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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发布] 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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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23: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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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公告

为加强我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继续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定向招考500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计划
2013年国家分配下达我区招录培养计划500人。其中,法院系统51人,检察系统23人,公安系统307人,司法行政系统119人;研究生38人(法院系统22人、检察系统16人),本科(第二学士学位)78人(法院系统23人、检察系统7人、公安系统34人、司法行政系统14人),本科(专升本)76人(司法行政系统76人),专科308人(法院系统6人,公安系统273人,司法行政系统29人);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406人(含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面向退役士兵招录94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云南民族大学、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上海政法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等相关政法院校。
政法系统各部门分别拿出招录培养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参加广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招录对象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11年和2012年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在广西服务期满或服务时间满2年以上、考核或年度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对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可采取放宽报名资格条件和开考比例、合理设置职位资格条件等措施,加大招录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生(兵)源地或常住户口为当地的人员的力度,切实解决这些地方基层政法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的问题。
三、招录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8月22日至1995年8月22日期间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必须在25周岁以下(1988年8月22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6年8月22日以后出生);
报考市级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3年8月22日至1995年8月22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其他条件
1.大专以下学历和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其生(兵)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
2.报考法院系统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当地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3.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以及招录计划中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被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6.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
7.在读的非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8.参加并进入拟录用公示的广西2013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9.历年已录取、服务期未满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试点定向培养人员;
10.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曾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不能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的职位。
11.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12.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本次招录所涉及的户籍、服务期、现役、辞退、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3年8月22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职位查询
各招考职位具体的培养单位、招考人数、资格条件、培养院校等详见《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见附件1)。
报考人员于2013年8月21日起,可以通过下列网络媒体查阅《计划表》:
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gx.lss.gov.cn);
广西公务员局网(www.gxgwyj.gov.cn);
广西人才网(www.gxrc.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xzf.gov.cn)。
报名期间,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于每天17︰30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定期公布每个招考职位的实时报名人数、资格审查通过人数和缴费人数等信息,供报考人员报名时参考。
报考人员对《计划表》中的资格条件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自治区政法机关联系。
(二)网上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查询、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和报名登记表。报考人员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的“2013年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网上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按照《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报考指南》(见附件2)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报考。
1. 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网上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后,提交报考申请。待资格审查通过后,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白底1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3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单位的一个职位,报名和考试时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理解职位资格等相关要求,并填写诚信承诺书。报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报名时间: 2013年8月22日9︰00—8月28日18︰00。
2. 笔试开考比例
原则上,计划录取人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达到1∶3的职位方可开考。对于无人报考或通过减少计划录取人数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将取消招录培养计划,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对于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和49个国家级、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职位及政法机关的法医、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司法机关的心理矫正等紧缺职位(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和紧缺职位”),达不到1∶3比例需要开考的,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政法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考。
3.网上改报职位
2013年8月22日9:00—8月28日18:00,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直接在网上改报其他职位;2013年8月29日至30日,为政法机关资格审查时间,报考人员不得报名、改报职位;9月4日9:00—9月5日18:00,对通过资格审查且缴费成功,但所报考职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人员,可在接到政法机关通知后,在网上改报职位。
4.网上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自治区政法机关(公安系统由市级公安机关负责)(详见附件3)负责。资格审查机关依据本公告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和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的信息(网上资格审查期间,报考人员不需寄送任何报考申请的纸质材料),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起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9月4日9:00—9月5日18:00改报职位的人员,应在当日提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须对报考者说明原因。招考职位要求的学历、生(兵)源地、常住户口、语言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负责资格审查的政法机关解释。
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可在“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也不能再进行网上资料的修改。
资格审查及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时间:2013年8月22日9︰00—8月30日18︰00,9月4日9:00—9月5日18:00。
(三)网上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操作提示缴纳报名考试费。其中,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的,需缴报名考试费96元/人(报名费10元/人.次,考试费43元/科.次);参加本专科试点班教育入学考试的,需缴报名考试费50元/人;参加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试点班教育入学考试的,需缴缴报名考试费120元/人。为方便考生缴费,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由广西人事考试院代收。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缴费时间:2013年8月22日9︰00—8月31日18︰00。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应先在网上进行缴费,再于2013年9月20日携带个人减免费用申请、报名登记表或准考证,以及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或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提交1份复印件,验原件),到广西人事考试院(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5楼)办理相关减免费用手续。报考因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开考的职位,且改报未成功或自愿放弃报考资格的人员,广西人事考试院将按照考生原支付账号通过网上银行系统退还报名考试费。
(四)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须自行从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1份、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打印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广西人事考试院联系。
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是报考公务员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
打印时间: 2013年9月12日9︰00—9月22日8︰30。
五、考试
采取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教育入学考试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和地点。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13年9月2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时间:2013年9月22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0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0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下午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考场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南宁市。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地点与教育入学考试的地点相同。
3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及查询笔试成绩。笔试评卷工作完成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成绩和招考职位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向社会公布。
对于报考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和紧缺职位的人员,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照顾。
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的当日起,报考人员可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号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本人的成绩。
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和查询笔试成绩时间:2013年11月上旬前。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自治区政法机关具体实施。
1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及面试资格审查
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计划录取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从同一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比例内末位考生出现笔试合格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进入面试范围人选。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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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法机关应及时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发布消息,通知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传真或特快专递或送达本人报名申请材料,进行面试资格审查。报名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材料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大专以下学历或职位要求生(兵)源地、常住户口为广西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报名登记表、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等。在职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政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面试人员,还需提供证明服务时间或服务期满的材料复印件:①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②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自治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服务证书”(如服务期未满但服务时间满2年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③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④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凡报名申请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自治区政法机关有权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出现未通过资格审查或自愿放弃面试资格人员的,从同一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合格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员,递补人选的资格审查同上。
招考职位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时,应组织实有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招考职位没有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时,取消该职位的录取计划。
报考人员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和面试资格审查时间:以自治区政法机关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发布的通知为准。
2发布面试公告
参加面试人选确定后,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政法机关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发布面试公告。
发布面试公告的同时,自治区政法机关还应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通知进入面试的人员。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递补面试人选,按实有人员进行面试。
发布面试公告的时间:面试前一周。
3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自治区政法机关要通知进入面试人员通过现场验证进行面试资格复审。面试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前述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
面试资格复审的时间:原则上在面试前的3天内或面试当天进行。
4面试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面试时间、地点、形式详见面试公告。
5面试合格分数线确定及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应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
报考计划录取人数与实际面试人数比例为1∶1职位的人员,其面试成绩要达到当天所在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以上(含平均分)且不得低于60分,方为合格。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报考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和紧缺职位的人员,其面试合格分数线可在考场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但不得低于60分。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当地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六、体检和考察
政法机关根据计划录取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的比例(其中,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照1:2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除外)。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考察的,可从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由政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一)体检和体能测评
体检和体能测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自治区政法机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体检应当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人民警察职位(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的部分体检项目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特殊标准。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除进行体检外,还须进行体能测评。自治区政法机关可组织参加面试且成绩合格的实有人数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三项全部达标方为合格(体能测评项目只有纵跳摸高可以进行三次测试,其他项目不得进行复测)。体能测评的结果必须当天公布。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体能测评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体能测评资格。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困难家庭毕业生免缴体检费用,费用由政法机关负责。
(二)考察
考察由自治区政法机关牵头组织、各培养单位配合实施。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体检、考察时间: 2013年12月中旬前。
七、公示和录取
(一)公示
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体检和体能测评结果,经单位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招考职位、拟录取人员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民族加分、教育加分)及监督电话等。公示期为7天。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将拟录取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录取计划。公示无异议的,由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录取审批和入学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对反映有影响录取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取;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审批,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后,报考人员自愿放弃录取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不再递补录取对象。
进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录取环节的报考人员因故自愿放弃的,应在接到面试、体检通知或考察、公示后的2日内向自治区政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作随意放弃考录资格处理。自治区政法机关应及时将随意放弃考录资格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报考人员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入学。
公示、审批时间:2014年1月中旬前。
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间:2014年2月上旬前
入学时间:2014年2月底前
八、优惠政策
(一)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加分计入公务员笔试成绩。
(二)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三)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规定,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自治区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定向培养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定向培养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报考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及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
2、报考人员出现《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所附《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中关于手机使用违纪情形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在评卷中被鉴定为雷同试卷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处理。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辅导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主办方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0771-5875086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0771-5898505
自治区教育厅:0771-5338218

技术及考务咨询电话:
广西人事考试院:0771-5505211

监督电话: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0771-6119080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0771-5867134
自治区教育厅0771-5815266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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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培养计划表.xls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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