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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了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2013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招聘单位为“河北省法官继续教育学院(国家法官学院河北分院”,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法官培训条例》规定的法官任职、晋级、续职等各项法官培训,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和委托的其他专项培训任务。 二、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招聘条件、岗位、人数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4月13日至1995年4月13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3年4月13日以后出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5.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专业、年龄和技能条件;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 2013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5名(专职教师)、管理岗位人员8名(综合文秘1名、教学管理人员2名、会计2名、设备管理人员1名,酒店管理人员2名)。具体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详见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he.lss.gov.cn)或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附件一:《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3年统一招聘岗位信息表》。 凡涉及到年龄、工作年限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3年4 月11 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回避关系是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的规定。 四、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 2013年4月15 日9:00至 4月 21日17:00。报名程序和相关要求详见《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五、考试 (一)笔试。 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时间、地点、考试内容、成绩查询方式等相关信息详见《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1.笔试方式。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试。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 2.笔试时间:2013年5月11日。考试的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详见笔试准考证。 1.资格复审。面试前,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资格条件复审时,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面试人选确定。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都进入面试。 3.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面试成绩采用“体操打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数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 5.总成绩合成。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满分 100分。其中,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占40%、60%,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人选。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以下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生:烈士子女或配偶,学历(学位)较高者,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较长者,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较高者。如果以上条件均相同,都进入体检、考察,根据体检、考察结果择优聘用。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体检合格的,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聘用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电话: 0311-8793727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事处) 监督举报电话: 0311-87907002 (省委组织部干部考核处) 2013年4月13日 |