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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共基础知识 刑法
湖南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刑法 1.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的刑罚。 刑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犯罪 犯罪就是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②刑事违法性,即必须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实施的具体行为;③应受到刑罚处罚性,即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者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首要因素。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3)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四种情况: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和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衡阳中公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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