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试题答案(简答题部分)
永哥民法
36.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即原始取得的几种方式。所谓原始取得即不以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取得所有权的权利取得方式。
(1)善意取得,即无权处分人转让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果受让人善意且支付合理价格,则在动产交付或不动产已登记的情况下,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制度。
(2)遗失物拾得,即发现遗失物并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人应该返还遗失物或交给
公安等部门招领,招领公告发布6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返现埋藏物、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参照拾得遗失物处理。
(4)添附,即不同人的财产因某种原因彼此结合,或劳务和他人动产的结合,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添附可以导致所有权变动。
(5)先占,即先于他人发现并占有无主的动产,并因此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6)合法建造,法律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等不动产,则建城市取得其所有权。
37.
继承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确定继承方式,确定遗嘱继承人。任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2)继承权平等原则。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平等受法律保护。同一顺位的继承权人原则上继承份额均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对生活困难、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要予以照顾。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胎儿要保留特留份。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保留其必要份额。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继承人作为亲属要有好协商解决相应纠纷,妥善处理遗产分割等问题。
38.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或因为其他原因,使对方收到人身、财产损害,则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要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成立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照顾等业务。
(2)客观上对方当事人有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利益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4)违反先合同义务和损失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