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5月10日向乙借款5000元,将摩托车质押给乙并当场交付。
乙6月10日向丙借款3000元,书面约定将该车抵押给丙。
乙6月11日向丁借款3000元,将该车质押给丁并当场交付。
丁每日骑该车上下班,8月3日该车因故障交给戊修理,修理费600元,因丁没交修理费,该车被戊留置。
现在各方欠款都到期没还,该车被拍卖了8300元。
1.乙、丁能否取得质权?为什么?
2.丙能否取得抵押权?为什么?
3.丁是否有权利每日骑该车上下班?为什么?
4.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参考答案:
1.甲乙有质押约定,尽管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物权法》210条),但动产已交付,合同主要内容已履行,合同有效(《合同法》36条、44条),乙取得质权(《物权法》212条)。
乙将车质押给丁,未经出质人甲同意,是责任转质(《物权法》第217条),虽已交付,合同成立(《合同法》36条),但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法》第51条)。
由于丁有理由相信该车属于乙所有,且车已交付,所以丁可以善意取得质权(《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
2.丙可以取得抵押权,动产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物权法》180条),无需移转占有,登记仅具有对抗意义(《物权法》188条),但要采用书面形式(《物权法》185条)。
3.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不是用益物权,权利人一般不得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丁不得日常使用该车(《物权法》214条)。
4.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质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质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之间按照成立的先后顺序处理(《物权法》239条、199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
所以,戊600>乙5000>丁2700>丙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