边一只水果刀反击,致讨债方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一审获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附带民事赔偿。 争议在于,本案中被告人以水果刀进行反击的举动是否应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法院判决与公众的道德认知以及学界对于正当防卫的剧烈正义说明在具体案例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很难的,我们希望于欢案能使我们的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得以真正实现。 对于考生而言,考到此类题目如何认定是需要我们掌握得。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一、只要是为了合法权益(不管是国家的还是他人的、自己的)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已采取的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就构成正当防卫; 二、防卫的时候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四、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五、具有防卫意图:即知道自己这样行为知道存在社会危害性,会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但是自己这样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 六、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限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防卫的限度应当符合常人的行为理性。例如,有人正在进行盗窃,你却开枪将他打死,这就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如果你只是将他推到在地至其昏迷则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当防卫的限度做了一个特殊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就算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任然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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