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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机关2011年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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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0: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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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录人数、范围、程序和条件
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安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公安警力,根据《青海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试行)》和《青海省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批准,现面向全省(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青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西部志愿者)公开考录公安机关特警和基层派出所民警57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1年公开招考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核政审、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报考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身体条件,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同时还需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见2011年3月26日青海日报)。每个职位报考人数不满5人,形不成竞争的,原则上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考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28日—4月6日;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不能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
笔试结束后,每个职位进入面试的考生,需向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政治部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4张。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或弄虚作假的视为作弊,取消考录资格。已在各级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本次考录不得报考。
考试时间: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1年4月23日—24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面试及所占成绩比例
(一)笔试内容为:申论(占笔试成绩的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的40%)、计算机应用(占笔试成绩的20%)。笔试成绩占考生总成绩的60%。
(二)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办法,面试的内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面试成绩占考生总成绩的40%。
(三)报考藏汉、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民族语言文字作答,否则不计分,按未达到职位条件要求处理,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
四、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体能素质测评人员,由省公安厅组织实施。测评时间、地点、测评标准另行通知。
五、面试
体能素质测评合格的考生,按照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组织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人员予以淘汰。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的具体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八、录用及录用后的待遇
经笔试、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考生,由省公务员局负责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参加上岗培训,培训期满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参加下一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根据确定的职务的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九、监督
招考工作由公安部进行督考,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
省纪委:0971—8483188省监察厅:0971—8482559
省公安厅纪委:0971—8293203
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省公安厅咨询电话:0971—8293046
本公告由青海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2011年全省公安机关公开招考公安民警(特警)
年龄界定的补充公告
现将2011年全省公安机关公开招考公安民警(特警)年龄界定补充公告如下:
25岁以下:1985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含3月1日出生的);
28岁以下:1982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含3月1日出生的)。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记过以上(大学期间)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7、其它原因不宜进入公安队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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