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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 2016黑龙江省考时政热点:奶粉监管不能止于“告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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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7: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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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公安部门破获1.7万罐冒牌名牌奶粉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言人表示,严查假冒奶粉案。该发言人同时表示,经初步了解,假冒奶粉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风险。(4月5日《京华时报》)

一面是假冒奶粉,一面却是“不存在安全风险”,这一说法的冲突与矛盾意味显而易见。结合案情来看,这批被查的假冒奶粉,系犯罪嫌疑人用低档、廉价奶粉充当品牌奶粉进行销售,通俗说法其实就是以次充好。就此而言,发言人称假冒奶粉“符合国家标准”,实际可能是指达到了相关标准中的“最低限度”,是监管标准意义上的“安全”,或许并非完全是妄言。但事实在于,当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购买这类以次充好的奶粉,因为存在配方和营养元素上的偏差,很难说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这种说法,至少是不严谨的,也很容易带来误导。

当然,于当前奶粉安全的现实语境下,加之食安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对这批假冒奶粉“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定性,究竟会起到怎样的纾解恐慌的效果,本就足够让人生疑。更要看到,事发后相关方面仅仅是为奶粉的“符合国标”进行安全背书,而对于这批仿制假冒产品到底牵涉到哪些奶粉品牌披露有限,也并未公开相关的检测报告;另外即如相关专家所指出的,这些产品就算无安全风险,但毕竟是违法商品,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产品应当进行召回,那么这些假冒奶粉目前是属于继续销售状态还是已经召回,作为消费者有权益知道假冒奶粉的具体信息。

“假冒产品符合安全标准”的回应,实际上反映了一种食安监管文化的偏差。首先,假冒产品首先是非法产品,作为监管部门在应对上,最为理性与负责的态度,应是将之视为是“不安全”的“最坏”情形来加以查处和应对,若以符合安全标准来进行单方面的行政背书,不仅难以让消费者得到“安慰”,反倒更容易令人联想到监管态度的松懈,而这恰恰是最难以让人淡定的;其次,有必要认识到,在现实中,监管标准是一回事,但实际上人们的安全感又是另一回事。若以标准上的“合格”来代替人们对于某款产品的具体感受,忽视现实中的安全恐慌或漏洞,并不可能带给人们真正的安全感。

靠人的体验和感受来对一个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评判,或许并不准确,但人对某一产品的体验与安全感却又是最实在的。譬如,一项产品在检测抽查中确实符合安全监管标准,但只要有任何一位消费者体验到了标准之外的产品,对其个人而言,则是承担了百分之百的伤害,其对于该产品的安全感也就接近于零。那么,这个时候所谓的安全标准对其而言也是失效和无意义的。而一个现代而高效的监管体系,既需要严格的监管标准,更要有对于标准之外的安全现实和“例外”予以足够的关注。若只遵循标准”意义上的合格,而无视具体的安全风险与个人安全感,将难以避免生产纰漏,也无法有效树立监管公信。

在食品安全风险出现时,相关部门的确有责任及时给予公众一个负责任的权威答案,来纾解公众的安全忧虑。但若仅仅只有“告知的安全”,而缺乏具体的信息披露,那么,这样的“权威”回应注定是低效甚至是适得其反的。不管怎样,食安监管不能止于告知公众“安全”,也不能仅仅以“标准”检测来代替具体的安全现实,它需要建基于充分的信息公开之上的“说服”,更需要有“温度”的回应人们具体的安全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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