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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探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1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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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2: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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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2011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览表
     2、2011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联系表
     3、2011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表
  根据工作需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直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7名。依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0〕9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公开招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基本素质和身体条件。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要求
  河南省劳动干部学校、河南工业技师学院、河南化学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河南医药高级技工学校等4个直属事业单位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37人,招聘岗位主要面向专业技术职位。各用人单位具体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和职位要求详见《2011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览表》(推荐)。
  三、招聘程序
  1.发布公告。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同时各用人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上发布具体招聘方案。
  2.报名、资格审查。凡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者,可在2011年6 月2 日至6月10 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用人单位投送《报名表》进行报名(报名表样式见推荐),由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按通知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查应提供以下资料:毕业证、学位证(应届毕业生凭学校推荐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及相关证书,一寸免冠照片2张及自荐材料等。经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考试环节。
  3.笔试、面试(试讲)。笔试、面试(试讲)工作由用人主管单位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招聘岗位人数与资格审查合格人数比例未达到1:3的,相应递减本招聘岗位人数。面试(试讲)时,按笔试成绩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试讲)人员。各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确定笔试、面试(试讲)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进入笔试、面试(试讲)人员名单和笔试、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地点通过各用人单位网站进行公布。
  4. 成绩的计算与公布。笔试和面试(试讲)成绩均以百分制进行计算,以按比例折算的综合成绩作为人员录用的最终成绩依据。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或试讲)成绩×50%;或者,综合成绩=笔试成绩×20%+试讲成绩×50%+面试成绩×30%;具体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根据招聘职位需求进行确定。各用人单位的笔试、面试(试讲)成绩分别在各自网站上进行公布,综合成绩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各用人单位网站分别进行公布。
  5.体检。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的顺序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体检出现不合格者,可按本招聘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6.考察。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工作能力等进行考察,并对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有违纪违规记录或正在接受审查的应聘人员,以及其他不符合应聘条件的应聘人员,经考察取消应聘资格。
  7.公示。各用人单位的拟聘用人员,分别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各用人单位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8.人员聘用及待遇。
  (1)按我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的人员应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受聘期间待遇按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招聘纪律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各用人单位应成立组织、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参加的纪律监督小组,负责对考试、考核及聘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进行查处。
  未尽事宜,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371-69690030(河南省人社厅人事处)
  监督电话:0371-69690289(河南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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