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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招聘] 2011年玉林市卫生局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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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09: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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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实我局直属单位科研力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和《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玉政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编办同意用编(玉编办〔2010〕25号),我局直属单位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红十字会医院、中医院、骨科医院、卫生学校附属医院、第三人民医院计划公开招聘47名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确保这次招聘引进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招考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四)招聘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聘;
(五)符合招聘岗位所需求的岗位资格条件(详见招聘计划表)。
二、报名办法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本次招聘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报名。
凡符合本简章报考条件要求的报考者登陆玉林市人事人才网(http://www.rsrc.net)报名。报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玉林市人事人才网填写《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同时上传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正面电子照片,并自行打印《报名表》一式三份。
网上报名填表时间:2011年5月4日~5月15日。
(二)资格审查方式及时间
我 局按照玉林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提供的方式进入网上考试资格审查系统,依据本方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在网上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报考的意见(不同意报考的,要依据简章的规定简明说明理由),并在网上及时反馈给玉林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和报考者,报考者届时可上网查看资格审查结果。通过 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不得再进行资料修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在报名期限内,可以改报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
资格审查时间:2011年5月10日~5月20日。
(三)寄送材料方式及时间
通过资格审查后,报考者将在网上打印的《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原件一份,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执业证);在职人员须出具原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以上所提供的证件为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在面试时查验)。报考材料请送达或邮寄到玉林市卫生局秘书科(广西玉林市为民路1号,邮编:537000)。
送达或邮寄材料时间:2011年5月20日~5月31日。
三、考试
考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免笔试),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试题命制按入围方式封闭进行。
报考人员按不低于1:3的比例进入面试。对达不到比例又确需进人的,报市人社局核准后,方可进入面试程序。
实 行严格的面试资格审核制度。进入面试的报考者须按本方案规定携带全部报名手续原件,经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才能进入面试。验证时,要认真核对报考者在报名表上提供的各项信息与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相符。证件及材料原件必须真实可靠,报考者的证件与材 料〔如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证)、准考证和证明材料等〕不全或不真实,我局有权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所有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由我局通知进入面试人员。
四、考核
根据招聘单位计划的岗位数,依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如进入考核的人选不合格,报经玉林市人社局同意后,可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体检
招聘单位对考核合格人员,按招聘岗位数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由我局组织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如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报经玉林市人社局批准,可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考核体检。
六、公示、聘用审批
根据岗位要求以及面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管理权限报玉林市人社局审批。
七、聘用待遇
通过考试、考核、体检、公示程序,经市人社局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凭市人社局的聘用通知到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签订聘用合同,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八、招聘监督
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成立监督小组,切实加强对招聘考试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招聘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玉林市卫生局:0775-2805288


                                                            玉林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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