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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9: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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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民事责任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法法律的后果。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的。
   3、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当事人一般不得事先约定免除,且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也是法定的。
   4、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非限于财产责任。
二、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举证责任不同。
    (4)免责条款不同。
    (5)责任形式不同。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2、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侵权行为合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并存的现象。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主要有以下情况: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
    (3)不法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时,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就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
     在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不能同时主张。
第二节: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概述
   1、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如下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措施。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不仅是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判令不法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法,而且也是不法行为人应向受害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即表现为国家对被侵害的权利所采取的补偿与救济的方法。
    (3)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性的,但又不限于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
   2、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原物。
(5)恢复原状。
(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赔礼道歉。
(8)赔偿损失。
二、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
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在适用具体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状况相适应。
(2)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应与权利的损害相适应。
(3)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使用应与责任人的责任条件相适应
(4)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底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民事责任形式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并可依法处以罚、拘留。
第三节:侵权损害赔偿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面赔偿原则。
   2、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
   3、衡平原则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以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1)一般伤害: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奖金等。
    (2)人身残废:残废依其伤残程度分为半残废和全残废。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
    (3)致人死亡:对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的,除赔偿因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外,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不满18岁的人抚养到18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5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按5年计算,对其他间接受害人抚养5年。还应支付死亡补偿费,具体赔偿额以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作为依据。一般补偿10年,不满16岁,年龄小1岁减1年,7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1年,最低不少于5年。
    (4)非财产损害的赔偿:采取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并对其赔偿数额加以限制,采取以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为主,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为辅的原则。只有在采取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人身权益时,才采取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
第四节: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
   2、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3、一定的免责事由总是以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的。
二、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种类
   1、依法执行职务。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4、受害人的同意。
   5、不可抗力。
   6、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第三十二章: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便可主张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而致害人也只能举证证明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等而抗辩。可见我国的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或行使职权中的行为。
   3、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4、致害行为必须上国家依法应对其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三、国家赔偿责任
   1、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职务侵权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职务侵权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职务侵权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的,撤消该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惊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行使国家侦察、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求偿权及其行使条件
     又称国家追偿权,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代表国家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行使须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在国家赔偿责任已被确认并且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以后行使。
    (2)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
    (3)求偿的范围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3、国家赔偿责任的方式及经费来源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恢复,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即从国库支出。
   4、国家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自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节: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质量责任或产品瑕疵责任,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关于财产责任归责原则,我国规定:就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而言,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生产者、销售者及仓储者、运输者之间的内部责任关系而言,则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损害是由产品缺陷所致。
三、产品责任的承担
    产品责任的承担一般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一般只承担过错责任,且只对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
四、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五、产品责任的时效
   因产品缺陷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三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只有一个:受害人故意。对于无辜受害的第三人,作业人不能以某受害人故意为抗辩而拒绝赔偿。
第四节: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2、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三、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由排污者承担,排污者为二人以上的,则他们对受害人附连带责任。诉讼时效为3年。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五节: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采取推定过错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3、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由施工人承担。
四、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施工人员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这些标志或措施足以使任何人采取通常的注意就可避免损害的发生。
第六节: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又称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
二、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2、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工作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四、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过错。
   3、第三人过错。
第七节: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和规则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指因动物的独立动作而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为动物独立动作造成他人损害。
三、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
   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
四、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2、第三人的过错。
第八节: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又称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根据采取的是他人行为说,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被监护人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
   2、监护关系的存在。
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
   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2、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如果有独立财产,应从其独立财产中优先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作为监护人的除外。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致人损害时,上述单位若不能证明其尽了监护职责,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5、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19: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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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9: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
发表于 2011-9-6 19: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辛苦
发表于 2011-9-6 19: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0:}
发表于 2011-9-6 23: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9-7 00: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发表于 2011-9-7 10:38: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能帮我解答下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吗?谢谢
发表于 2011-9-7 11: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1:}
发表于 2012-7-9 19: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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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10: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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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10: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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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0: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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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0: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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