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笔试 笔试考务工作在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一)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二)笔试时间及笔试地点: 笔试时间:2014年3月16日上午9:00至11:30 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 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未完成笔试科目且未取得有效笔试成绩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结束后,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是指考生笔试成绩进入面试的最低分数线)。 六、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资格复审工作在县招聘办统一组织下,由各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资格复审对象为笔试成绩达到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聘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的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各招聘单位按照《招聘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以及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在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减少招聘计划数;职位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考生应关注资格复审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阅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原因导致无法联系而未参加复审的,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复审结束后,职位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3:1的,按规定需递补的职位,在递补复审期内进行依次递补。招聘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 资格复审结束后,由县招聘办将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取消及减少情况予以公示。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面试及总成绩 (一)面试
面试工作在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通过资格复审后的考生人数与职位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最后1名或2名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方式、时间、地点等另行确定。 (二)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也相同,由县招聘办另行组织笔试考试,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 八、体检 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在县招聘办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对于体检当场能出结果的体检项目,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于体检当场不能出结果的项目,首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由招聘办统一组织复查一次并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结论。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九、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县招聘办统一部署,各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政审不合格,由招聘单位报经市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该职位不再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12年2月24日以来招录到我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2012年2月24日以来招聘到我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至2014年2月24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8、报名时虚构或隐瞒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资格、政治面貌等相关身份信息获取报名资格的; 9、截止到政审考察时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对于进入政审考察阶段的2014届高校毕业生,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时间推迟至2014年9月30日,逾期不能提交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视为政审考察不合格。) 10、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1、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2、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或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人员。 十、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市招聘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聘用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各招聘单位填写《录(聘)用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水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对于进入聘用环节的2014届高校毕业生,在未正式毕业前暂不安排到相应岗位工作,暂不下聘用文件。截止2014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一、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 培训班。 (三)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及各县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本《招聘方案》解释权属水城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二O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