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3年
公安机关藏区新增行政
编制公开考录人民
警察简章
为加强我省藏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经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
公务员局批准,本次计划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7名,具体招录职位请登陆青海省人事
考试中心信息网站(
www.qhpta.com),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录程序及条件
考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体能素质测评、
面试、
体检、组织考察、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报考者须拥护中国GCD(泛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为目标的工人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时间为依据,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18日。具体计算规定如下: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3年11月18日至1995年11月18日期间出生)。同时还须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2013年11月13日公布的《青海省2013年藏区新增行政编制公开考录公务员公告》规定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 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体能素质测评人员,由省公安厅组织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公布的体能测评项目,鉴于我省属高海拔地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将体能测评1000米长跑标准放宽至≤4′50″,800长跑标准放宽至≤4′45″,其他体能测评标准不变。体能素质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组织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有关报名时间、笔试内容、递补原则等按照《青海省2013年藏区新增行政编制公开考录公务员公告》规定的要求执行。
监督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
省纪委:0971—8483188
省监察厅:0971—8482559
省公安厅纪委:0971—8293203
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省公安厅咨询电话:0971—8293046
本简章由青海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
2013年11月13日
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记过以上(大学期间)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7、其它原因不宜进入公安队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