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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南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知识:社会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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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08: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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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制度,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制度。

  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等行使来实施。与国家机关的监督相比,社会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吧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但这种监督具有道义上、舆论的压力。他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因而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和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建立于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

  一是人民政协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二是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社会组织遍布全国各地各行业,有联系群众广泛的特点,他们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方式进行;三是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公民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对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处理,有权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利,补偿自己的损失;

  四是舆论的监督,主要是新闻机构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揭发、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渎职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这体现了《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完善社会监督体制,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字节有效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改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队伍中的问题,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信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形式主要有:

  1、警务公开制度:为了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公安部于1999年6月10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警务公开是指依法公开景物活动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把各项警务活动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以促进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严格,公正的执法。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这主要包括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警务工作纪律等。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有:

  (1)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

  (2)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白卡”,还可以通过邮电部门设立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立电脑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

  (4)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

  (5)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

  2、“110”接受群众投诉制度。公安机关的110电话本是接受群众报警、求助的电话,但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快捷、有效的监督公安工作2000年3月11日,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中,赋予了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们群众投诉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新职能。为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公安部又于2000年3月26日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110报警服务台手机人民群众电话投诉工作的通知》。按照规定,凡群众发现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投诉。各级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投诉后,应道区别情况迅速进行调查处理。具体承办群众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之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事抄送110报警服务台备查。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投诉,要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对上报的处理情况要认真审查,入股发现在认定事实、办理程序上确实有错误,应限期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的情况赢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给被投诉对象,严禁对投诉人进去打击报复,违者竟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

  3、特邀监督员制度。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提高广大民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警民关系,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聘请特邀员制度,并于1998年7月22日颁布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具体规定了特邀监督员的条件、职责、职权和监督工作要求。按照给办法的规定,公安部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干部,新闻单位记者中聘请了首批31为特邀监督员。同时也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把聘请特邀监督员工作作为健全公安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住处成效。各级公安机关通过聘请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对加强公安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增强广大民警的法律意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对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二是反映,传递人们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三是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与其职责相适应,特邀监督员有下列三项职权:一是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二是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三是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并答复质询。

  特邀监督员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必须予以积极的协助和配合,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虚心诚恳的接受,认真纠正和改进,并将情况即是向特邀监督员反馈。对 特邀监督员反映传递的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要认真进行查处。对特邀监督员就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监视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的质询,要认真负责的作出答复或解释,任何单位和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特邀监督员的质询,。对不尊重、不支持特邀监督员工作不虚心接受监督的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以违纪论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特别是对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设阻干扰或者打击报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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