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BBS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卓美眼科专家帮你顺利入警
查看: 8526|回复: 0
收起左侧

[其他方面]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你必须要掌握的知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1-27 14: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110BBS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物权一直是考试的重点难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今天小编就直接开门见山,我们来讲干货,物权中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指以物的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一、抵押权

  1.含义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折价、变卖、拍卖的款项)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考试重点记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的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公益为目的,有瑕疵有争议;所有权;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质押权

  又称为质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留置权

  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定是留置相关物品)

  小编小结:三权各有千秋


抵押权
质押权留置权
目的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对象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动产
民事行为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债权、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
转移占有
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生效条件动产:不必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即告生效。 不动产:必须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登记后抵押权生效以质物交付为要件法定担保物权,不需签订合同
是否需要合意不需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无图版|110BBS ( 豫ICP备2020034528号 )

GMT+8, 2024-11-21 17:05 , Processed in 0.137095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