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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教师招聘指导:学生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现实社会的成员之一 (1)具有人的主观能动性; (2)具有思想感情; (3)具有个性特征。 (二)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的人 (1)具有发展的潜在可能性和可塑性; (2)学生身心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1)学生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学习的主体; (2)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学校教育起主导作用; (3)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一)对学生社会地位的传统认识 从整体上没有真正认识儿童个性的独立存在价值。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2.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我国现行《教育法》对各级各校学生的基本权利所做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1)人身权;(2)受教育权。 3.学生的基本义务 学生的基本义务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3)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4)学生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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