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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助] 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意见关于共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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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14: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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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二、《物权法》第103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规定与《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迥然不同。
发表于 2013-9-18 22: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中这样的问题很多,记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来的法律基本就是把以前的规定改变了,这个知识点当然试用物权法。

点评

嗯,谢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19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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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9 15: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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