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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 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简答题大全_论坛民法143高分士兵突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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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12: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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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信息发布 于 2013-8-30 12:59 编辑

2013政法干警民法简答题
一、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简述民法中的自愿原则。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三、简述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基本法律要求是:
(1)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
(3)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四、简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1)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
(2)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
(3)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简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答:公平原则也是由商业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的,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其基本要求是:
(1)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2)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3)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六、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7、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8、民事法律事实,足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9、简述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不影响其享有这种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中并不包含民事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10、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1、未成年人设定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依次分别为: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13、精神病人设定法定监护人。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依次为下列几种: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14、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有资格担任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仅限于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其顺序依次为: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5、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16、宣告失踪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17、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8、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9、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20、宣告死亡的程序。(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21、简述宣告死亡撤销的后果。
    答: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2、简述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答: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工商业。
(3)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4)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5)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3、简述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经营,主要是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将所收获的农、林、牧、副、渔等业的产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而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需要。
(3)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24、简述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答: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对外承担债务时,它们是以户的财产来负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对外承担财产责任时,必须遵循如下法律要求:
(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系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5)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5、简述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答: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26、简述个人合伙的债务清偿。
    答:(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7、简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性是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首要前提,也是其区别于自然人的重要特征。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并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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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16: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一般  去年的东西就不要再发出来了   {:soso_e140:}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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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17: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kan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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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17: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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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17: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chou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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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21: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纲没变还有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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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21: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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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16: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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